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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地方法院2016年十大破产案例

 黄肥虎 2017-01-18

来源: 江苏高院,原标题:《破产企业的“医生”--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融庭》


一、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全球光伏龙头破产重整案。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尚德)原是美国上市公司旗下的孙公司和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对外负债中75.45%是金融债权。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无锡中院)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一方面通过出资人权益调整手段,切断与美国上市公司之间的投资关系,吸引同样具备母公司香港上市壳资源、同属光伏行业、能够提供最高偿债资金的江苏顺风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下称顺风光电)入驻,既保留了无锡尚德的营运价值,又有效解决了产能过剩问题,推动了企业的再生和发展;另一方面充分利用顺风光电提供的30亿元偿债资金和无锡尚德的应收款等既有资产,创新偿债方式,针对金融债权人的需求,推出“现金”或“现金+应收款”两种清偿方式供债权人选择,后者清偿金融债务近41亿元,有效保护了各类债权人的利益。

【案情简介】

无锡尚德成立于2001年1月22日;主要经营业务是研究、开发、生产、加工太阳能电池及发电产品系统等;是美国上市公司尚德电力控投有限公司旗下的孙公司和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集中了尚德系企业集团95%以上的产能,是全球最大的光伏组件生产商之一。2012年,由于全球产能过剩、行业恶性价格战以及自身决策失误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无锡尚德陷入经营困境,并导致美国尚德股价下跌、三次收到纽交所停牌警告、一度被强制进入退市程序。

2013年3月18日,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支行等8家银行以无锡尚德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对无锡尚德进行破产重整;同年3月20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前述申请。

无锡中院受理前述申请后,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并担任重整人,并建议清算组遴选审计、评估、法务、财务等中介机构,充实破产管理团队,强化破产管理职能;外聘具备资产重组和企业经营人才优势和丰富经验的公司,充实重整经营团队,恢复企业良性运转。自2013年6月起,在无锡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从全球上百家光伏行业及上下游企业中,筛选潜在投资人,通过报名、资格审查、尽职调查、投标、评标等招募程序,顺风光电获得投资人资格。

2013年10月,管理人提交了重整计划草案,将出资人权益调整方案——将无锡尚德股权让渡给顺风光电,与债务清偿方案——顺风光电出资30亿元解决无锡尚德各类债务进行结合,100%清偿了职工债权、税收债权和担保债权;对普通债权在10万元以下的部分全额清偿,10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债权人选择“现金”或“现金+应收款”清偿,清偿比例高达31.55%。除出资人组外的各债权人组均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1月15日,无锡中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2月底,30亿元偿债资金全部到位并分配完毕。

【裁判要旨】

第一,外聘营运团队,实现重整管理专业化。重整之初,无锡尚德市场维护步履维艰,清算组管理人又欠缺对重整企业的管理经验。经无锡中院建议,管理人外聘无锡市国联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无锡国联),依靠其熟稔的运营能力和丰富的重组经验,压缩无锡尚德过剩产能,优化配置资金技术人才等生产要素,提升品牌价值和市场竞争力,促使无锡尚德重回运营轨道,恢复良性运转,为吸引优质重整投资人打下坚实基础。

第二,引入市场竞争,实现投资人招募市场化。无锡国联的先期介入引发社会各界对其将接盘的种种猜测,在收购陷入僵局的关键时刻,法院建议依靠市场手段,将无锡国联作为潜在对象和托底保障,通过公开竞争、专业审议等招募程序,对所有投资方案逐一分析和评估,最终确定顺风光电为投资人。顺风光电在所有竞争者中提供的偿债资金最高;其以光伏电站的建设和营运为主营业务,与其他竞争者相比,具备良好的技术优势和畅通的销售渠道;同时,顺风光电是一家在香港上市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能使无锡尚德依然具备母公司香港上市的珍贵壳资源,使母子公司捆绑呈现生产经营与品牌价值同步提升的互利共赢局面。

第三,创新偿债方式,实现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在顺风光电提供30亿元偿债资金保障的基础上,无锡中院创新偿债方式——职工债权3000余万元在重整之初即告先期受偿,妥善安置职工2000余名;普通债权提供“现金”或“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选择受偿,后者深受金融债权人欢迎,清偿金融债权40.95亿元。重整计划草案获职工、税收、担保债权人组全票通过和普通债权人组96.91%通过。

二、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第一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申达系企业集团由1家母公司申达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申达集团)、包括上市公司江苏中达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达股份)在内的4家子公司和20余家孙公司组成;对外负债主要是近50亿元由30余家集团内企业和多家集团外企业及个人联保互保的银团债务。无锡中院通过精准地设计重整路径和有效地分配偿债资金,以4家企业的程序内重整,带动了20余家企业的程序外重组,使申达系企业集团整体摆脱了债务危机,重回正常经营轨道;并在5个多月的重整期间内,成功清结了近50亿元金融债权,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在清理债权方面的集中优势、效率优势和经济优势,切实维护了经济秩序和金融安全。

