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绕道接妻子下班出车祸算不算工伤?

 吻你鸭先生 2017-01-15

案例

2007年5月1日17时30分,印染公司按正常时间下班。这天,杨鹏的妻子加班,杨鹏不放心妻子下班后一人回家,便骑摩托车像往常一样走南线准备经海门镇等妻子下班后一同回家。途中,摩托车发生故障,经修理排除故障后,杨鹏继续前行。19时10分左右,杨鹏行至海门镇青海路与钱塘江路口时,不幸发生交通事故,不治而亡。

  2007年11月7日,杨鹏的父亲杨明山向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2008年2月2日,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杨鹏下班应从北线回家,其发生事故的地点不在其下班所应经过的合理路线内,认定杨鹏因机动车事故致亡不属于工伤。

  2008年3月25日,杨明山不服,向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行政复议,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召开了听证会,进行了实地测量,于2008年6月2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认为职工有权选择自己的上下班路线,杨鹏从南线下班虽然比北线稍远,但因其系驾驶摩托车且经常从南线走,所以南线应当属合理路线,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杨鹏只有从北线回家才属合理路线,南线不属于合理路线,属于对法律的理解不当,遂撤销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是否属于工伤的决定。


结果

海门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南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作为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后,依法审查海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是其法定职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杨鹏是否属于在下班途中受到了机动车事故伤害。

由于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于“下班途中”的含义没有作出明确规定,这就需要我们从立法的本意上来把握下班途中的准确含义。从工伤保险制度的基本特征看,工伤保险制度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为法的精神,以国家安定、社会团结、公民受益为法的宗旨,在制度设计上突出体现对受害人的保护。我国工伤认定的范围也从最初局限于工作场所发生的伤害逐步扩大到《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上下班途中受到的伤害;对于上下班途中的理解,从最初的“单位到居住地的固定路线途中”发展到现在的“职工在合理的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从单位到居住地的途中”。因此,在工伤案件的审理中,当用人单位的权益和职工的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在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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