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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讼阅读|超强梳理:股东利润分配权的行使及实务指引

 兴华律师馆 2017-01-05

 

 

本文为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标明作者和来源


利润分配权是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分得公司股利的权利,是股东最重要的财产权利,最能体现股东投资的目的。特别是对于退出机制不灵活的有限公司股东来说,利润分配权利便成为其核心的财产权利。


一、利润分配权利的性质


利润分配权按性质可以分为抽象的利润分配权与具体的利润分配权。


抽象的利润分配权(属于期待权),指股东基于其公司股东的资格和地位而享有的一种股东权能。获取股利是股东投资的主要目的,也是公司作为营利法人的本质要求。因此,抽象的利润分配权是股东所享有的一种固有权,不容公司章程或公司治理机构予以剥夺或限制。由于公司的经营具有风险性,股东能否分得股利,分得几何,均为未知数。故抽象的利润分配权为一种期待权。


具体的利润分配权(属于债权),又称为股利金额给付权,指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股东根据股东会决议而享有的请求公司按其持股类别和比例向其支付特定股利的权利。具体的股利分权具有债权性,它实质是股东对经决议认可的实实在在的可分配金额享有的给付请求权。美国学者汉密尔顿亦认为:股利一旦宣布,即变成公司的债务,且不得由董事会撤销或废除。


因此,在一定条件下,抽象的利润分配期待权可以转化为具体的利润分配债权。


二、法条梳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本文简称《公司法》)


第37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第46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4条 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等权利。


第34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的除外。


第166条 第4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34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2016、4、12)(本文简称《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


19-21条(略)


三、条款解析


1、利润分配权的三个层级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权--董事会


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权--股东会


利润分配给付请求权--股东


2、不同类型公司的利润分配方式


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按照实缴(不是认缴)的出资比例分配,但全体股东另行约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分取红利:按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有限公司股东需注意的是:(1)如果全体股东没有分红比例另行约定的话,即便是认缴成为大股东,如果实缴出资比例很小的话,分取红利时任然会占很小的比例。(2)如果不按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配红利,需要全体股东“一致决”另行确定方案,而不能由多数决确定,此标准比修改章程的一般标准还要高。因为此权利是实现股东投资目的的核心权利之一、属于固有权利,同时此类权利完全只涉及股东单方的利益,不涉及其他股东、公司、公司债权人、公共利益。股东对此类权利可以自愿放弃或接受限制,但不能通过多数决改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需注意的是:股份有限公司作出不按股份比例分配利润决定的要求,比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要低,主要是考虑股份有限公司小股东多,不参加股东会的股东多,全体股东一致约定是作不到的,所以仅需要在公司章程中作出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03条的规定,股份公司修改章程,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即可。


3、股东行使利润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各国公司法皆对公司股利分配规定了严格的条件,具体可分为两类--实体条件和程序条件。


(1)实体条件:公司有实际可供分配的利润。


股利分配虽然是股东的本质性权利,但有可能被股东因其利己性强行无理的进行分配,从而危及公司的资本充实,侵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公司对股东所做的分配只能来源于公司的利润,而不得来源于公司的资本。但即使公司有利润,也不能全部分配给股东,为增强公司的发展后劲,提高公司对债权人的总体担保能力及保护劳动者权益,各国公司法通常对公积金的提取也做了强制性的规定。


我国《公司法》第166条对公积金的提取作了规定,即公司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先用利润弥补亏损和提取一定比例的公积金。在未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的情况下,不得向股东分配利润。根据该条规定,公司缴纳税费、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方可按照《公司法》第35条和第166条第4款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


(2)程序条件: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是否得到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通过。


符合利润分配的实体条件并不意味着股东就能获得股利,只有经过法定决策程序,形成利润分配决议后,利润才能转化为股利。公司的这一决策程序,就是股利分配请求权的程序条件。之所以如此规定,是基于以下考虑:虽然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但股东相比董事而言,对公司的经营和财务可能并不太了解;且股东可能更注重眼前利益和其自身权益,较少考虑公司的未来发展;特别是股东人数众多时,往往难以形成一致而合理的分配方案。因此,由董事会提出股利分配方案,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是否通过,双方相互制约,从而兼顾公司和股东双方的权益。


四、实务指引


1、股东可以要求固定的投资回报率吗?