【案情简介】

中达股份系于1997年6月18日设立,于同年6月23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600074),上市股份逾6.6亿股;主要经营业务是生产销售双向拉伸聚脂薄膜、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聚乙烯薄膜、聚丙烯薄膜、聚脂切片、复合制品,塑料制品、化工原料及制品销售等;是申达集团下属4家子公司之一,旗下又衍生出众多孙公司。自2008年起,软塑行业受全球金融危机影响而产能过剩、竞争加剧,兼之存量贷款借新还旧形成近50亿元银团贷款,申达系企业集团受资金掣肘无力从事高端产品的研发生产,丧失众多收益机会,生产经营陷入困境。

2012年底,申达系企业集团的债权人拟启动对申达系企业集团的整体重整。经无锡中院建议,采取了以4家企业(包括中达股份在内)的程序内重整带动20余家企业程序外重组的重整路径。经中达股份提交重整预案、江阴市人民政府出具维稳预案、江苏省人民政府通报拟重整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无锡中院于2013年4月26日受理了常州钟恒新材料有限公司对中达股份等4家重整企业的重整申请。

无锡中院受理前述申请后,从入册中介机构中择优选任中达股份管理人并摇号选任另3家重整企业管理人,确立了由中达股份管理人作整体统筹、各重整企业管理人作分别清理,以及通过各重整企业管理人对下属公司行使股权、启动重组等方式,协调申达系企业集团整体重整。与此同时,无锡中院指定4家重整企业自己担任重整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13年10月15日,4家重整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中达股份的出资人会议均以90%左右的高票通过重整计划草案;同年11月19日,无锡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同年11月21日,偿债资金21.84亿元全部到位,结清近50亿元债务;同年12月27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近2.35亿股上市股份划转给受让人,完成了中达股份的出资人权益调整;2014年2月21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所涉债务清偿、经营调整、股权变动均已完成。

【裁判要旨】

第一,准确选择重整对象,确保集团重整协同化。引导作为母公司的申达集团和作为子公司及主债务企业的中达股份等4家企业进入破产重整,在四案破产重整中,统筹安排30余家关联企业的资产清理、债务清偿和经营调整,使申达系企业集团整体摆脱了债务危机和经营困境。

第二,准确选择重整人,确保重整管理专业化。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重整人既可由管理人兼任,亦能由债务人担当。前者体现公平,后者富有效率。有别于无锡尚德原经营管理层存在债权人的信任危机,申达系企业集团原经营管理层在重整受理前已形成重整预案,并经政府协调与银团债权人已就偿债比例初步达成一致,彼此建立了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关系。为保持重整企业经营的连续性、提高重整事务管理的有效性、增强重整计划草案的针对性,无锡中院选择重整企业自己担任重整人,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便于其将重整后的事务管理与重整前的筹备工作进行衔接。

第三,准确指导重整计划制作,确保重整效益最大化。一是充实经营计划,细化偿债计划。申达系企业集团的重整预案原仅指向偿债计划,后经无锡中院指导注入股权调整和业务调整的内容: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并予出售,弥补偿债资金缺口;剥离盈利前景差、竞争能力弱的业务,完善企业经营方案。针对前期协调形成的偿债预案,置入法律的框架内重新定位。特别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偿债计划产生分歧时,无锡中院通过准确厘定债权内容——债权本息的范围、担保债权的归属、银团债权的主体等,确保重整程序规范有序进行。二是将重整计划内容与各方利益主体先期协调并作先期审查,保障重整计划的利益衡平性、可行性与合法性。在重整计划草案制作阶段,有效整合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人意见,确保实现各方目标和维系利益平衡;在重整计划预协调阶段,以现场会议、电邮交流等方式,与重点债权人逐个沟通,征集大额股东表决意见,积极争取意见一致。

三、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江苏省第二例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案。不同于中达股份主要依靠资产变现和引入债权性投资解决债务清偿问题,江苏霞客环保色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霞客环保)原资产值较低,必须借力壳资源引入股权性投资以提高债权受偿率。然而,作为上市公司,霞客环保引入股权投资人必须在维护债权人利益的同时,兼顾股民利益。据此,无锡中院对股权投资人的招募,在偿债资金要求之外,创造性地设计了股权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承诺和对赌,平衡保障债权人利益和股民利益。

【案情简介】

霞客环保系于1992年5月5日设立,于2004年7月8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股票代码002015),上市股份逾2.3亿股;主要经营业务是废弃聚酯物和其他塑料的综合处理、销售及其在相关制品中的开发和再生利用等。2014年,霞客环保因行业周期性不景气、产品盈利能力下滑、财务费用居高不下等,陷入债务危机。经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无锡中院于2014年11月19日受理了滁州安兴环保彩纤有限公司对霞客环保的重整申请。

