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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对施工企业的倾情奉献!施工企业如何应对阻工?

 儒雅的八爪鱼 2017-02-08


  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有时会发生施工被人为阻碍情况,我们一般称之为“阻工”。我曾为施工企业处理了一些阻工事件,现将有关认知心得整理成文,以为广大施工企业应对阻工之参考。

  一、发生阻工的原因

  阻工行为实施人(下称阻工人)一般为在建工程施工人员以外的人员,如施工现场周边的村民、居民或有关单位人员,物资材料设备供应商、施工机械设备出租方人员等,还有就是在建工程分包方施工人员。我总结发生阻工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阻工人认为有一定合理理由的。发生该方面阻工的主要原因有:阻工人认为补偿标准不统一的;阻工人认为补偿发放不及时的;施工扬尘、震动、噪音污染影响当地群众生活的;施工爆破等原因对周边房屋等建筑物有一定损害的;施工企业拖欠材料款、租金的,等等。

  阻工人无正当理由的。发生该方面阻工的原因主要有:高速公路是块“唐僧肉”,能咬一口就咬一口的;“沙霸”、“石霸”、“路霸”、“运霸”等独占在建工程物资供应或运输等市场的;黑恶势力介入,要求收取保护费或分包工程的;盲目跟从他人阻工的;贪财过度漫天要价的;认为无正当理由阻工也是法不责众的;认为无正当理由阻工,施工企业也是必讲“和谐”的,等等。

  工程、劳务分包方面纠纷引起的。发生该方面阻工的原因主要是工程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认为拖欠分包费用、民工工资等款项,也有的是工程分包人或劳务分包人质量、工期、安全无法满足合同,但又不接受作为发包人的施工企业解除、终止合同事实,不退场并阻工的。

  二、阻工发生形式

  阻工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以人员、车辆围堵道路或施工现场的;打标语、挂横幅的;控制施工机械设备的;集结人员现场闹事、打架的;在施工场地搭建窝棚的;围堵项目经理部的;断水、断电、断路的;站立、坐卧在工作中的施工机械前的;自焚等自杀威胁的等等,不一而足。

  三、施工企业应对阻工存在的问题

  施工企业应对阻工中存在证据意识欠缺、关键环节把握不好、应对措施有限及只“算大账”等问题。具体说明如下:

  缺乏收集有关阻工行为事实及相关损失方面的证据。阻工发生后,往往涉及一个责任认定问题。阻工事实如何,阻工造成的后果、损失、影响如何,到底谁应该为此埋单,这些都需要用证据说话。而施工企业最容易忽视的,就是阻工事实、报警情况事实及有关损失方面证据的收集。

  不报警、不求助政府。有的施工企业在阻工发生后,不及时报警,认为自身可以很好解决掉,但最后阻工事件的发展超出其预料。

  不提起任何诉讼、仲裁。这是施工企业应对阻工最容易忽视的应对措施,有的想不到可以诉讼或仲裁,有的想得到,但认为诉讼、仲裁时间太长,“远水解不了近渴”。

  过于考虑工期、声誉影响。建设工程工期一般都是很紧张的,如期完工对施工企业很重要。基于此,施工企业一般会“算大账”,对于阻工人要求能满足的尽量满足,以保工期。一些阻工人正是抓住了施工企业这一工期痛点,迫使施工企业满足其过分甚至无理要求。也有施工企业项目管理人员为避免不利影响,不给上级领导添麻烦,对于阻工人要求能满足的尽量满足。但部分施工企业过于考虑了工期、声誉影响,结果付出很多,影响了企业经营效益,并且如此还导致了阻工的增多、升级。特别是有的施工企业给付无理阻工人巨额款项,产生了不好的示范效应,让阻工人有“先例”可寻。

  各方都怕承担责任。有的阻工事件影响较大,施工企业项目部及所属公司领导都担心处理不好会承担责任,以致阻工问题一时不能得以解决。

  还有的施工企业对无暴力村民等阻工人以暴力相向,对有暴力的阻工人以暴制暴,也有求助黑恶势力代为出面解决的。这样的应对措施的结果,多是最终得不偿失,甚至有的施工企业人员被追究了刑事责任。

