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女士:去年我在江南区一楼盘交了3万元定金买房,尚未签订购房合同。后来由于个人原因不准备在该楼盘买房,恰好我弟弟想买,于是就想把3万元定金转到我弟弟名下,但是楼盘开发商要求交3000元更名费。开发商收取定金更名费的要求合法吗? 广西万益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征龙表示:首先,开发商在与买受人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一般都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定金规定“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视为双方对将要签订正式合同的担保,而定金限额不应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本案中,王女士交付3万元定金应该没超出该限额。 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规定,王女士由于个人原因未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定金根据法律规定归开发商。但是,本案王女士将定金转让给弟弟,并由弟弟购买该房屋,视为购房合同主体的变更转让,应需经过开发商同意。开发商因变更合同主体,可能产生部分费用,如工作人员额外劳动等,可以收取更名费,但具体更名费数额应经双方协商一致。 最后,需要注意的是,如本案已经正式签订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根据相关政策要求房屋买受人依法无法变更情况,开发商将无正当理由收取更名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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