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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滑坡事故再次发生,检察机关提起8起行政公益诉讼

 我是法权 2017-02-08



安徽检察机关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镇政府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周边环境严重污染被起诉


近日,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就庙岔镇政府、谢桥镇政府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致使周边环境严重污染,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涎河庙岔段河道紧贴北岸建设有大量的违章建筑,庙岔镇生活住房及个体经营户林立,居民及商铺的生活排污管道直接通向涎河河体,生活污水直排入河水内,生活垃圾任意倾倒在河床边,部分垃圾堆已与涎河河水连为一体,河面漂浮大量生活垃圾,涎河河水水质严重污染,为劣V类,涎河周边环境严重恶化。


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谢桥镇生活垃圾处理场位于颍上县谢桥镇辖区塌陷区南段224省道东侧,北侧紧临济河边,系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谢桥镇政府建设使用的生活垃圾焚烧场。该生活垃圾处理场建设时未采取垃圾渗滤液防渗、输导、收集、处理和填埋气体疏导、收集、排放等处理设施,不符合《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规范。目前该垃圾处理场内垃圾无序自然堆填,未采取分层覆土压实及无害化处理措施,恶臭明显,场内蚊蝇滋生,影响周边群众生活。因该垃圾处理场未采取垃圾渗滤液防渗等措施,致使北面河道内满是黑色垃圾渗滤液,对地下水和土壤造成污染,同时对东侧紧邻的济河河水造成污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分别向庙岔镇人民政府、谢桥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依法履行相关职责。至今,两地镇政府仍未依法采取任何治理措施,致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安徽省界临泉县人民检察院、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诉前程序后,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对县人民防空办公室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怠于履职减少征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致使国有资产流失


2016年12月22日,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因固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不依法履行职责,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09年12月,固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在审核收取固镇县锦江花园小区人防易地建设费过程中,未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少收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206808.60元;在审核收取固镇县世纪荣誉小区时,少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074289.20元。以上共计少征收人防易地建设费1281097.8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固镇县人防办作为固镇县人民政府人防主管部门,对本县域内的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负有法定的核算征收职责,但其违规少收取异地建设费用,也未采取有效措施将少收的人防异地建设费收取到位,影响人防工程建设,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2015年9月29日,固镇县人民检察院向固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发出检察建议,督促纠正违法行为,收缴人防易地建设费用。固镇县人民防空办公室函复检察机关称已经挽回国家经济损失,但至今未采取有效措施征收案涉人防易地建设费1281097.80元,致使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保护国有资产,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固镇县人民检察院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向固镇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广东汕头检察机关提起两起行政公益诉讼

石场违规生产养殖场污染环境 环保局镇政府未履行监管职责被起诉


近日,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人民检察院因区环境保护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向汕头市潮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检察院因龙湖区新溪镇人民政府不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向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职中发现,2006年11月21日,汕头市潮阳区谷饶镇石光村石场向汕头市潮阳区环境保护局提交《石光村石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项目报告表》。2006年12月1日,潮阳区环保局审批同意该报告表,并明确要求做好污水和固体废物处理、粉尘排放管理、“边开采边复绿”、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等工作,严格执行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项目竣工后,按程序向该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但石光村石场自2006年12月开始生产以来一直未向潮阳区环保局申请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潮阳区环保局也一直未对该石场违法生产行为作出相应处罚。2016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潮阳区环保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责令石光村石场停止生产,直至石场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合格,并依法处以罚款。其间,潮阳区环境保护局虽然向石光村石场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但经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石光村石场目前仍在继续违法生产。


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西南村靠近村民居住区有多处生猪养殖场,占地100多亩基本农田。这些生猪养殖场均没有获得建设规划许可,未加装污水处理设施,多年来产生的生猪排泄物、养猪废水直接排放入附近沟渠或下水道,污水、粪便横流;使用橡胶垃圾作为燃料烹煮馊水,散发恶臭气味,污染空气,严重危害公共卫生环境和生态环境。2016年11月25日,汕头市人民检察院向汕头市龙湖区新溪镇人民政府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其依法对上述生猪养殖场治理整顿。但新溪镇政府没有切实履行职责,致公共卫生环境和生态环境继续受到污染,国土资源受到严重破坏。


为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两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及《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交叉管辖的规定》,分别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林地遭破坏致650万立方米填土方不稳定,为防止深圳12·20滑坡事故再次发生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提起三起行政公益诉讼


近日,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因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白云区城市管理局、白云区农林局不履行法定职责,分别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杨细生以广州东华砂轮厂的名义承租位于白云区太和镇大源村派安石场的206亩林业用地,在未获得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从2003年5月至2015年12月,违规在该地块上受纳、堆填余泥和建筑废弃物,涉案林地的原有植被、土壤及林业种植条件被严重毁坏。广东省工程勘察院对此作出的危险性评估报告显示:该堆填土方总量约650万立方米,现处于不稳定状态,失稳的可能性大,危险性大,失稳后可能危害堆土场前缘坡脚及近外围100-150m内的工厂、居民区、学校等,延伸长度超过750m,直接受威胁的房屋超过30栋,受威胁房屋的建筑面积超过30000㎡,可能会严重危害周边群众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2016年11月1日,检察机关依法分别向负有监管职责的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白云区城管局、白云区农林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职责,消除危险。但三机关均没有采取有效、实质性措施,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和《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试点工作实施办法》的规定,分别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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