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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有权要求分配持股期间未分配的股利?

 战胜法考 2020-04-04

阅读提示

股东转走股权后,是否还有权主张原持股期间未分配的利润?这要看转走的股权是否包括未分配的利润价值在内;本案例向我们揭示了股权转让作为极易产生纠纷的案例应当注意的问题;另本案例与本公号转发的《股东将出资转走,能否再向公司要求取得出资期间所占股比对应的公司增值部分收益?》结合阅读,收益更多。

案例简述

第一投资公司系海南中粮公司的股东,持有37.5%股权。2005年10月,第一投资公司因涉案借款合同纠纷,被另案法院判决拍卖其持有的海南中粮公司全部股权以偿还债务。另案法院依法委托评估公司(珠海中拓正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股权进行评估,评估公司以收益现值法进行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显示股权的价值为3245.67万元。同年10月,另案法院依法对涉案股权进行拍卖,中粮投资公司最终竞买上述股权。2006年1月,另案法院裁定中粮投资公司取得海南中粮公司37.5%的股权。同年1月,海南中粮公司发布2005年度《利润及利润分配表》,报告显示2005年度尚有3049181元未分配利润。第一投资公司认为其对2005年度利润分配享有请求权,遂向海南中粮公司主张支付,但海南中粮公司未作答复。同年6月,中粮投资公司将第一投资公司的37.5%股权变更到其名下。

  第一投资公司以海南中粮公司不支付股利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海南中粮公司依法支付2005年度股利。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二终字第58号【上诉人海南中粮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中粮可口可乐饮料(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第一投资招商股份有限公司股利分配权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股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根据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九十八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条等条文的规定,股权包含以下内容: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利分配请求权、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对公司财物的监督检查权和对公司经营的建议与质询权、公司章程和股东会记录的查阅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权利损害救济权和公司重整申请权等。股权的转让,指股东将蕴涵股权、股东地位或资格的股份移转于他人的民事行为。根据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含自益权和共益权)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也就是说,股权一旦转让,股东的权利与义务概由受让人继受。股利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的一种,是一种期待权,因为股东能否现实获得股利依赖公司盈利水平与股利分配政策而定,实难事先担保。一旦公司存在可分配股利的税后利润,而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了股利分配决议,股东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即由期待权状态跃入债权状态。当转让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时,股利分配请求权与其他股权一并转让于受让人,不得独立于股份或股权而存在,更不得割裂开来留给转让人继续享受。

判决撤销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2006)秀民二初字第130号民事判决;驳回第一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第一投资公司原持有海南中粮公司37.5%股权2005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归中粮投资公司所有。

实务分析与公司治理建议

Ⅰ、根据《公司法》规定,股权作为一种复合性权利包含以下内容: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股份转让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权利损害救济权和公司重整申请权等。即股权是包括股利分配请求权在内的多种权利的集合。股权的转让是指股东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他人,股东资格丧失,股东地位亦因股权转让而丧失,同时其拥有的基于股东地位享有的全部权利亦一并丧失。即股权转让是概括转让,股权一旦转让,转让人的一切权利义务全部由受让人承继。而作为股权一部分的股利分配请求权就随着股权转让给受让人,这一点二审判决值得商榷,在股东会没有做出分配前股利分配请求权只是抽象的债权请求权,只有在股东会作出分配股利决议后,该请求权才具体化为现实的债权请求权,即股东凭该决议即可向公司主张债权,而公司不得拒绝。 

Ⅱ、本案例再一次向我们昭示股权转让的复杂性、专业性,而若没有专业律师的辅助极易产生纠纷。对于盈利状况较好的公司如果发生股权转让,对于上年度的有利润尚未分配的股利归属,最好在股权转让协议中指明股权转让价格中是否包含该未分配的股利价值,虽然有点“画蛇添足”,但却避免产生分歧甚至诉讼纠纷。

作者 张长河律师 交流方式 41217619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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