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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六重联系

 半刀博客 2017-01-06

本文节选自《详细得要命!各类特殊情况下的劳动关系及认定规则》,重新进行了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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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关系的内涵和外延都较为丰富。

从保险险种来看,这里的社会保险关系仅限于职业性社会保险关系,即“五险一金”中的五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不包括非职业性社会保险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医疗保险。职业性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为职工身份,非职业性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为公民身份。

从涉及主体来看,这里的社会保险关系仅限于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关系,不涉及行政主体、医疗机构等主体的社会保险关系。

一、社会保险关系源于劳动关系,扩展至人事关系

195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仅适用于铁路、邮电、航运三个产业及一百人以上的工厂矿场,不适用于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1999年《失业保险条例》将失业保险从企业扩大到事业单位。1995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将生育保险扩大到机关事业单位。医疗保险制度改变了机关事业单位公费医疗制度,扩大到所有用人单位。2010年《工伤保险条例》将工伤保险扩大到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后来各地将公务员也纳入工伤保险范围。2011年的《社会保险法》明确适用范围为职工和用人单位,职工作为参保主体,其范围远远大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体现了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而非仅仅为劳动关系。

二、劳动人事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

(一)劳动人事关系要求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职工应该享有的法定福利待遇包括“五险一金”,五项职业性社会保险是国家法律强制要求参加和缴费的,是刚性规定,社会保险费是否应该缴纳,按照什么基数缴纳,按照什么比例缴纳,国家都规定得非常清楚,由不得职工和用人单位选择。这也是社会保险费用“缴纳”,与商业保险费用“购买”的区别所在。

五项职业性社会保险都是针对职工和用人单位的,明确了职工有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用人单位和职工有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义务(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仅由用人单位缴纳)。因此,劳动人事关系决定了必须建立社会保险关系。

(二)劳动人事关系决定的例外情形

1.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非全日制劳动关系,根据国家规定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其余社会保险费由劳动者自行缴纳。

2.第二重劳动关系

双重劳动关系,也是仅有工伤保险必须全部参加,其余社会保险仅能参加一次。

3.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

公务员和参公管理人员,目前没有参加失业保险,部分地方似乎还未纳入工伤保险。

4.特殊群体不视同缴费年限

职工具有被判刑、自动离职等情形时,在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之前的工作年限不视同缴费年限,也就意味着不承认该期间的养老保险关系。

三、社会保险关系的前提为劳动人事关系

(一)社会保险关系以劳动人事关系为基础

社会保险关系建立的基础和前提是职工和用人单位存在劳动人事关系,才能作为职工和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

如果没有实际的劳动人事关系,凭空建立的社会保险关系就有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嫌疑,如挂靠社保关系,或者为买房等缴纳社会保险费,都属于违规行为。

(二)劳动合同并不具有决定性

实践操作中持劳动合同书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一做法,并不能说明劳动合同是社会保险关系的基础和前提,正如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这恰恰体现了劳动人事关系的基础和前提作用。几者合理的逻辑链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用工行为,双方就建立劳动关系;因为有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为有劳动关系,双方就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决定是否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的因素是劳动人事关系,而不是有没有劳动合同,因为劳动合同也由劳动关系决定。

四、社会保险关系并不必然证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

劳动人事关系与社会保险关系的逻辑联系,类似于劳动关系与劳动合同的逻辑联系,劳动人事关系是前提和基础,劳动人事关系决定了应当建立社会保险关系。但社会保险关系的存在并不必然证明存在劳动人事关系。如凭虚假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尽管存在社会保险关系,但实际上不存在劳动关系。再如非法劳务派遣中,如果劳务派遣被认定为不合法,一般认定被派遣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直接建立劳动关系,劳务派遣公司与被派遣劳动者尽管建立了社会保险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实际产生用工关系,双方没有劳动关系。

五、不能以单一社会保险关系否认双重劳动关系

实践中否认双重劳动关系的理由认为,由于社会保险关系不可能双重,所以劳动关系也不可能双重。这一观点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认识误区:

(一)颠倒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的逻辑联系

劳动关系是基础,劳动关系决定社会保险关系,而不是社会保险关系决定劳动关系。因此,劳动关系能否双重,决不能由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双重进行推理。而且劳动关系的决定因素是用工,只要用工就建立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险关系能否双重是由社会保险制度规定,是由社会保险的性质决定,各自决定因素不同。

(二)社会保险关系也存在双重性

社会保险关系也并非都不能双重,如工伤保险关系就可以双重甚至多重。《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04〕256号)第1条规定,“职工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上述规定均要求,与劳动者双(多)重劳动关系相应的是应当建立双(多)重工伤保险关系,这里的劳动关系包括了全日制和非全日制两种。

六、劳动人事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相互拓展

(一)养老保险关系延续带来劳动关系延续

《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对该条的缴费到底是一次性缴费还是延伸缴费,《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给出了答案: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延长缴费,意味着养老保险关系延续,养老保险关系建立在劳动关系基础之上,可能会导致劳动关系的延续。

(二)延迟退休让社会保险关系延续

无论是特殊岗位教师延迟退休政策,还是处级女干部延迟退休政策,抑或是即将开始的渐进式延迟退休政策,所带来的效果都是劳动人事关系的延续,劳动人事关系决定了社会保险关系,社会保险关系必将延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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