无锡中院受理前述申请后,从入册中介机构中竞争选任管理人并指定其担任重整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2015年2月25日,霞客环保管理人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重整投资人招募公告,以出售资本公积金转增股份,使投资人对霞客环保持股29%为基本思路,实施全国招募。鉴于前述投资人将成为霞客环保第一大股东,经无锡中院建议,管理人在投资人招募公告中,明确招募投资人并不仅以偿债资金为唯一要求,还将能否承诺甚至对赌公司未来业绩列入评估,以此兼顾债权人和股民利益。经此招募,评审会最终确定提供了最高偿债资金并作出了最高业绩承诺的一号投资人入选,偿债资金和业绩承诺均次之的二号投资人替补,使普通债权受偿率从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16%上升至61%。

2015年4月16日,霞客环保的债权人会议和出资人会议分别以80%和75%以上的高票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同日,无锡中院批准重整计划;同年4月21日,偿债资金9.3亿元足额到位,结清12余亿元债务;同年8月31日,以资本公积金转增的1.6亿股上市股份划转给重整投资人和其他受让人,完成了霞客环保的出资人权益调整;2015年11月2日,无锡中院裁定确认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所涉债务清偿、经营调整、股权变动均已完成;同年12月29日,霞客环保启动实施与保利协鑫有限公司的资产重组。

【裁判要旨】

第一,管理人主导重整,居中协调股东意志并实施股权结构调整。有别于中达股份,霞客环保资产与负债存在较大差距,仅依靠资产变价清偿债务缺口较大,必须借力壳资源引入股权性投资以提高债权受偿率,重整计划可能涉及对股权结构的重大调整,故选择利益无涉的管理人担任重整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并且,霞客环保原多名大股东持股比例接近,难以形成统一意志,经管理人居中协调,最终形成一致决策,协力推动企业重整。

第二,投资人承诺业绩,在维护债权人利益同时兼顾股民利益。对霞客环保重整投资人的招募,无锡中院继续坚持走市场路线,在深圳交易所刊登公告,实施全国招募。有别于无锡尚德,鉴于霞客环保作为上市公司的特点,对重整投资人的招募必须既考虑债权受偿,强调价高者得;又兼顾股民利益,关注企业发展。据此,霞客环保在偿债资金要求之外,创造性地设计了重整投资人对上市公司未来业绩的承诺和对赌,最终成功引入了提供最多偿债资金和作出最高业绩承诺的重整投资人,使债权受偿率达到了远超预期的61%,也争取了广大股民的信任,推动债权人会议各表决组和出资人会议分别以80%和75%以上的高比例通过了重整计划。

第三,踩准股市步点,力保壳资源价值。鉴于霞客环保必须在2015年4月28日前批准重整计划才能重整成功,否则面临退市风险,无锡中院预先排定重整进度,确保债权申报审查、招募重整投资人、制作重整计划、协调重整计划通过、召开债权人会议等各个工作环节都踩准法定期间内的较短时限,最终在4月16日通过重整计划成功保壳。与此同时,面对重整计划执行期间的股市暴跌,精心设计重整完毕紧接资产重组的工作方案,踩准股市步点确定停牌时间,将股民情绪纳入到理性渠道。

四、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我国石油专用管制造业巨头破产重整案。无锡西姆莱斯石油专用管制造有限公司(下称西姆莱斯)原是美国上市公司旗下的孙公司和规模最大的生产基地。为推动西姆莱斯重整成功,无锡中院通过市场化方式、用足9个月法定最长重整计划制作期限公开招募重整投资人,在期限届满前一天确定了重整投资人并据此制作了重整计划。在无锡中院的指导下,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设计了授权债权人委员会修改重整计划条款。在其后的重整计划执行中、原重整投资人无法按期足额支付偿债资金的情况下,无锡中院便根据该条款,经管理人申请、债权人委员会批准,在偿债资金不变的前提下,适当延长了偿债期限,更换了重整投资人。目前,新的重整投资人已按重整计划足额支付了全部偿债资金,西姆莱斯开始恢复生产。

【案情简介】

西姆莱斯于1999年11月17日设立,经历了数次股权变更,至2014年10月9日,该公司是美国上市公司WSP控股FSHL、FSHL100%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1.7亿美元;主要经营业务是生产石油专用钢管,是我国石油专用管制造企业的前三甲。后因石油价格下跌导致相关行业不景气、美国反倾销反补贴政策影响、对外投资失败和内部管理问题等原因,西姆莱斯陷入经营困境,自2013年11月起部分生产线开始停产,部分员工开始放假,至2014年9月30日全线停产,绝大部分员工已放假。

2014年9月30日,无锡波波林克科技有限公司向无锡中院申请对西姆莱斯进行破产重整;同年10月9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前述申请,并从入册中介机构中摇号指定了管理人。

