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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业单位结转和结余资金概述

 逍遥302 2017-01-24


行政事业单位年终结账时,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是我们在会计实务工作中必须关注的两个内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实际内容却有很大区别,很多同志由于存在理解上错误,不加区分地加以运用,往往不能正确反映单位的会计信息。准确地理解和掌握单位账目中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区别与联系,有助于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全面把握单位的资金使用情况,理清资金的使用去向,准确的反映单位财政资金收支的真实状况。

一、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概念

《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二十五条和第二十六条对此给出了明确的定义,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当年剩余的资金。结转资金在规定使用年限未使用或者未使用完的,也视为结余资金。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68号)规定,结转和结余是指事业单位年度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结转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已执行但未完成,或者因故未执行,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余资金是指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按照资金的性质不同,结转和结余分为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与非财政补助结转和结余。

从概念上看,行政与事业单位对结转和结余资金的定义基本相同。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行政和事业单位的会计处理基本相同,只是科目名称不尽一致。非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单位有所却别,事业单位非财政性结余资金可以进行分配,提取专用基金,分配后转入事业基金。行政单位的财政性资金和非财政性资金的结转和结余会计处理基本相同。

二、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具体区别

(一)概念不同:结余资金是指结算后当年剩余的资金,是在当年预算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而造成的当年的剩余资金,一般指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即财政收入大于支出的部分;结转资金是指当年支出预算已执行但尚未完成,或因故未执行,在当期未使用完、下年需按原用途继续使用的专项资金或基本支出的结余,也就是指在结算的时间段里,由于工作目标尚未达到而暂时没有使用完的资金,也可以说是结余中有专项用途、需继续安排使用的资金。具体可以分为基本支出结转和专项资金结转。

(二)结算结果不同:结转资金是一个工作目标没有完成的结算结果;结余资金是支出预算的一个工作目标已完成或者因故终止的结算结果。

(三)下一年度资金使用用途不同:结转资金是下一年度需要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结转资金原则上不得调整用途,将转入下一年按照原用途的预算继续使用;结余资金在下一年度可以不按照原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按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一般可以用于编制下年度的部门预算,统筹使用,或者按照存量资金的有关办法上缴国库。

(四)包含的内容不同:结转资金包括基本支出结转资金和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结余资金指项目支出结余资金,基本支出是没有结余资金的。这一点是实务操作中必须注意的。

三、在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需要明确的几个问题

(一)判断结算的结果是结转还是结余,关键是看结算的对象是什么类型,如果是已经完成的工作或者因故终止的工作,那么它就是结余。如果是没有完成的专项资金,那么它就是结转。

(二)对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的使用的规定要求:结转的资金,将转入下一年的预算,可以继续使用;结余的资金,一般是要收回国库,纳入预算编制,调整用途,重新安排使用。

(三)当年未支出的财政预算拨款按照性质划分为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当年未支出的基本支出预算拨款全部为结转资金,基本支出没有结余资金。

(四)对某一预算年度安排的项目支出,连续两年未使用或连续三年仍未使用完形成的剩余资金,需要按照存量资金管理办法收回财政。既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也包括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部门预算结转结余资金。部门预算结余资金以及结转两年以上的资金(包括基建资金和非基建资金),由同级财政收回统筹使用。收回统筹使用的资金作为权责发生制事项单独核算,并应在两年内使用完毕。

 四、加强结转和结余资金管理

(一)规定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要实现单独管理

无论从财政预算资金管理的角度看,还是从行政事业单位主要依靠财政预算资金开展业务活动的角度看,都需要单独对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进行管理,结转资金和结余资金应当分别进行明细核算和统计,并实行不同的管理办法。

基本支出结转资金管理、项目支出结转资金管理原则上按原用途使用;确需改变用途应报经批准。以规范和加强财政预算管理工作,减少财政拨款资金沉淀,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结余资金全部于统筹用编制以后年度单位预算,但较结转资金使用灵活。注意:未使用的机动经费视同结余资金;基建结余按相应规定执行。

(二)体现各级各地管理规定不同的原则

考虑到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形成的原因比较复杂.中央与各地方的情况各异,《规则》在处理上采取了审慎的态度,未作具体规定,而是按照财政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做出具体规定。

 有关文件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4〕70号)

《关于推进地方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预[201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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