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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隐瞒个人有关事项

 donglin58 2017-01-11

   2016年5月12日,《中国纪检监察报》披露,从纪律审查实践看,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确是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据不完全统计,2015年抽查的43.92万名副处级以上干部中,因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问题被取消提拔资格的3900多人,受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免职、降职等处理的124人,因抽查核实发现问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160人。

  领导干部需报告14项

  依据最新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0年版),应报告的共有14项。

  其中8项与领导干部婚姻家庭情况有关:

  1、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

  2、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

  3、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

  4、子女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通婚的情况;

  5、子女与港澳以及台湾居民通婚的情况;

  6、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情况;

  7、配偶、子女从业情况,包括配偶、子女在国(境)外从业的情况和职务情况;

  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另外6项与领导干部收入有关:

  1、本人的工资及各类奖金、津贴、补贴等;

  2、本人从事讲学、写作、咨询、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

  3、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

  4、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有价证券、股票(包括股权激励)、期货、基金、投资型保险以及其他金融理财产品的情况;

  5、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资非上市公司、企业的情况;

  6、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注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或者合伙企业的情况。

  车位车库储藏间都要上报

  其实,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制度由来已久,可以追溯到20多年前。

  1995 年4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党政机关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收入申报的规定》,要求必须申报4类收入:1、工资;2、各类奖金、津贴、补 贴及福利费等;3、从事咨询、讲学、写作、审稿、书画等劳务所得;4、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企业单位的负责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

  在报告制度试水的过程中,根据形势的变化特别是反腐倡廉的现实需要,要求领导干部报告的事项不断增加。

  比如2006年9月, 中办印发《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的通知,需要申报9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而且申报的对象从领导干部个人扩大到配偶、子女等家庭成员,目的主要是防止一些官员通过财产转移手段逃脱监控。

  2010年,中央明确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而且对于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从业职务和经营行为的申报范围更大、规定更为细致,对于有价债权等理财产品的种类规定更新、更明确。

  有关领导干部的申报范围仍在扩充。2015年,报告表格新增14项有关填报项目的“说明”。其中,对“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的房产情况”说明指出,房产包括住宅、商品房、厂房、仓库、自建房及车库(车位、储藏间)等。

  隐瞒不报可以给予免职

  领导干部如果不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后果很严重。

  《中国纪检监察报》指出,不报告、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在本质上是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应受到严肃处理。

  已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增加了关于“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不报告、不如实报告”的内容,并将其归入了违反组织纪律一章中: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同时,《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第十七条也明确规定,领导干部有下列4种情形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1、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的;

  2、不如实报告的;

  3、隐瞒不报的;

  4、不按照组织答复意见办理的。

  专家提醒,《中国共产党章程》在党员的义务中早已规定,党员应对党忠诚老实,党的干部要以身作则,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向党组织如实报告个人重大事项,自觉接受监督,倘若遮遮掩掩、隐瞒不报,必将受到组织的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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