2015年2月5日,无锡中院召开西姆莱斯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成立了债委会。其后,管理人通过分别接触、公开招募、集中竞价等方式,用足9个月法定最长重整计划制作期限,在期限届满前一天确定出价最高的沈阳中油天宝集团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下称中油天宝)作为重整投资人,制作了重整计划草案,由中油天宝在重整计划生效之日起3个月内支付4.1亿元取得西姆莱斯90%股权,西姆莱斯其他10%股权及应收账款按比例分配给银团担保债权人,西姆莱斯存货及其他资产由管理人变价后分配给债权人。前述重整计划草案经2015年8月7日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各债权人组表决通过,由无锡中院于2015年8月18日裁定批准。

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中油天宝至最后付款期限仍有2.55亿元偿债资金无法支付。无锡中院便根据重整计划预先设计的“重整计划的修改应报告债委会,并经无锡中院批准”条款,经管理人申请、债委会批准,于2015年12月16日、2016年6月16日两次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修改,在中油天宝承担逾期利息、费用等各项损失的前提下,允许中油天宝延期付款。之后,中油天宝仍不能支付剩余偿债资金,经管理人申请、债委会批准,无锡中院于2016年9月6日裁定批准重整计划第三次修改,将重整投资人变更为上海晋翃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现晋翃资产已按重整计划支付了剩余偿债资金2.55亿元,西姆莱斯生产经营逐步恢复。

【裁判要旨】

第一,给足最长募资期限,破解重整计划制定难。重整开始时,债权人对西姆莱斯偿债率抱有很高期待。但实际上,西姆莱斯负债50.62亿,除应收账款以外的资产清算价仅5.8亿元,应收账款账面金额虽有20亿元,但大部分难以收回。负债值和资产值存在巨大落差。对此,法院给足了9个月法定最长重整计划制作期限,让管理人充分招商,并通过招商过程让债权人充分认知西姆莱斯的实际价值,对可能偿债不足产生理性预期,为重整计划表决通过打下良好基础。

第二,依托多种市场手段,破解重整投资人招募难。受国际油价下跌和市场不景气影响,西姆莱斯潜在投资人始终意向不明或报价过低。在无锡中院的指导和党委政府的帮助下,管理人先与潜在投资人分别接触,摸清基本意向;再进行公开招募,扩大招募范围并酝酿竞价氛围;最后由潜在投资人递交最终方案,在债委会上集中竞价。通过多样化、多层次的市场招募方式,最终选定了出价最高的重整投资人。

第三,预设重整计划修改条款,破解重整计划执行难。为防范重整计划执行风险,无锡中院指导管理人在重整计划中预先设计了重整计划修改条款。果然,在重整计划执行过程中,原重整投资人中油天宝遭遇困境,无法按期支付偿债资金。依据前述重整计划修改条款,无锡中院在重整计划框架不变、逾期损失得到弥补的前提下,经管理人申请、债委会同意,批准了重整计划的修改,适当延长了偿债期限,更换了重整投资人,使西姆莱斯重新焕发了生机。

五、江阴常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市第一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于2015年2月进行了修订,第五百一十三条增加了执行转破产的规定。江阴市人民法院(下称江阴法院)积极探索上述规定的实践运用,仅用了一年不到时间便审结了该例执行转破产案件,既清结了涉江阴常攀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下称常攀公司)200余笔债权和执行案件,又盘活了常攀公司名下大量闲置资产,充分发挥了破产程序集中偿债、彻底化解涉案纠纷以及去产能、调结构、促生产的双重职能,同时实现了解决执行难和清理僵尸企业双重目标。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14日,常州领翔轴承有限公司(下称领翔公司)依据江阴法院(2015)澄临商初字第117号民事调解书,向江阴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常攀公司应付货款31万元。在执行过程中,江阴法院发现常攀公司因经营不善结欠大量债务,仅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就达200余件,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与此同时,领翔公司在执行程序中也申请对常攀公司进行破产清算。鉴于前述情况,江阴法院认为本案符合修订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于2015年11月25日裁定受理前述申请,并从入册中介机构中指定了管理人。

经破产清算,常攀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总额9089624.42元,有财产担保债权807690元、职工债权3554127.12元、税款714601.06 元100%受偿;普通债权44571990.03元受偿2228599.51元,清偿率5%。2016年10月28日,江阴法院裁定终结常攀公司破产程序,200余件执行案件亦告清结。

【裁判要旨】

一、运用司法新规,探索司法新路径。修订后民诉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首次规定了执破衔接,“在执行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符合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执行法院经申请执行人之一或者被执行人同意,应当裁定中止对该被执行人的执行,将执行案件相关材料移送被执行人住所地人民法院”,为执行案件转入破产程序提供了制度依据。江阴法院对司法新规敏锐性高、实践力强,通过本案审理,为上级法院制定执行转破产具体规定提供了实践经验,为解决执行难和清理僵尸企业提供了有效路径。