  四、施工企业如何预防阻工

  对阻工的预防是很重要的,预防工作做得好,阻工必然会大大减少。我建议施工企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预防阻工的发生:

  审查进场条件是否具备。进场条件可能关系到施工现场周边土地、道路、环境等问题,如进场条件不具备而进场,遇有上述问题引发的阻工,则施工企业必先失一理。

  审查施工用水、电、路、地等与村集体和村民的关系(也有的涉及居民,下同),尽量减少施工扰民。建设工程规模大、工期长,施工用水、电、路、地等往往与村集体或村民有关系,施工噪音也可能扰民。施工企业在项目踏勘、进场、施工及工程收尾阶段,都应考虑可能导致的阻工发生。只要事先考虑到才可能预防,并采取相应措施。建议施工企业进场前与施工场地周边村集体领导交流沟通,根据情况可考虑采取适当的亲民措施,争取获得支持、理解。通过村集体领导,对村民进行适当的法制宣传、引导,如可印制部分阻工被判承担行政、刑事责任的案例等。

  慎重选择分包人。工程或劳务分包人的选择非常重要,作为发包人的施工企业与之合作期限可能三年、五年,甚至更长。合作对象没选好,轻者磕磕绊绊,重者不欢而散,并且有的分包人一时赖着不走还阻工,令项目经理头痛不已。

  另外,施工企业也可向有关政府部门书面提供其他地方政府部门有关预防治理阻工的成功经验,如有的地方出台了《关于治理非法阻工扰工的实施意见》,媒体对其它地方预防治理阻工工作经验进行的报道等。

  五、施工企业如何应对阻工

  无论有无一定理由,阻工行为基本都是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是违法的。当阻工发生时,施工企业人员注意不要采取过激应对行为,尽量沟通说服。同时,除阻工行为影响轻微、很快停止外,施工企业不要忘记两件事:一报警,二收集证据。

  一般情况下,应将报警作为阻工事件处理的必要前置程序。对于可能会持续一定时间或可能会有一定影响的阻工,施工企业还应向当地政府部门以及业主报告。公安机关一般都会在接警后立即出警,不可否认,现实中存在少数不出警或没有及时出警的情况。公安机关应出警而不出警或者不及时出警的情况,有时也与施工企业报案人员的报案说明、沟通技巧有关。总体把握是让接警、应出警警员意识到其行为可能的后果,如阻工已成恶性事件、已造成重大影响、已出现严重后果,或可能会造成重大影响、出现严重后果。当然,能委婉尽量委婉,确有必要情况下亦可直接说明,直至提示公安机关、相关警员考虑其会不会被追责。

  应对阻工的重要工作是收集有关证据,这里的证据包括:一、关于报警的证据,应有报警时间、次数、内容。虽然110一般都会存有报警时间、通话内容的录音记录,但我仍然建议施工企业使用能够录音的电话报警并录音备用。二、关于向当地政府部门以及业主报告的证据,阻工事发时如电话报告的,最好也予以录音备用。确对施工已产生一定影响的阻工,无论有无电话报告,施工企业最好都向当地政府部门以及业主提交书面报告,说明事态严重性,以期得到重视处理,同样注意留有递交或邮寄证据。三、关于阻工事实及损失证据,该方面的证据应包括参与阻工具体人员、人数、实施的阻工行为、施工企业等人员与阻工人的沟通、相关阻工造成的损失证据,具体可通过摄像、拍照、录音等方式确定。摄像、拍照、录音是公开进行还是非公开进行,应视阻工现场情况灵活掌握。有的施工企业在项目部、施工现场及周边已布设摄像头,这些摄像头可能会有阻工现场状况记录,需要时可调用。施工企业就阻工事件提起诉讼、仲裁时,围观人员的证人证言、施工资料等亦可作为有关事实、损失方面的证据。

