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法律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 ■计时工资; ■计件工资; ■奖金; ■津贴和补贴; ■加班加点工资; ■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 值得注意的是,《<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对津贴做出了进一步界定。比如说,高温津贴算作工资的。 实践中,除了高温津贴(法定),有些单位还会给员工发放高温补助费,这不属于法定津贴范围。也即,如果用人单位采取方式恰当,该部分费用即高温补助费是可以抛除在工资结构之外的。 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各项不列入工资总额的范围: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发明创造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和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教练员的奖金; ■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对自带工具、牲畜来企业工作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的风险性补偿收入; ■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十一条) 根据上述规定,餐补和交通补助是不算做工资的。但是,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和民营企业的增多,财政部于2006年颁发《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 《通知》规定,企业已经实行货币化改革的,按月按标准发放或支付的交通补贴或者车改补贴,应当纳入职工工资总额,不再纳入职工福利费管理;企业未统一供餐而按月发放的午餐费补贴,应当纳入工资总额管理。 目前,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判定餐补和交通补助是否算做工资的时候,衡量标准一般有两个: (1)餐补和交通补助是如何发放的,是否与工资同时发放; (2)餐补和交通补助的金额是不是相对固定和统一的。 例如,公司每个月都给员工发放400元的餐补和交通补助,每次都与工资同时发放,那么法院就会将这笔钱认定为工资的一部分,如果公司认为这部分钱不属于工资,必须对此予以举证。 1. 用人单位依法应当支付劳动者的报酬 这是用人单位在劳动关系中最重要的义务。 2.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基数确定 当然,这个基数的确认和劳动者本身工资的高低还有一定关系,即如果高于社平工资的3倍,则以社平工资算,如果低于社平工资的60%,按社平工资的60% 算,特殊地区除外。 3.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基数确定 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加班费的计算也与其劳动合同的约定相关。 4. 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支付部分项目金额的确定 工伤赔偿项目中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伤残津贴,是按照本人工资的比例计算的。 5. 用人单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税率和金额的确定 个人工资收入缴纳个人所得税是员工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作为代扣代缴义务人,在扣除法定税前扣除项后,应当依法代扣代缴。 6. 经济补偿金、经济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额的确定 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以及代通知金的计算也与劳动者工资密切相关。 来源:威科先行劳动法库 劳动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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