二、整合司法资源,形成破产审判合力。针对执行转破产案件涉及执行和审判两个部门的特点,江阴法院整合司法资源,由审判经验丰富的审判庭法官担任审判长和主审法官,作出实体判断和保障程序规范;吸收原执行法官担任合议庭成员,发挥其熟悉案情、资产查控经验丰富的优势,快速高效查明、处置和变价破产财产,确保执审沟通顺畅,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三、集中处置财产,有效盘活生产要素。相较执行财产拍卖,破产财产变价具备集中、灵活、高效的优势。首先,不同于多个执行案件对同一企业的不同财产往往分别处置,管理人是在全面梳理破产财产的基础上施以集中变价,变价效率高、成本低;其次,破产财产变价能够根据盘活生产要素的需要,通过债权人会议决议,灵活采取整体拍卖、单独拍卖、直接出售等方式;再次,藉由管理人的助力,破产财产往往能得到更迅速、更高额的变价。本案中,通过管理人向主要债权人、同行业企业、当地规模较大的企业等发放招商信息,常攀公司的破产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上形成有效竞价,以高于拍卖底价300余万元的价格变现,提高了债权受偿率。买受人在取得上述资产后迅速投入生产经营,亦增加了就业,盘活了资产效用。

六、无锡弘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例成功处置破产财产拍卖成交后买受人违约导致重新拍卖的破产清算案。管理人委托原无锡市崇安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崇安法院)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以124250元的价格成交后,买受人拒绝支付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价款;重新拍卖后,以109250元的价格成交。《企业破产法》对买受人违约导致重新拍卖的差价损失如何处理,未有明确规定,原崇安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了重新拍卖的费用和二次拍卖的差价,将二次拍卖的差价归入破产财产。既彰显了司法拍卖的严肃性,又保障了破产财产的足额变现,维护了交易安全。

【案情简介】

无锡弘馆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下称弘馆公司)是一家主营家庭装饰装潢的民营企业。由于员工流动性大、管理不善,加之房地产市场不景气,导致弘馆公司陷入困境。

2014年2月27日,弘馆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原崇安法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原崇安法院裁定受理前述申请并从入册中介机构中指定了管理人。

2014年11月13日,弘馆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审议并表决通过了管理人制作的核查债权方案、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等。会后,管理人根据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委托原崇安法院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经两次拍卖,弘馆公司实物资产(评估值149200元)以124250元的价格成交。然而买受人拒绝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价款;经原崇安法院释明法律后果,仍拒绝支付。原崇安法院重新组织拍卖,以109250元的价格成交,并从原买受人的保证金中扣除了重新拍卖的费用和二次拍卖的差价,将二次拍卖的差价归入破产财产。

2015年6月23日,原崇安法院裁定宣告弘馆公司破产。2015年7月15日,原崇安法院裁定终结弘馆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裁判要旨】

本案对破产财产的变价方式是管理人委托原崇安法院通过淘宝网公开拍卖。然而拍卖成交后,买受人却拒绝支付除保证金之外的剩余价款。《企业破产法》对此未有明确规定,原崇安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后,买受人逾期未支付价款或者承受人逾期未补交差价而使拍卖、抵债的目的难以实现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重新拍卖。重新拍卖时,原买受人不得参加竞买”的规定,重新组织拍卖,形成重新拍卖的公告费等和二次拍卖的差价损失,原崇安法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重新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造成的差价、费用损失及原拍卖中的佣金,由原买受人承担。人民法院可以直接从其预交的保证金中扣除。扣除后保证金有剩余的,应当退还原买受人;保证金数额不足的,可以责令原买受人补交;拒不补交的,强制执行”的规定,从原买受人缴纳的保证金中扣除,将二次拍卖的差价归入破产财产。

七、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无锡嘉宝置业有限公司(下称嘉宝置业)是无锡市第一例重整成功的房地产企业,也是江苏省第一例通过管理人续建方式成功救活的房地产企业。嘉宝公司在重整前开发了“金匮大观”房地产项目,后因经营状况恶化、现金流严重不足,在建房地产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2015年9月22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下称原南长法院)裁定批准了嘉宝置业重整计划,采取管理人组织楼盘续建、销售,销售所得扣除成本税费后向全体债权人分配的重整模式,实现了债务人财产价值和债权人利益最大化。“金匮大观”房地产项目在2016年2月启动复工,在2016年12月27日启动楼盘销售,目前楼盘销售仍在进行中。本案以创新思维设计重整方案,解决了“烂尾楼”项目因所需资金量大无人接盘的问题,不仅为深陷困境的房地产企业提供了恢复生机的路径,也对其他困境行业提供了借鉴。

