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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德两名社矫人员被执行监禁刑罚

 神州国土 2017-02-08
矫正期间不悔改 多次警告均无效承德两名社矫人员被执行监禁刑罚

    □ 王富忱

    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相对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实行社区矫正的人员本该好好珍惜在社会、在家庭服刑的机会,严格遵守各项社区矫正规定,顺利解除社区矫正。可是,兴隆县社区矫正人员白某和双滦区社区矫正人员张某却没有珍惜社区矫正大好机会,经常违反社区矫正有关规定被多次警告无效,被依法撤销缓刑而执行监禁刑罚。

    兴隆县白某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兴隆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6日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其在缓刑期间依法在蓝旗营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6年2月19日起至2018年2月18日止。白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经常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不按时参加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司法所对其进行多次批评教育仍然不改正。2016年3月16日至8月8日,其因不按规定参加司法所组织的集体教育和社区服务等活动,兴隆县社区矫正管理局先后给予警告3次后,其定位手机又无故关机长达57个小时,司法所工作人员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他仍不听劝告。鉴于白某的多次违规违纪表现,兴隆县社区矫正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于2016年8月24日向兴隆县人民法院提交撤销缓刑建议书,该法院于11月1日依法做出了撤销白某缓刑的裁定,11月2日,白某被押送至兴隆县看守所后送交监狱执行1年的监禁刑罚。

    双滦区张某因犯强奸罪被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 6月29 日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3年,在缓刑期间依法在钢城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社区矫正期限为2015年7月16日起至2018年7月15日。张某属于未成年人,钢城司法所对其单独组织学习和劳动,但她每次都不按规定参加,经常以各种理由推托和迟到,屡教不改。为此,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按规定先后给予3次警告后,钢城司法所工作人员找到张某母亲,告知其如果张某再这样继续下去,按照有关规定,将会提请撤销缓刑,请她务必配合司法所共同做好张某的监管工作,但张某的母亲却说,张某非常不听话,乱交朋友,自己也无力对其进行正常监管。之后,张某的定位手机还出现关机现象,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按规定又给予2次警告。司法所通过对张某的平时表现和调查了解得知,她的朋友圈很混乱,社会交往异常,认为张某存在再犯罪的风险极大。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双滦区社区矫正管理局于2016年11月16日向双滦区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建议,该法院于2016年11月29日作出对张某撤销缓刑的裁定,钢城公安分局于当日将张某送至承德市看守所,后送交河北省少管所执行1年半的监禁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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