不可以。公司不一定年年盈利,在公司没有盈利的年份仍然向股东支付“投资回报”是违反公司法第166条及公司财务会计准则相关规定的。只有公司当年的利润弥补了以前年度的亏损、纳税、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才可以在股东之间依法分配。否则,根据公司法第166条第5款规定:“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在公司无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强行向股东分配“利润”,是股东侵占公司财产的行为,也侵犯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违法的。


2、能否约定股东按提供的劳动或技术分配公司利润?


答案是否定的。我国公司法是不允许劳务出资的,因此股东提供劳务取得的应该是报酬,计入公司成本,而不是分配公司利润。股东向公司提供技术,如果是作价出资,就转化为持有公司的股权了,依然是按公司法第34、166条的规定分配公司利润;如果是技术许可,则公司支付技术许可费,列为公司成本,不参与利润分配。


3、其他股东将公司承包给某一股东经营,收取固定的承包费,是否可以?


回答是肯定的。此时,发包的股东是将自己的经营管理权、利润分配权换得收取固定承包费的权利。支付承包费的一方是承包人,而不是公司,无论经营好坏均由承包人支付固定承包费不会损害公司利益,也不会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公司承包人必须按公司法和公司财务会计准则的规定从公司取得利润,公司无利润可分的情况下,则不能分配利润。在承包人获得的公司分配利润减去承包费后的余额才是承包利润。


4、公司拒不分配盈余利润,股东可以向法院起诉吗?


分配股利实际上是一件极为复杂的事实,此种公司决策取决于公司的类别(封闭性公司或公众公司)、公司的经营状况与发展前景、短期利益与长期利益、国内外市的现状以及税法的影响等诸多因素。因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公司立法都将股利分配的意思决定机构规定为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由其自主决定公司的股利分配。从以往的司法实践上看,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在内的法院均认为,公司是否对利润进行分配以及应当分配多少,应当由公司的股东、董事等内部人员根据商业上的判断自主作出决定,该决定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是公司的自益权,法院不能代替公司作出经营判断和选择,法院不应予以干预。【参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京高法发[2008]127号)第21条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公司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一)》(沪高法[2003]216号)第1条第2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河南思维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与胡克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案中(案号:(2006)民二终字第110号)的裁判观点】


但是,当公司股东会依法通过了具体的利润分配方案后,抽象的利润分配期待权就转化成了具体的利润分配债权,股东与公司之间形成了具体的债权债务关系。此时股东可以向法院提起公司盈余分配纠纷诉讼,请求公司支付特定股利,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并支持。


《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0条规定:


股东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有效决议,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应当判决公司在一定期限内根据决议确定的方案向股东支付红利。判决对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


股东起诉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应当驳回诉讼请求,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有证据证明其他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欺诈行为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公司法解释四》征求意见稿第21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股东请求公司分配利润案件,驳回股东诉讼请求后,未参加诉讼的股东以相同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另行起诉的,应当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作出公司分配利润的判决后,未参加诉讼的有利润分配请求权的股东,可以据此申请强制执行。


5、公司不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分配方案,股东如何请求分配利润?


此问题公司法没有明确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宋晓明认为:如果公司不召开股东(大)会表决分配方案,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应分别处理。因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不一定每年召开,所以如果有限公司的章程有具体合法的分配方案的法院可以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2条之规定通知其他股东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根据多数意见作出判决。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规定每年都要召开股东大会,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或决议不合法,法院应当驳回原告股东的起诉。


6、股东未足额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情况下,对利润分配权利的影响


此时,股东有权请求公司分配利润,公司有权请求股东消除出资瑕疵,此两项权利都属于请求权,如果两个请求权要求相互抵消一般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7、股东请求公司利润分配案件中,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如何列明?


应当列请求分配利润的股东为原告、公司为被告,其他股东在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以相同的诉讼请求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不同意分配利润的股东,可以列为第三人。

 

 

 

编排/卢明亮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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