  在应对阻工时,施工企业有必要请专业律师指导或参与,由其在法律层面、谈判技巧、证据收集方面给予支持。曾有一高速公路工程项目发生阻工,当地村民认为施工企业使用村道路应付费而没有付费,就将一装载机停放在施工机械必经的临时道路中间。社会车辆并不经由该道路,对社会车辆没有影响,施工企业却无法继续施工了。据项目人员说拨打给110电话报警求助,但不知为何持续两天时间并无警员到场。施工企业邀请我去当地帮助处理。我到项目后向项目管理人员了解了事件情况,又查看了装载机停放现场及周边情况,也进行了证据收集。我首先用我的手机拨打110报警电话报警,说明情况并进行了录音,接警人员告知会安排当地派出所出警。不久当地派出所打来电话询问情况,我表明施工企业律师身份并说明了情况,希望他们能出警处理。与人沟通要首先尊重对方,我也一样,语气也比较适当,当然录音还是有的。来电警员态度很好,说已知道这事,会尽快安排。时间不长,两位警官出警到装载机停放现场,通过与现场村民沟通,很快一村民赶来开走了装载机,我感觉警方还是很负责任的。

  我个人属于首先看到事物阳光而非阴暗一面的人,我们首先不要把他人想象为不好的人。例如阻工人,不见得他或他们就是不好的人,可能是其法律意识欠缺而阻工。施工企业应尽量做好沟通,查找自身有无不当。对于纯粹无理阻工又不听劝阻的,方考虑采取进一步应对措施。我个人很推崇毛泽东所言六字“有理、有力、有节”,施工企业应对阻工也应把握这六字,包括沟通的分寸掌握、不同情形的应对策略等。

  对于劝阻无效的阻工,施工企业应考虑多途径应对,具体包括施工企业与阻工人协商解决、公安机关处理、政府部门或村集体领导调处、法院诉讼、申请仲裁(主要为分包合同约定可仲裁情形)。其中,诉讼、仲裁是非常必要的辅助应对措施。施工企业可据具体情形在阻工发生后即提起诉讼或仲裁,请求裁决阻工人排除妨碍、赔偿阻工造成的损失等。有时阻工人接到文书副本、传票后即担心赔付巨款而停止阻工,未停止的也会考虑其可能的法律责任,会有利于阻工的调处。我发现施工企业对阻工人诉请赔偿的很少,实际这并不利于阻工现象的减少。

  对于有的阻工,施工企业可向人民法院起诉排除妨碍,并申请先予执行或证据保全,也可能很快取得阻工停止的效果,施工企业应有该方面认知。

  还有一点有必要说明,对于阻工的应对措施,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与其所属施工企业应达成共识,是“算大账”满足阻工人的无理要求,还是积极应对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两个选择后果是不同的:满足阻工人的无理要求很简单,一般给钱即可,虽然有的款项数额可观;选择积极应对就不简单了,面临的问题多是棘手的,其结果也往往是无法准确预测的。如果施工企业内部达成共识积极应对,就要对其可能的任何结果都予接受,而不能在出现不好结果时当“马后炮”。毕竟,积极应对的决策一般都是困难的、有一定风险的,当然出发点也是为了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

  六、公安机关处理阻工案件的法律依据

  可追究行政拘留的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可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条款

  【破坏生产经营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第一款: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敲诈勒索罪】《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其它可能追究刑事责任罪名条款略)

  阻工行为可能涉嫌的犯罪:破坏生产经营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敲诈勒索罪、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破坏交通设施罪、抢劫罪及聚众哄抢罪等。

  七、相关阻工案例

  【案例】执法机关的不作为

  在勉县阜川镇四坪村举行的西成客专勉县段4·22阻工违法人员公开处理大会上,有关部门对十余名阻挠施工的违法人员、涉嫌贪污受贿的两名村干部进行了公开处理,并对严重失职渎职的原阜川镇副镇长罗某、派出所所长朱某宣布撤职处分。对阻挠施工、扰乱单位秩序的张某、王某等13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决定。

