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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案例22】谢某挖土采沙致使林地毁坏案

 李朝云律师 2017-02-02
2014年3月,谢某在河流沿岸的无林林地内用挖掘机挖土取沙,致使150平方米林地被毁坏。经举报被县林业局查处。
  【处理意见】对此案,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谢某挖土取沙,没有毁坏林木,在《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没有具体明文规定,不应处罚;第二种意见认为,谢某在无林地内挖土取沙的行为,虽然《森林法实施条例》中没有明文规定,但可比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擅自开垦林地的规定对谢某的行为进行处罚。县林业局按照第二种意见,对谢某作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并处毁坏林地面积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
  县林业局的处理意见不妥。
  【案件评析】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没有法定依据给予行政处罚的,该处罚无效。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不罚,因此,县林业局比照《森林法实施条的》之规定对谢某给予行政处罚是不妥的。
  那么,谢某的挖土采沙毁坏林地,究竟是否违法,是否应给予处罚,我们必须《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条例》的立法精神及相关规定。
  一、森林法规定的毁林行为,是指未经批准或违反批准的内容,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等活动,或者违反技术操作规程采脂、挖笋、掘根、剥树皮以及过度修枝,致使森林或者林木受到毁坏,尚不需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对此行为,《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都明文规定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法赔偿损失,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1至3倍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1至5倍的罚款”。就本案而言,谢某挖土取沙,毁坏林地,没有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损坏,的确不能按照上述条款处罚,因为法无明文规定不罚。
  二、《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毁林开垦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照森林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对森林、林木未造成毁坏或者被开垦的林地上没有森林、林木的,由县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非法开垦林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的罚款。本案,谢某挖土取沙石,不是毁林开垦,显然不能比照此条款处罚。
  三、对于毁林采、采砂、采土等造成林地毁坏的行为,按《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有关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规定进行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林地用途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谢某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挖土取沙,擅自改变林地用途,挖土采沙,致使150平方米林地被毁坏,应当依照《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由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至30元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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