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职工和居民医保住院起付标准 职工医保异地安置人员起付标准不变,仍按1200元执行。 为扶持蒙中医发展,适当降低市内蒙医、中医机构的住院起付标准。 调整特设病种门诊医疗起付线标准 职工和居民医保特殊病种门诊起付标准,分别由500元和300元统一提高到一级医疗机构600元、二级医疗机构700元和三级医疗机构800元。 如患者未按照分级诊疗规定办理转诊转院手续,直接到市内三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降低3个百分点。 根据有关规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权利与义务对等原则,我市将调整职工医保参保准入和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规定,杜绝投机参保。 恢复职工医保准入期规定 参保缴费不满6个月的新参保人员,只享受个人账户待遇; 参保缴费满6个月后方可享受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医疗以及大额互助保险和大病保险待遇。 断保后重新续保和外地医保转入我市职工医保的执行6个月准入期规定。 调整职工医保最低缴费年限 按照有关规定,对职工医保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调整如下: 2005年12月31日前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2006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5年; 2011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20年; 2016年1月1日以后参保的人员,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25年; 外地转入我市的参保人员退休时在我市累计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 那么,我市建档立卡的贫困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又有哪些调整呢? 对象范围:全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 在我市现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基础上,进一步提高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住院、门诊待遇水平。 住院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起付线降低50%,报销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再次住院的,取消起付线。 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住院起付标准实行累计计算。由基层医疗机构按规定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的,其在基层医疗机构收取的起付标准累加到上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中;由上级医疗机构转诊到基层医疗机构康复、治疗的,免收基层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 门诊报销: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保险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提高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待遇水平 对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报销起付线减低50%,分段报销比例每段提高5个百分点。 病残儿童及重度残疾人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取消起付线,直接按比例报销。 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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