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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句允许三仄尾

 杏坛归客 2017-01-04

 律句允许三仄尾

唐加成

 

    写诗当然最好用正格,但当词义和格律发生矛盾时,古代诗人们权衡利弊,提出一三五不论,二四六分明的变通方法。在声韵上虽有一定的道理,但由此一些奇形怪状的句式也产生了。其中“孤平”和“三平尾”已经被所有诗人认同为是拗句,禁止在格律诗中出现,只是关于对“三仄尾”的禁忌尚未在近体诗的理论界达成共识,至今上还有一些人的著作对三仄尾大加限制。

三仄尾又叫三仄脚,是诗词术语,一般是指仄收句,即不押韵的那个诗句最后三个字都是仄声。据说三仄尾是在形成格律诗的萌芽阶段,由南北朝时期的学者提出的,但又不是所谓的永明体的“八病”之一。作为一个学术流派,必然在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产生影响,也必然有一大批追随者,影响很多人。直到盛唐时近体诗的格律已经完善,依然还有禁忌三仄尾的提法。

今天依然还有人强调禁忌三仄尾,例如业余诗词爱好者赵京战先生的《诗词韵律合编》。在第一篇中提出:“三仄尾是应当尽量避免的,如果偶尔遇到一些专有名词,确实避不开了,如‘八达岭’、‘展览会’偶尔用一次,虽未尽善,也只好如此”。赵先生的观点很含糊,只是说“尽量避免”,三仄尾到底是对是错,并没有下肯定的结论。至于专有名词可以使用的这一点,更是没有举出什么理论根据,也没有唐诗予以应征。只能说也许这仅仅是个人的认识。

笔者认为,律句是否允许使用三仄尾,应该很好的加以讨论。

【一】,对于“平平仄仄仄”。

在王力先生主编的《古代汉语》下册第二分册里指出:当五言诗平平平仄仄句型第三字如用仄,则第一个字必须用平,即在第一字用“平”来救第三字的“仄”。可以看出王力先生有条件地肯定了三仄尾存在。当然这也是王力先生从理论上研究的结果,笔者在网上搜索到大量的使用三仄尾的律句,如:

王湾:潮平两岸阔,风正一帆悬。

李白:相看两不厌,只有敬亭山。

岑参:晴开万井树,愁看五陵烟。

  刘禹锡:弥年不得意,新岁又如何。

语言学家、诗韵理论学者王力先生一生都在进行诗词理论方面的研究,著作很多,给后人留下了极其宝贵的文学理论财富。同时大量的唐诗证明律句可以使用三仄尾的观点是正确的。

【二】,对于“仄平仄仄仄”。

涂宗涛先生著的《诗词曲格律纲要》认为仄平仄仄仄句型同样符合格律,因为平平平仄仄句式,况且第一个字本来就是可平可仄的。仔细品味仄平仄仄仄句式,也没有什么不适之处。更何况在杜甫诗中出现了不少这样的句式。如:

杜甫:世情只益睡,盗贼岂敢忘。

杜甫:郑南伏毒寺,潇洒到江心。

杜甫:别离已昨日,因见故人情。

杜甫:物微意不浅,感动一沈吟。

涂先生文中举出二十二条杜甫使用仄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足以证明仄平仄仄仄句式既然在唐诗中允许广泛应用,那么,今天当然也应该允许使用。因此涂先生很自信地认为,杜甫是唐代诗律要求极其严格的诗人,经过大量的杜甫的诗的验证,仄平仄仄仄句型是符合近体诗格律的,当然三仄尾在这种句式也是允许的。

【三】,对于“(仄)仄平平仄仄仄”。

在七言唐诗中,使用“仄仄平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同样很多,比比皆是,唐诗的大量的使用,可以肯定的说这种句式不是拗句。关于近体诗的格律内容,当然应以唐人在这方面的专著为准,可惜,这些理论著作在沧桑岁月中流失了。明、清虽然还有一些论述诗词格律的著作,但是,不论是哪一个人,还是那一个学术流派,都要服从唐诗的实际情况。能在大量唐诗中使用的就是正确的。

现在利用唐诗的实际作品来验证近体诗的格律要求,是比较合理的,比较准确的,也是比较科学的,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笔者找了几条使用(仄)仄平平仄仄仄句式的唐诗,如:

王维:朝罢须裁五色诏,佩声归到凤池头。

杜甫:秋水才深四五尺,野航恰受两三人。

杜甫:怅望千秋一洒泪,萧条异代不同时。 
 像这样诗句还有很多。 

【四】,对于“(仄)仄仄平仄仄仄”。

这种句式有点极端,句中只有一个平声字。所以在唐诗中使用“(仄)仄仄平仄仄仄”句型的例子相比较不是很多,也就是说,对于仄起仄收的七言句式 “仄仄平平平仄仄” ,第三字和第五字同时为仄,就成了 “仄仄仄平仄仄仄”,这种句式尚有些争议。笔者认为,既然仄平仄仄仄已经肯定,七言诗是五言诗的扩展,仅仅多了一个顶节而已,何况仄仄仄平仄仄仄在唐诗中尽管不多,但也有一定范围的应用,如杜甫诗中有:

杜甫:予见乱离不得已,予知出处必须经。

杜甫:陶冶性灵在底物,新诗改罢自长吟。

杜甫:谷口子真正忆汝,江湖远适无前期。

杜甫:江月去人只数尺,风灯照夜欲三更。

杜甫:舟楫眇然自此去,江湖远适无前期。

况且这种句式在音调节点上也是符合要求的,也就是说“二四六分明”,在二、四、六节点上符合诗律的仄平仄的要求。没有违反写近体诗的的基本要求。我们在欣赏这种句式的唐诗时也并没有不适的感觉,这种唐代人都认可的诗句,所以我们今天没有必要把它当成拗句,也没有理由把它当成拗句。

     

   有的学者强调诗句的最后三个字的禁忌,表面上说这里面学问大得很,什么三平尾要禁忌,什么三仄尾也要禁忌,否则就是大拗。还有尾字为“仄平仄”的,尾字为“平仄平”的,也在禁忌之列,要使用它们就必须在对句相救,其实对句相救在宋朝就放开了,不知为何现在的要求比宋朝还严。实际上这些学者也知道哪些是允许用的,哪些是不允许用的,只不过他们强调的戒律越多,越显得他们知识渊博,有学问。

由此笔者在学习中得出体会:律句是否允许三仄尾的存在,虽然与一些理论家分析研究的结论有关,但是,无论哪一位大家,哪一个学术流派的观点,都要服从于唐诗对三仄尾使用的实际情况。由于各种句式的三仄尾,在唐诗中大量使用,所以可以认定它是律句。在仄收句中,三仄尾在满足了“二四六分明”的基本格律的条件,自然可以作为律句应用于格律诗句中,由于所举例中,五言诗第一字可平可仄,七言诗第一字、第三字可平可仄,由此而衍生的一些新的三仄尾句式,同样都应当视为律句。但根据不同情况,对于其他诗句当然一定要严格遵守格律要求。

 

顺便说一下,对于“三仄尾”,至今还有很多人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里有学术流派的问题,也有知识上的惰性,一些人不愿探讨和研究唐诗中的理论问题。本来很简单的事,一讲三仄尾,别人的话还没有说完,别人的文章连看都没有看,就连忙说:“错!错!错!”其实是自己错了

建议诗友们,在一些重要的诗词大赛中,在一些重要的诗词投稿中,还是不要使用三仄尾为好。因为某些评委,某些编委因为他们自己禁忌“三仄尾”,而淘汰了您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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