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终岁末,转眼间,2016年将要成为回忆,我们也迎来本年度最后一期【曙评】。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我们请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主任李曙光教授对此文件进行解读,并祝大家新年愉快! ” 近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明确将于2017年3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实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工商总局自2015年1月开始企业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登记,不断推新试点方案,积累试点经验,终于使简易注销制度全面落地,这标志着我国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在市场主体退出一环实现重大进展。 企业注册只需一两天,注销却要两个月,一个企业想退出市场,竟然开个“死亡证明"这么难,难在什么地方呢? 按现行注销程序,由于企业注销事关企业、投资人以及相关权利人的权益,一般退出需企业发布公告45日,还需向登记机关提交清算组备案证明,向税务部门提交完税证明后,方可办理注销登记。 注销企业程序复杂、耗时较长,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市场机制效率。改革之后,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未开业企业和无债权债务企业,通过网上公告平台发布注销公告,即可办理注销登记,同时无需提交税务部门的完税证明。 据今年6月30日的数据,我国2015年度应年报企业2056.7万户,已年报企业1816.56万户,年报率为88.32%,未年报企业的数量虽然较上一年有所减少,但仍有200多万"休眠公司"或"僵尸企业"。 此次简易注销改革的推行,将激发这类企业主动退出市场的积极性,改善市场商事信用状况,让真正有退出需求、债务关系清晰的企业快捷便利退出市场,及时重组商事资源。对比早先的试点方案,此次《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了适用范围的企业类型,规定“有限责任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并通过负面清单的方式列举不适用的情形。 此外,《指导意见》还极大简化了提交的材料及程序步骤,规定“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应当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提交的材料仅为申请书》、《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与《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三种,体现了便捷高效的原则。 广义的市场主体退出不仅包括司法程序的市场退出方式,即破产宣告和强制清算,还包括行政机关的注销登记,这次简易注销改革,按“便捷高效、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原则,需要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统筹配合,做好两种市场退出机制的衔接,重点应关注以下三个问题: 第一,通过司法审判加快市场出清效率,防止简易注销的滥用。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 有关企业清算组、企业管理人可持人民法院终结强制清算程序的裁定或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定, 向被强制清算人或破产人的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简易注销登记。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应坚决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在简易注销的制度设计中,《全体投资人承诺书》固然能在理论上实现对虚假承诺的追责,但是否有利用此程序逃债情形,能否实际追回相关资产,还有待实践的检验,因此,也需司法机关的裁判强制力支撑,如果符合欺诈逃债刑事责任要件的,还应通过刑事制裁来震慑市场中的不诚信者。 第二,通过司法裁判明确简易注销的效力。应当建立法院与工商行政部门的联动机制,逐步探索在行政机关按照程序规定完成企业简易注销登记,且无证据证明投资人故意逃债的情形下,仍有未清偿的债权人,超出一定的期限后,应当以判决的形式承认行政注销的效力,以使得简易注销具有与一般注销同等信赖利益,实现简易注销的制度设计初衷。 第三,通过简易注销提高司法执行的效率。随着司法层面“执转破”的推进,将有一批企业在司法层面完成实质意义上的市场退出工作,司法、行政部门可加强沟通,充分发挥简易注销的便利性,实现企业的快速出清,助力司法执行。 在商事制度改革和“去产能”的市场出清背景下,简易注销制度的适时推出,不仅可以完善行政注销制度,还可以为司法程序中的市场主体退出程序简化,例如简易破产程序,提供有益参考。在开展简易注销中做好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的沟通协作,做好两种机制的衔接,不仅有利于实现简易注销的市场便利,提高市场效率,更重要的是实现两种市场主体退出机制的互补和有机运转。 (责任编辑:张泽斌、蒋健) 敬告:本公号由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维护。我们将用最快的速度,定期向您提供世界范围内破产法领域最新的资讯。既期待您成为我们的订户,更期待您成为我们的作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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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京鲁老宋 > 《并购、重组与破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