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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R精选 | 订立劳动合同之实务解答十问

 江中鸟6933 2017-01-20


近期有朋友在后台咨询订立劳动合同相关的法律问题,故写此文为大家总结了一些常见的法律问题进行解析。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吗?

原则上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均应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过在非全日制用工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可以仅订立口头协议,而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最迟应在什么时候订立?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可以在用工前,也可以在用工开始的同时,但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


3.签订劳动合同之日就是双方劳动关系建立的时间吗?

虽然通常情况下劳动合同签订日就是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时间,但也不可一概而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因此,确立双方劳动关系的时间点不一定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而应当是实际用工之日。劳动者根据录用通知书上的约定或用人单位的指令,到单位报到的第一天,即为用工之日,而不能仅考察是否签订了劳动合同。


4.参加岗前培训能否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所谓“用工”,是指用人单位实际上开始使用劳动者的劳动力,劳动者开始在用人单位的指挥、监督、管理下提供劳动。岗前培训,根据《劳动法》的规定,既是劳动者的权利,也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同时岗前培训也是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派参加的,即使没有参加正式的工作,也应视为用人单位“用工”,因此应当认定为建立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不依法订立劳动合同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根据《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应当最迟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一,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并补签劳动合同;二,行政责任,即可能被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被处以罚款;三,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哪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当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责任?

一,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二,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三,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订立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7.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超过一年,用人单位有何风险?

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可以此为由终止劳动关系,但最迟必须在用工之日起一年内作出。如超过一年,无论是双方谁的原因导致的劳动合同未订立,都视为双方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无权再以劳动者拒不签订劳动合同为由终止劳动关系,同时还面临被追索十一个月二倍工资的法律风险。


8.劳动者久拖不签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同时根据下述具体情况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一,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 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


9.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基数是实得工资吗?

实务中有一定争议,一种观点认为直接按照已发生的对应月份的全部实得工资计付应支付的工资赔偿即可;但另一种较为普遍的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下应支付的固定工资计付二倍工资赔偿,对于可能发生的提成工资、加班费等不固定的收入应予以剔除,而以实得工资中的基本工资和岗位工资和各种津贴、补贴等每月固定发放的部分作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10.未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支付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是否有上限限制?

应当受十一个月或十二个月的支付上限的限制。这是因为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属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一种,二者性质危害基本相同,因此法律责任应当相同。同时,从合理确定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负担和道德风险控制的角度考量,也应确定支付上限。实务中,比如北京,在明确的法律规定欠缺的情况下,主要是依据仲裁时效来限制支付上限的,根据北京市2014年5月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28条第五项的规定,“二倍工资适用时效的计算方法为,在劳动者支付主张二倍工资时,因未签订劳动合同行为处于持续状态,故时效可从其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计算一年,据此实际给付的二倍工资不超过十二个月。”



周丽霞  |  金诺律师事务所北京办公室高级合伙人

                  劳动法业务专家

劳动报酬 | 社会保险 | 劳动关系管理 | 休息休假 | 患病/医疗期/工伤 | 涉外用工 | 解除/终止劳动合同 | 劳动争议解决

原创公众号:金诺周丽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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