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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申报一文全知晓!

 昵称4039130 2020-09-12
一、申报范围

凡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符合我市25种特殊慢性病认定标准的参保人均可申报。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不在申报范围。



二、认定及待遇启动时间

自2020年9月11日起,参保人可随时到特殊慢性病认定定点医疗机构认定申报(法定节假日休息)。城镇职工参保人自认定通过后次月起享受当季度相应待遇;城乡居民参保人自认定通过后次月起享受当年相应待遇,其中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认定通过后即时享受相应待遇。



三、认定的定点医疗机构

1.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黑龙江省森工总医院)(香坊区和兴路32号,电话:0451-82130275,微信公众号:省森工总医院);

2.黑龙江省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哈南分院(平房区哈南第二大道26号,电话:0451-87878077、87878006,微信公众号:黑龙江中医药大学附属第二医院);

3.哈尔滨市第二医院(道外区卫星路38号,电话:0451-55601245、55601333,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市第二医院患者服务);

4.哈尔滨市第二医院海南分院(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吉阳大道190号,电话:0898-38581245,微信公众号:海南圣巴厘医院)(限城镇职工参保人员);

5.呼兰区第一人民医院住院处(呼兰区卫生路160号,电话:0451-57342289、57343572);

6.阿城区人民医院(阿城区金都大街甲89号,电话:0451-53741061,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医院);

7.双城区人民医院第二住院部(双城区腾达路1号,电话:0451-53164381,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医院住院二部);

8.哈尔滨市第六医院(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香坊区公滨路309号,电话:0451-55602398、55602428,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市传染病院)(限肝硬化失代偿期、肝硬化代偿期);

9.哈尔滨市胸科医院(道外区先锋路417号,电话:0451-55604071,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市胸科医院)(限活动性肺结核);

10.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道外区卫星路10号,电话:0451-82421934,微信公众号: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服务平台)(限精神分裂症);

11.黑龙江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只负责监狱参保犯人)。



四、认定所需材料

参保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五、认定病种和待遇标准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起付标准为300元,由个人自付;成人居民报销比例为70%,大学生和学生儿童报销比例为80%;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特困供养人员等困难群体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不设起付标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报销比例为80%。



六、认定标准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需符合《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标准》(见附件)。



七、认定流程

1.预约。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本院单日可承担的认定人员数量,通过本院微信公众号或电话提供预约服务,合理安排参保人的现场认定时间。

2.初审。初审专家根据参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申报病种及认定标准进行初审,审验合格的申报患者,由专家结合患者提供的材料及临床症状,填写辅助检查校验表,按照医院疫情期间要求进行辅助检查并缴纳相应费用。

3.认定。认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比照诊断标准进行认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认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认定结果,并由认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4.告知。定点医疗机构根据慢性病认定工作计划安排于次月对认定结果进行统一公布。

5.存档。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信息及认定结果建立台账,并对认定材料留存建档以备查验。



八、特殊情况的申报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无需到认定医疗机构申报,异地安置人员到市医保经办机构办理申报认定。

2.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及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到黑龙江省红十字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3.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4.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认定。

5.活动性肺结核患者到哈尔滨市胸科医院进行申报认定。

6.因患重病或长期卧床等不便到定点医疗机构参加现场认定的参保人员,认定医疗机构要依据本人住院病历或组织专家上门等方式完成认定工作。



九、结算管理

认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可到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或特殊慢性病定点零售药店(限城镇职工参保人)就诊或购药,城镇职工参保人按季度结算、城乡居民参保人按年度结算,均不滚存、不累计、不结转。



十、其它事项

(一)参保人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认定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认定标准的,建议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负担。

(二)参保人自行申报的材料按规定期限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三)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办理退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将依法予以追回。

附件: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认定标准


哈尔滨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7日


图文编辑:哈尔滨医保

图文来源:哈尔滨医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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