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黄问: 李某是一名公务员。2011年4月,杨某、张某商定合伙办一家砖厂,因资金不足邀请李某入伙投资,3人签订了合伙协议,约定砖厂由杨某和张某经营,所得利润3人平分。今年1月,因利润分配问题发生争执,李某向法院起诉要求退伙,杨某和张某按原约定支付去年拖欠的利润分红5万元。杨某和张某认为,李某与他们合伙经商违反我国《公务员法》的规定,合伙协议违反我国《合同法》的强制性规定归于无效,李某要求他们支付5万元利润分红没有法律依据。请问,这份合伙协议是否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归于无效? 律师解答: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的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这里所指的“强制性规定”包括两种情形,即效力性强制规定和管理性强制规定。所谓效力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定,或者法律及行政法规虽然没有明确规定违反该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管理性强制规定,是指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违反此类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而且违反此类规定后如果使合同继续有效也并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4条规定:“合同法第52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规定,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该法第55条规定:“公务员因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法给予处分;违纪行为情节轻微,经批评教育后改正的,可以免予处分。”也就是说,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规定的,应由管理机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而不涉及到公务员民商事行为的无效规定。因此,应当认定《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为管理性强制规定而不是效力性强制规定。李某系公务员,他与杨某、张某合伙办砖厂参与经商,显然违反《公务员法》第53条第(十四)项的规定,他所在单位可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但李某违法参与经商的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其签订合伙协议无效,合伙协议有效也不损害国家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因此,杨某和张某仅以李某系公务员为由辩称合伙协议无效,理由不充分,难获得法院支持。 主持律师:黄伟旗 联系电话:13877685623 [责任编辑:yfs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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