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买商铺要另交“名额费”和“团购费”,老人能要求退还定金吗?

 神州国土 2016-09-26

买商铺要另交“名额费”和“团购费”
老人能要求退还定金吗?

在线荐稿记者博客联系记者

    □记者吕曈

    8月26日,重庆市民谭婆婆听做中介的熟人介绍,位于渝中区的某个新开楼盘将有大幅优惠,便决定和妹妹一起去现场看盘。接待她们的售楼小姐小杨向谭婆婆介绍:“十房不如一铺,临街底楼商铺,原价一平方米10万左右,现在只要5万左右,且名额非常有限。”在对方的蛊惑和劝说下,有些心动的谭婆婆决定缴纳定金。随后,小杨要求谭婆婆将手机关机,并将两人带到了附近一小区,签订了房屋认购书。认购书中明确,谭婆婆购买的商铺总价150万元,但需要另外缴纳8万元的团购费和34万多元的名额费,说只有这样才能买到便宜的商铺。于是,谭婆婆在没有征求家人意见的情况下,缴纳了10万元定金。

    当天下午回到家后,家人看到认购书,认为谭婆婆被误导和欺骗。当谭婆婆再次回到售楼部询问什么是名额费和团购费时,销售经理表示此做法是行业的潜规则,这样可以降低房价,让开发商少交税,也能给客户优惠。小杨也表示,自己没有误导,也没有强行要求其关闭手机,合同也是在售楼部大厅签的,可以调录像为证。

    对此,谭婆婆的儿子朱先生认为开发商这么卖房的行为涉嫌偷税漏税,是违法行为,并要求开发商要么退还定金,要么只缴纳150万元房款,结果遭到对方拒绝。那么,该开发商的行为是否涉嫌偷税漏税?

    是否开具发票是认定逃税的依据

    我国《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会构成逃税罪。河南千诺律师事务所律师魏雷明表示,本案中开发商是否逃税的关键在于其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开具发票并据实报税。

    名额费和团购费均不合法

    销售经理表示,收取名额费和团购费是行业潜规则。那么,这种做法合法吗?

    因全国各地的商品房销售细则均不尽相同,但就重庆来看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根据重庆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实施细则(渝价〔2011〕133号)规定,商品住房标价应当按“一价清”制度的有关规定标示价格。其中明确指出商品房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商品房经营者不得使用虚假或者不规范的价格标示误导购房者,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

    魏雷明律师表示,该房产销售索要的名额费和团购费不在总房款之内,应当依法予以公示,不在明码标价公示范围内的,商品房开发商无权收取。实践中,开发商多与电商或服务公司合作,开发商将宣传费通过名额费或团购费转嫁给消费者,最后加盖的是某某电商或服务公司的公章,而消费者往往会额外缴纳相应费用。其实这种做法也是大多数开发商宣传的噱头,其目的在于促销商品房。而实际情况往往是消费者一分钱没少出或享受不到更多优惠。

    若有证据可要求退还定金

    谭家人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却遭拒。那么,什么情况下他们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商品房认购书作为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其中的定金条款,是在一方违约,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对守约方的保护和救济。

    魏雷明律师认为,本案中谭家人认为售房小姐小杨存在欺诈行为,而小杨却说都是按正规程序走的。如果谭婆婆能提供销售方存在导购欺诈或不具备房产销售资格的证据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如果谭婆婆仅对团购费和名额费有争议,可以通过与开发商协商或者直接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是均不影响定金条款的履行,开发商同意退还定金情形除外。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