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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2019年度特殊慢性病申报鉴定工作将于9月17日开始

 wd360sg 2020-09-15

为进一步保障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切身利益,减轻特殊慢性病患者个人负担,规范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鉴定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慢性病鉴定工作),根据《哈尔滨市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医疗费补贴暂行办法》(哈尔滨市人民政府令第162号)、《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疾病和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管理规定〉的通知》(哈人社发〔2017〕227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市定于2019年9月17日起开展2019年度慢性病鉴定工作。哈尔滨市第二医院是其申报鉴定医院之一,望广大有需求的患者不要错过初申时间。

一、鉴定对象

凡参加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指定慢性病的参保人员均可申报。享受离休待遇人员、处于待遇等待期和哈劳社发〔2010〕2号文件规定的与单位解除关系退休一次性缴费不满一年的参保人员不在申请慢性病鉴定范围内。

二、鉴定管理

(一)鉴定时间

本年度慢性病鉴定工作时间,定于2019年9月17日至24日(周六、周日不休息)。哈尔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鉴定时间:9月17日—20日;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鉴定时间:9月21日—24日。

(二)鉴定地点

哈尔滨市第二医院

地址:道外区卫星路38号

电话:0451-55601245

(三)鉴定材料

参保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彩色照片一张、与申报病种相关的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加盖医院住院病历复印专用章)及相关辅助检查材料(包括影像学资料及检查检验报告单等)。

(四)鉴定病种和待遇标准

(五)鉴定标准和鉴定费标准

哈尔滨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门诊治疗执行统一鉴定标准和鉴定费标准,其中,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患者申报慢性病鉴定免收鉴定费(详见附件)。

(六)鉴定流程

1.初审。

初审专家根据参保人提交的相关材料,对照申报病种及鉴定标准进行初审。由专家结合申报患者提供的申报材料及临床症状,填写辅助检查校验表,参保人按申报病种缴纳相应的鉴定费用。

2.鉴定。

鉴定专家根据申报患者的检查结果及诊断标准进行鉴定,形成初步意见,经慢性病鉴定专家小组讨论后,形成最终鉴定结果,并由鉴定专家小组组长核准后盖章确认。

3.复验。

将鉴定人员相关信息同医保信息系统等就医治疗数据进行比对校验,杜绝虚假病历及其他造假情况。

4.公示。

慢性病鉴定结果经复验确认无误后,通过鉴定医院、微信公众号、中国哈尔滨网站政务服务专栏及政务公开专栏(http://www.harbin.gov.cn)、12333热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等渠道对鉴定结果进行公示,主动接受广大群众和新闻媒体等社会监督。同时在鉴定工作过程中,将随时对参保患者提供虚假鉴定材料等情况进行公示。

5.存档。

患者申报的鉴定材料由参与鉴定的医疗机构进行留存,并建立慢性病鉴定档案。

(七)特殊情况的申报

1.血液(腹膜)透析患者,已通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的,由患者本人所在特殊疾病门诊定点医疗机构统一组织申报,不再到鉴定医疗机构申报。

2.再生障碍性贫血患者、肝豆状核变性患者、血友病患者、系统性红斑狼疮患者、真性红细胞增多症患者及肝、肾、肺、心脏移植患者(已经过特殊疾病门诊备案且未享受慢性病待遇)到哈尔滨市第一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3.精神分裂症患者到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进行申报鉴定。

4.肝硬化代偿期和肝硬化失代偿期患者到哈尔滨市传染病院进行申报鉴定。

5.居住在哈尔滨市区且因瘫痪长期卧床不起的,无法到医院参加现场鉴定的参保患者可由代办人携带申报材料申请往诊鉴定,即由鉴定专家登门鉴定。

三、其它事项

1

参保患者申报时一定要慎重,应认真核对诊断标准,结合自身病情,酌情申报,病情较轻、不符合诊断标准的,建议不要进行申报,以免增加个人经济负担。

2

参保患者应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申报时提供材料须真实可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冒名顶替参加鉴定,骗取特殊慢性病待遇。一经发现,取消申报资格,涉嫌医疗保险欺诈的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3

已申报的患者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鉴定,并积极配合医生完成检查项目。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参加鉴定的,将视为放弃本年度鉴定资格。

4

已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的患者,因死亡或其他原因停止医疗保险待遇的,其单位或家属应及时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保手续,未及时办理退保而享受的待遇将依法予以追回。

5

参保患者自行申报的材料按规定期限存档备案,如有需要可于申报前自行备份保存。

6

申报患者对鉴定结果有异议者,可于鉴定结果公示后5个工作日内到申报鉴定医院医保管理部门申请二次鉴定,二次鉴定仍不符合标准者,二次鉴定费用由申请人自付。

7

鉴定通过的特殊慢性病患者,待遇有效期为两年。待遇有效期内,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就诊或购药费用按季度结算、城乡居民参保人员按年度结算,均不滚动、不累计、不结转。此后,每两年须进行一次复检,复检通过的患者方可继续享受特殊慢性病待遇。

附件:

1.《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病种诊断标准》

2.《哈尔滨市基本医疗保险特殊慢性病鉴定费标准》

编 辑:张 宇

来 源:医保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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