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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矿租赁合同纠纷代理思路探析

 法学小笨笨 2017-02-14

文/池英 河北吴春江律师事务所
本文由作者向无讼阅读独家供稿,转载请注明作者和来源

笔者曾代理一起铁矿租赁合同纠纷案件,接手案件之初面临着诉讼思路的选择问题,笔者想就该案件诉讼思路的形成与各位进行探讨,欢迎批评指正。

案例:

2004年,甲村委会(原告)将其所有的铁矿租给乙公司(被告),双方签订《甲村铁矿租赁经营合同》并在公证处就合同进行公证,合同约定:租金每年370万,十年租金共计3700万。被告已经支付租金2771.39万元。尚欠租金928.61万元。十年间,由于各种原因,被告很长时间处于停产状态,合同到期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租金928.61万元。

一、首先分析原被告双方的具体诉讼情况

(一)作为被告方代理律师,首先我了解到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对总租金有明确的约定,双方对尚未给付租金数额没有异议。同时,我了解到双方签订的铁矿租赁合同没有办理任何审批手续,并且由于政策原因被告曾经停产很长一段时间。

(二)作为被告代理人,我预测原告想凭借双方签订的合同达到其诉讼目的

二、诉讼策略的选择

面对这样的案件,要想实现被告方利益最大化,许多律师很容易想到的便是通过寻找并证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原告对被告停产有无过错,不可抗力等事由达到减少支付租金的目的。我在综合分析案件,通过综合运用法律推理的基础上,分析双方各自的优势和劣势,我决定主张双方所签合同无效。如果这一观点被采纳,我方将实行诉讼利益的最大化,因为合同法58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由于被告停产时间过长,合同一旦被认定无效,被告支付租金的数额将被大额减少。

三、代理意见形成

经过诉讼策略的慎重选择,笔者结合案件事实寻找有利于己方的请求权基础,通过对法律进行恰当的解释,经过演绎推理的方法,形成如下代理意见:

双方签订的《甲村铁矿租赁经营合同》为无效合同,理由如下:

首先,就本案而言,仅用合同法52条第5项无法对涉案合同的效力做出正确的评价。因为《合同法》52条第(5)项仅显示无效的法律效果,在构成要件方面是空洞概括的,无法单独援引为裁判依据。从这个意义上来看,该项规定只是一项具体规范,无法担负一般条款的功能,其功能主要在于通过参引构成要件,将其他法律引入到合同法的评价体系中来。此外,《合同法解释(一)》第四条、《合同法解释(二)》第十四条对参引法律规范的范围及类型进行了限缩性的解释。
在评价本案合同效力过程中,合同法52条第5项通过将《矿产资源法》和《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引入到合同效力的评价体系当中,进而实现国家对采矿权合同特定管制的效果。因此,合同法52条第五项属于引致性条款,由此可见,上次庭审过程中原告认为本案不适用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其次,从对本案合同效力进行评价所依托的法律条文来看,从法律条文的形式上来看,矿产资源法第6条以及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38条在立法技术上使用的是“禁止”“不得”等强行性规范的行为模式,他们提示当事人必须严格遵守不得通过意思自治加以改变,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同时,矿产资源法42条,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5条,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42条第三项对非法出租采矿权的行为均规定了十分严格的法律后果。
以上法律规范无论从形式上还是内容上均符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特征。上述条文在立法价值上也表明其为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因为矿产资源作为国家的一种战略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其开采、使用关系到国家的战略利益,国家对矿产资源开采实行严格的的许可制度,以维护采矿权流转审批制度,避免扰乱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保护国家有限的、不可再生的矿产资源不受破坏性开采,最终达到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

第三、就本案涉及的《甲村铁矿租赁经营合同》内容来看,原告在明知被告没有采矿资质的情况下依然以租赁的方式将铁矿出租给被告进行开采,原告放弃对矿山的管理,除收取固定租金外不再履行作为采矿权人的全部法定义务,亦不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的,应属于以租赁形式转让采矿权。同时原告将一切铁矿开采权,矿产品的处分权均让与被告。原告放弃享有采矿权的权利亦不履行经营管理义务,将采矿权完全交予被告也表明原告以租赁形式转让采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6条规定: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可见,只有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才能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除此之外的任何情形的将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均是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原告的行为显然属于法律禁止性的行为。矿产资源归国家所有,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采实施严格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原告通过签订合同擅自将国家所有的矿产资源交由被告开采,不仅严重侵害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造成矿业权税费流失,而且极易造成矿产资源的乱采滥挖,甚至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对此类合同应给予否定性律评价。

综上所述,双方签订的《甲村铁矿租赁经营合同》系无效合同。

四、启示

1、代理案件应思维开阔,将代理路径周全的列举出来,通过综合分析选择最佳代理策略。

2、法律逻辑、法律思维、法律推理以及法律解释方法对代理思路的形成,代理意见的证成至关重要。

3、代理思路形成及选择也应该预测庭审双方诉讼的具体处境,选择能够对对方造成强大心理压力的策略。

 

 

编排/谢昊

责编/张洁  微信号:zhengbeiqing0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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