【案情简介】

嘉宝置业系于2007年3月6日设立,注册资本3.5亿元;主营房地产开发、经营,在重整前开发了“金匮大观”房地产项目。后嘉宝置业因经营状况恶化、亏损严重、资金链断裂,在建房地产项目无法按期完工和交付使用,而陷入困境。

2014年10月13日,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等以嘉宝置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原南长法院申请对嘉宝置业进行破产重整。同年10月15日,原南长法院裁定受理前述申请,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并担任重整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和制作重整计划草案。经评估,嘉宝置业资产清算价值仅6.13亿元;债权总额却达18.92亿元,其中优先债权11.52亿元,税款债权638.09万元,普通债权7.34亿元;模拟破产清算状态下的普通债权受偿率为0。

2015年1月23日,嘉宝置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了嘉宝置业财产管理方案。2015年6月4日,无锡市原南长区委主持召开嘉宝置业重整方案讨论会,拟由管理人自筹2亿元完成“金匮大观”房地产项目,其中约1亿余元用于建房,约5900万元用于水电煤气等配套;管理人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将销售收入向全体债权人分配,普通债权受偿率预计为6.27%。

2015年9月22日,经嘉宝置业第二次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原南长法院裁定批准了嘉宝置业重整计划。2016年1月19日,嘉宝置业债权人委员会表决通过了《关于金匮大观房地产开发项目正式复工的议案》,确定了六家单位为续建工程的中标方。同年2月28日,复建工作正式启动。同年12月底,“金匮大观”B块项目主体工程全部完工,房屋销售全面展开,后续销售将在债委会监督下继续进行。

【裁判要旨】

第一,创新房地产企业重整模式,由管理人组织楼盘续建和销售。嘉宝置业破产重整恰逢无锡市房地产市场低迷,本案曾想采取常规重整模式招募投资人进行重整,但在接触意向投资方后发现报价过低,无法据此制作重整计划。最终采取管理人组织楼盘融资、续建、销售,销售收入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清偿各类债权的重整模式。

第二,创新重整收益归属模式,推动债权人利益最大化。按本案重整模式,除融资利息外,无投资人分享重整收益,重整收益全部归属于债权人,有利于债权人利益的最大化。目前,无锡市房地产市场已走出低迷,预计重整收益将大大提高,有利于提高债权清偿率。

第三,创新管理人成员结构,保障重整效果最大化。本案清算组管理人由当地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房管局、建设局、教育局、规划局等职能部门人员担任成员,并聘请入册中介机构协助处理重整事务,成功整合了政府与中介机构在对外融资借款、组织工程验收、处理社会矛盾等方面的协调优势和专业优势,有效解决了普通管理人无房地产经营能力、难以完成房地产项目开发的问题。

八、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与无锡市沪通焊管有限公司合并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无锡市第一例合并破产清算案。数个关联企业“人格混同”时,应当视为同一企业实施合并破产,涤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将数个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合并,以整体资产清偿合并债务,实现对数个关联企业债务的同比例公平清偿。然而由于击破了工商登记的法人人格,司法对“人格混同”的认定应当慎之又慎。在数个关联企业存在“人格混同”嫌疑的情况下,如何通过破产程序的推进,谨慎但有效地展开对“人格混同”的鉴别、对合并破产的裁决等,本案提供了一条可资借鉴的实践路径。

【案情简介】

无锡市奥特钢管有限公司(下称奥特公司)、无锡市沪通焊管有限公司(下称沪通公司)分别成立于2000年10月23日、2003年11月20日;主要经营业务均是焊接钢管、冷弯型钢材制造、加工和金属材料、汽车配件销售。两公司的生产经营于2008年出现大幅度亏损;至2009年停产。

2010年10月14日,两公司以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分别向无锡中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无锡中院于同日分别裁定受理,并从管理人名册中摇号指定一家中介机构同时担任两公司的管理人。

2011年12月27日,两公司的管理人分别在两公司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上,于管理人工作报告中,书面申请对两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理由是:(1)无锡梁溪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对两公司的财务状况分别出具审计报告,载明两公司明显资不抵债,并且存在共用厂区、实际控制人是一人、资金管理混同、资产管理混同、财务人员及电子账目混同、债权债务混同等情况。(2)对审计报告反映的前述情况,管理人进行了核实,确认两公司存在实际控制人同一、管理人员混同、经营混同、资产混同、债权债务混同、账目混同等情况。两公司的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分别就是否“同意管理人工作报告中两公司的合并破产清算方案”进行表决,均获全体通过。2012年1月9日,无锡中院裁定:(1)宣告奥特公司、沪通公司破产;(2)奥特公司与沪通公司合并进行破产清算。