  原西成客专勉县段协调领导小组副组长、阜川派出所所长朱某,在明知事件发生并接到报警电话后,既不出警、也不上报。次日,被堵车辆当事人到派出所报警,朱某仍以各种理由推脱不处理,导致堵路事件持续了6天之久。有关部门经研究决定给予其留党查看两年处分,并撤销阜川派出所所长职务,调离公安机关。(陕西日报、华商网等媒体报道)

  【案例】广西德保某工程的四位农民工,面对工程老板拖欠工钱,他们没有选择通过合法途径索要报酬,维护权利,而是通过非法手段强行索要,最终受到了法律制裁。2013年7月25日,广西德保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了这起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犯罪案件,认定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四人均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以某工程劳务队老板黄某某拖欠他们工钱为由,多次在该工程便道上用机械、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

  2012年9月17日至9月20日,被告人龙翔高、陶春贤等人用三台挖机和一台推土机停放在便道上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1月20日至11月2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在便道上用土石方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2月9日至12月12日,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用土石方和大石块进行堵路阻工。2012年12月13日凌晨,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

  由于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等人堵路阻工,阻挠项目部及县公安局治安工作人员清理路障,致使该工程多次停工,造成工程拖延,损失重大。经鉴定,停工期间造成的经济损失为174.5863万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陆文斌、龙翔高、黄铭虎、陶春贤以追讨工资为由,多次对某工程实施堵路阻工,情节严重,致使企业无法进行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鉴于案发后四被告人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且能当庭自愿认罪,有一定悔罪表现,故可对四被告人从轻处罚。另外,该案系事出有因,法院认为对四被告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依法适用缓刑。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中国法院网)

  【案例】2012年4月份,株洲县一医院土方工程承包方与株洲县南阳桥乡南岸村三个组达成口头协议,将承包的株洲县一医院土方工程的泥土倒在三个组交界处,并由承包方支付一定的补偿款给三个组。

  2012年5月的一天,被告人胡某、晏某、张某以医院工程土方承包方将泥土倒在株洲县南阳桥乡南岸村没经过组民同意为由,到卸土工地阻工,想要从承包方那里得到一笔钱。2012年5月至6月间,三被告人先后多次到卸土工地拦车阻工,承包方被迫同意给三被告人12元一车的费用。后晏某、张某先后多次按照记好的车数从承包方手中拿钱,共拿到3万余元。

  2013年4月3日,株洲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胡某、张某、晏某采取阻工的形式,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鉴于三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退赔赃款,以敲诈勒索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湖南法院网等媒体报道)

  【案例】2012年6月,陈某、王某与刘某合伙承包了一处装修工程,事出有因,陈某、王某在中途提出要退出工程,并要求刘某一方给予经济补偿。陈某、王某实际在工程上的开支为2万元左右,但两人在后期向刘某提出经济补偿30万元。在要求未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从2012年7月18日到8月3日期间,陈某、王某多次到工地阻工闹事,要刘某等人满足他们的要求。

  8月3日上午,王某和陈某拿了两把菜刀来到工地,两人冲到施工房屋屋顶,砍断正在高空施工的5名民工身上两根安全绳和一根吊灰桶的绳子,5名民工及时抓住施工处5楼的外置防盗窗,并躲在4、5楼的防盗窗上,在防盗窗上滞留长达40分钟后被株洲县消防官兵救下。

  在整个事件中,现场引来包括附近的民工和过往群众在内的百余人长时间围观,并一度导致该处交通不畅。

  株洲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王某通过砍断高空作业工人安全绳的方式故意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对被告人陈某、王某从轻处罚,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法律搜索网)

  2009年7月22日,中国公路网发布署名吴朝霞文章《驻马店:项目建设“零阻工”不是神话》,介绍了驻马市委市政府有效根治阻工扰工顽症的经验。我觉得其中的八项要求挺好,特引用作为本文收尾:一是宣传舆论要到位;二是要疏浚沟通通道;三是政府职能部门服务要优质高效;四是要平衡各方的利益关系;五是要重拳打击“四霸四强”和恶意阻工现象;六是要杜绝“三乱”行为;七是要加大矛盾纠纷调处;八是严格问责制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 张国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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