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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下班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回家——某公司诉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李某工伤认定案

 吻你鸭先生 2016-12-22


(载《行政与执行法律文件解读》2010年第9辑)

 

【要旨】

职工下班后在合理时间内回家,均应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指的“下班途中”。

【案情】

原告某集团公司。

被告某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第三人李某,系原告公司所属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F公司的茶水炉工人。

2008年9月1日,第三人根据F公司领导安排从事检修茶水炉工作。上午11时45分,其检修完茶水炉后下班。其后,又帮助在原告公司另一分支机构H公司干零工的妻子干完其承包的工作。14时许,第三人驾驶两轮摩托车带其妻一同回家。途中,于14时25分许与一轿车发生交通事故,致第三人及其妻受伤。2010年2月12日,被告根据第三人的申请,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以下简称《认定》):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第三人受伤为工伤。

原告不服,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诉称:第三人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其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指的“下班途中”。《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予以撤销。

被告、第三人均辩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认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予以维持。

【问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但是,该条例并未对职工下班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回家作出明确规定。那么,职工下班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回家?或者说,职工下班后在多长时间内回家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指的“下班途中”?

【分歧】

对于上述问题,有不同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而是帮其妻干活,至其骑摩托车带其妻回家时,距下班时间已经两个多小时。其发生交通事故,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指的“下班途中”。

另一种意见认为:第三人发生交通事故,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指的“下班途中”。

笔者同意后一种意见。

 

 

【评析】

 

职工下班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回家

                              

1、从法律条文本身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其中,并未对职工下班后在多长时间内回家才属于“下班途中”作出规定。但是,根据其字面意思分析,只要职工以下班为目的,从单位返回家中,无论其时间早晚,均应属于下班途中。不能因为职工下班后没有立即或者及时回家就认定其回家期间不属于“下班途中”。第三人下班后没有及时回家,其目的是等待妻子干完其承包的H公司的工作后一同回家。其间,尽管其帮助妻子工作了一段时间,也不能因此而改变其等待妻子一同回家的目的。

2、从立法目的的角度分析

《工伤保险条例》属于劳动保障法规,其立法目的是“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见该条例第一条的规定)。因此,应当本着最大化地保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原则适用法律。如果要求职工下班后必须立即回家,则明显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精神实质。

3、从情理上分析

职工下班后,等待一同上班的同事、朋友或者亲属下班后一同回家,是人之常情。即使等待期间帮助被等待者从事一会儿其所从事的工作,也不能改变其下班后以回家为目的的活动的性质。如果要求职工下班后必须立即回家,不能从事任何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则明显的不近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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