2012年7月23日,无锡中院裁定:奥特公司、沪通公司的破产财产50956226.5元,拨付破产费用4888275.91元后,可供清偿分配的破产财产为46067950.59元,按下列顺序清偿:(1)偿付有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17444353.21元,清偿率为100%;(2)支付职工权益1066522.08元,清偿率为100%;(3)偿付税款245,598.97元,清偿率为100%;(4)偿付无财产担保的破产债权552423955.76元,清偿率为4.9439%。

2013年1月10日,无锡中院裁定终结奥特公司、沪通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裁判要旨】

本案将公司法领域的法人人格否认理论延伸至破产法领域形成实质合并原则,对“人格混同”的数个关联企业实施合并破产,实现了对形式上是不同企业但实质上是同一法人的数个关联企业债务的同比例公平清偿。

第一,对合并破产的适用条件,准确界定为数个关联企业构成“人格混同”,并给出了多项鉴别标准:人员混同;资产混同;业务混同。反之,数个关联企业之间虽有业务往来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或者即使存在管理混同和利益输送,仍可通过对关联交易的撤销或确认无效等方式追回财产,明晰各自资产和债权债务的,便应尊重法人独立人格而实施各自破产。

第二,对合并破产的实践方法,创造性地给出了一条谨慎但有效的实践路径。一是以“分别受理”为程序入口,防止在仅有“混同”嫌疑而无确凿依据的情况下,滥用合并破产。二是以“证据采鉴”为程序核心,借助管理人等中介机构之力采集混同情况、鉴别混同证据。为作统筹,多个关联企业应就同一中介事务选用同一中介机构。三是以“管理人申请”、“债权人会议决议”、“法院裁决”为程序步骤。管理人从事破产管理事务时,有能力也有义务发现关联企业之间是否存在滥用联系纽带的行为,并判断此种行为构成“人格混同”需合并破产,还是仅行使破产撤销权等即可。将债权人会议决议作为法院裁决的前置程序并将决议结果作为法院裁决的决策参考。法院应对管理人申请和债权人会议决议,结合各方提供的正反证据,进行独立判断,以排除管理人申请有误或债权人决议失允的情况。四是以集中清偿为合并方法,涤除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将关联企业的资产负债合并,以整体资产清偿合并债务。

九、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典型意义】

本案创设了重整式清算的企业再生方法。安信达(无锡)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下称安信达公司)原本经营良好,是当地重要的财政来源,却因涉嫌犯罪陷入破产。为清理存在历史遗留问题的企业外壳,但保留尚具活力的企业营业,安信达公司破产清算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设计为,对安信达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整体拍卖,辅以招商引资,成功吸引资产50余亿、子公司10余家的重庆市博赛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受让前述整体资产,另出资3000万元设立子公司命名博赛安信达(无锡)铝业有限公司,将前述整体资产投入生产经营,迅速扭转了此前的亏损局面,再次吸纳了当地的劳动力130余人和成为了当地的纳税大户。

【案情简介】

安信达公司成立于2001年11月29日;主要经营业务是加工有色金属复合材料。2009年3月,安信达公司因涉嫌走私犯罪,被上海松江海关缉私分局立案侦查,总经理被逮捕;与此同时,安信达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全体离华,安信达公司因此陷入全面停产。停产后,安信达公司资产状况不断恶化,既有债务无法清结,新的债务不断产生。2009年8月27日,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分行以安信达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无锡中院申请对安信达公司进行破产清算。2009年9月14日,无锡中院裁定受理前述申请,并从入册中介机构中摇号指定了安信达公司管理人。

考虑到安信达公司破产原因特殊,仍具有较高的营运价值,无锡中院建议管理人将破产财产变价方案设计为,对安信达公司的土地、厂房、设备等进行整体拍卖。该方案获2009年11月2日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全体通过。2010年2月10日,无锡中院裁定宣告安信达公司破产。

嗣后,安信达公司管理人按前述破产财产变价方案,对安信达公司整体资产进行了拍卖,变价金额为77951884.69元。2010年3月19日,无锡中院作出破产财产分配裁定,将前述变价金额依序拨付破产费用和公益债务,清偿有财产担保债权、职工债权、国家税款和普通债权。2010年4月23日,无锡中院裁定终结安信达公司破产清算程序。

【裁判要旨】

通过对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的精准设计和准确实施,变财产转让为营业转让,对破产企业仍具活力的营业,将与之相关的破产财产纳入整体变价,并衔接财产变价与招商引资,使企业营业“换壳再生”,实现企业价值的延续。

《企业破产法》仅规定了一种企业再生程序——破产重整,特点是“原壳再建”,延续原企业法人,通过债务清理和经营调整,在原企业外壳内再建。本案却是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实现了“换壳再生”,虽不保留原企业法人,但对原企业尚具活力的营业,将相关破产财产整体让与他人,使之在新企业中继续营业,同时以转让对价和其他财产清算所得清偿原企业债权人,故称之为重整式清算。

