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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稿】资管产品营改增拨云见日?

 gzdoujj 2016-12-31

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1221日颁布的关于明确金融、房产开发、教育服务等增政策的通知》(财2016140号,“140”),一激起千层浪,一次将改增以金融业增值税征收若干点问题推向风口浪

140号文201636号文(“36”)金融服务之贷款服务、持有至到期资管如何征税及资管品纳税人等予以明确。政策方向明,细节仍需探究。

 

一、 金融商品收益之“不征税

(一)什么是金融商品

36指金融商品,包括外汇、有价证券、非货物期货和其他金融商品,其他金融商品基金、信托、理财产品等各类资产管理产品和各种金融衍生品。

(二)非保本收益不征税

根据36,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对此140号文进一步明确“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三)保本”、“非保本”由合同承诺判定可行性

同是平等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民法范畴当事人合同中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取得的收益约定非保行政法意义上的税收确定为征税?收法定,而是意思自治?

尽管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于2015年1月20日发布并生效的关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登记备案和自律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配套规则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之附件3: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附件4: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特定多个客户资产管理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征求意见稿)中,要求资产管理计划不保证最低收益,且该合同应向基金业协议备案,但基金业协会接受资产管理合同的备案并不表明其对资产管理计划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

此可见合同约定法律、法规规定并不能必然判断“保”,是否征税,征税于否在于当事否按合同实际履行,是否在实际履行中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导致合同无效以至于税并无合同依据。

务局是否有权并有能力对合保本进行判断?若不能,建议税法确定征税标准时简单统一税率减少判断误差导致的损失

二、 资产理产纳税人之重复

(一)什么产管理

140号文明确指明何为资产管理产但列举了产管理产品是“基金、信托、理财等”。由此公募基金基金、信托、理财关的产管理计划适用财税140号文

(二)资产品的纳税人

140规定“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可以认为资管产管理人在行使某个资管品合同项下的权利、履行合同下义务时,发生增值应税行为管理为增值人?

资管产品的纳税人由资管产品的当事人按税法规定自依法纳税

如证券期货经营机构非公开募集金或接受财产委托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关方包括担任资产管理人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如证券公司资产托管人、资产委托人等

如此,管理人因品收取服务报酬、业绩报酬按直接收费金融服务”缴纳增值税,而对资管产品转让或持有期间投资人的收益无纳税义务。外,管理人管理多个资管,根据不同的产品收取同报酬缴纳增值

在资产管理合同中涉及更多的同主体否重复

产管理品涉及多当事方时,如通道业务,产管理人需对通道费“通道业务”的委托人资产管理收益,缴纳增值税,如将委托人收益由资产管理人缴税对资产管理人而言税负过重,在重复税。

进项税抵扣

管理产品的参与各方,管理人其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如律师费、所费用等,在收到增值发票时,可以进行进项抵扣。

观点认为对于多个品可参考企业所得税进行合并纳税。资品监管层要资产管理人应当为资产管理计划建立独立完整的账户、核算、报告、审计和档案管理制度,并禁止设立资金池。若多个资管产品进项、销项混同合并纳税,影响资管产品独立核算,有踩踏监管红线之嫌。

    上,140管理人征税的规定,造成管理人对非己收益纳税若就具体资管产品,产品参与各方对各自收益缴纳增税,对各自取税予以抵扣较为合理。

(文章来源:作者向本公众号投稿,作者:廖敏,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文章版权归作者所有,转载须注明作者和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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