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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泰智识 | 知识积累(一) 署名权

 江中鸟6933 2017-02-04

作者 | 李松佶   校审 | 刘超

北京市融泰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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署名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二)项对署名权有明确规定: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署名权的内容具体包括:①决定是否在作品上署名;②决定署名的方式,如署真名、笔名;③决定署名的顺序;④禁止未参加创作的人在作品上署名;⑤禁止他人假冒署名,即有权禁止他人盗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在他人作品上署名。


署名权反映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相互关系,作为一项重要的著作人身权,其意义不仅在于表明作品作者的具体身份,同时也是确认某一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的重要依据。


就影视作品而言,我国采用的是影视作品权利归属于制片者的模式,“制片者”系发起、组织、制作并对相关影视作品承担法律责任的主体,而在一部影视作品中扮演相关角色的,正是影视作品署名中的出品单位及摄制单位。


出品单位


从相关法律规定及影视行业惯例来看,影视作品的制片者应当主要以出品单位(出品方)为准。


《电影管理条例》第15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对其摄制的电影片,依法享有著作权”;2004年广电总局颁布《电影企业经营资格准入暂行规定》第5条规定:“未取得《摄制电影许可证》的境内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首次拍摄电影片时须设立影视文化公司,由影视文化公司申请领取《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取得《摄制电影片许可证(单片)》的单位,享有影片一次性出品权。出品人可独立出品,也可与其他制片单位(含影视文化单位)联合出品。”《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获得《摄制电影许可证》和《摄制电影许可证(单片)》的单位可独立或联合署名为出品单位。”


根据上述规定,经审批设立的电影制片单位须持有《摄制电影片许可证》,持有许可证才能成为出品单位,“出品单位”作为影片摄制方,依法享有著作权。


此外,“联合出品”作为共同的制片单位,也应依法享有著作权。署名为“出品单位”或“联合出品单位”,可以认定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但是反过来,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不完全等于出品单位或联合出品单位,也就是说“制片者”也并不完全等于出品单位或联合出品单位,以商标、图标或其他文字内容等形式进行署名的单位也可能是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


摄制单位


摄制单位是具体负责影视作品摄影、拍摄、剪辑的单位。


《国产电影片字幕管理规定》第4条规定:“电影制片单位以外的单位,其投资额度达到该影片总成本三分之一(合拍影片占国内投资额度三分之一)的,可署名为联合摄制单位。”;《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管理规定》第5条规定:“中外合作摄制电影片包括下列形式:(一)联合摄制,即由中外双方共同投资(含资金、劳务或实物)、共同摄制、共同分享利益及共同承担风险的摄制形式...”。


从上述规定来看,联合摄制单位也可以是对影视作品制作进行投资、分享收益的单位。从著作权法对制片者的立法目的来看,联合摄制单位如果是作为电影作品和类电作品的投资者和参与制作者,也可成为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人,因此不能排除联合摄制单位亦属于影视作品的“制片者”范畴。


此外,影视作品的权属署名不仅局限为出品单位、摄制单位的署名,也包括如“本作品版权归***所有”、“本作品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归***所有”、版权标注圈c等,均可以作为证明该作品著作权人的依据。


实践当中,在同一部影视作品上署名的主体既可以是一个,也可以是多个,入在影视作品当中一般存在多个出品单位或摄制单位共同署名。在作品署名主体为多个的情况下,该作品相关著作权归所有署名主体共同所有。


对权利共有人内部而言,任一权利主体不得阻止其他权利主体行使著作权权利中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应当将所得报酬分配给所有著作权权利人;对外部而言,其他任何第三方如需受让作品著作权或使用某项具体权利的,应当取得全部署名主体的许可(或全部署名主体将著作权转让给某一署名主体,第三方取得该署名主体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相关案例


A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B(以下简称“被告”)侵犯影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交了涉案作品的DVD正版光盘及部分光盘署名单位的授权书以证明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被告就原告权属提出异议,认为涉案作品DVD正版光盘片尾出品单位有七家,而原告并未提供全部七家出品单位的授权书,从而否认原告具有诉讼主体资格。


就双方争议的权属问题,法院在判决中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虽然原告未提供全部出品单位的授权书,但根据相关内容显示,涉案作品的片尾署名明确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权利归属于原告,被告并无相反证据可推翻该署名,故可以认定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独占专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融 泰 智 识 

“融泰智识”是融泰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开设的知识分享专栏,下设“知识积累”、“案例评析”、“观点集成”三项专题,依托知识产权专业律师办理案件的实践经验,探究知识产权案件背后的法律原理和法官的裁判思路,致力于促进知识产权的研究和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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