破产重整“原壳再建”与重整式清算“换壳再生”各有利弊。前者优势在于保留原壳,故适用于上市公司、管制行业公司等具备稀缺壳资源的企业。反之原壳历史遗留问题严重的,适用后者,一能解除原壳的余债责任,避免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未在重整期间申报的债权补充求偿,对重整企业的存活产生破坏性影响;二能解除原壳的罚款罚金、涉案记录等;三能解除原壳的重整所得税,避免按重整豁免债务的25%缴纳不菲税收。这些优势,在安信达公司重整式清算中,都得到了体现。

十、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

【典型意义】

本案是香港上市公司被当地法院临时清盘引发的内陆孙公司破产重整案。2013年7月,香港上市公司中国金属再生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下称中金公司)被香港特别行政区高等法院下令进行临时清盘,香港高等法院指定的临时清盘人拟加强对孙公司江苏中金再生资源有限公司(下称江苏中金)的控制,江苏中金债权人认为有通过处置孙公司资产清偿母公司债务的嫌疑,而江苏中金自身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遂申请江苏中金破产重整。江阴法院受理前述申请后,迅速切断母公司对江苏中金的控制,指导管理人制作合理可行的重整计划,引入偿债资金5.68亿元,清结债权31.77亿元。现江苏中金及其下属5家公司已恢复正常经营。

【案情简介】

江苏中金于2009年8月28日设立,是香港上市公司中金公司100%控股亚洲钢铁(发展)有限公司(下称亚钢公司)、亚钢公司100%控股的外商独资企业,注册资本2998万美元;主营各类废钢铁、废金属的回收、加工、生产、销售及钢材、有色金属和合金材料的批发及进出口。下属5家公司,分别为: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100%控股)、江苏江阴港中金再生码头有限公司(100%控股)、天津中金再生资源交易市场有限公司(100%控股)、广州中金再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90%控股)、江苏省中金再生物资利用有限公司(70%控股)。

2013年7月,中金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下令临时清盘。香港高等法院指定的临时清盘人接管中金公司后,拟通过更换江苏中金高管,接管江苏中金财务,加强对江苏中金的控制,江苏中金债权人认为中金公司有通过处置孙公司资产清偿母公司债务的嫌疑。江苏中金本身也处于银行贷款到期、经营活动停止、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状态。江苏中金下属5家公司也已停止营业。

在此情况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行以江苏中金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向江阴法院申请对江苏中金进行破产重整;江阴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裁定受理前述申请,从入册中介机构中选任管理人并指定其担任重整人,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制作重整计划草案。

江苏中金分别于2014年5月13日、7月23日、9月12日、10月14日、11月20日召开5次债权人会议,除出资人组外的各债权人组均表决通过了重整计划草案,即:重整投资人支付偿债资金5.68亿元以受让江苏中金100%股权,确认江苏中金未结欠职工债权和税款债权,小额债权组100%受偿,普通债权组19.1812%受偿。

2015年2月15日,江阴法院裁定批准江苏中金重整计划草案。同年3月31日,重整投资人广东恒聚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支付全部偿债资金,管理人按重整计划完成偿债分配。同年4月21日,江苏中金完成股权变更工商登记。现江苏中金及其下属5家公司逐步恢复经营,重整取得良好社会与法律效果。

【裁判要旨】

第一,运用重整程序切断母公司不当控制,有效保护子公司债权人利益。本案中,中金公司被临时清盘后,临时清盘人加强了对江苏中金的控制,江苏中金债权人认为有通过处置孙公司资产清偿母公司债务的嫌疑,而江苏中金自身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前述行为将进一步降低江苏中金的偿债能力。对此,江阴法院快速行动,迅速受理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并指定管理人担任重整人,接管江苏中金的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在重整计划中切断了中金公司对江苏中金的股权控制。江苏中金债权人的疑虑得以消除,利益得以保护。

第二,协调外地法院妥善处置关联往来,有效推动重整工作进程。中金公司在内陆控股了多家关联企业,中金公司被香港高等法院下令临时清盘后,内陆多家法院受理了前述关联企业破产案件。江苏中金与这些关联企业之间资金往来频繁、互保联保普遍,债权债务复杂,江阴法院由分管院长带队至广州等多家法院就破产事宜进行沟通,准确厘清了关联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推动后续重整工作快速进展。

第三,通过债权人会议协调偿债方案,有效促成债权人一致行动。江苏中金债权人人数少(12人)但金额大(31.77亿元),大债权人均为银行,故江阴法院并未推动成立债权人委员会,而将直接召开债权人会议作为沟通决策的主要手段。通过5次债权人会议,让所有债权人深入了解企业现状、充分沟通偿债方案、有效监督管理人工作,弥合了债权人之间的分歧,促使债权人一致行动,有效推动了重整计划的制作和表决,实现了企业的重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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