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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经典真题

 观心破执 2017-02-15

每日经典真题

 

真题集中突破:

1、甲乙双方拟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甲向乙借款11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乙在签字之前,要求甲为借款合同提供担保。丙应甲要求同意担保,并在借款合同保证人一栏签字,保证期间为1年。甲将有担保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乙要求从11万元中预先扣除1万元利息,同时将借款期限和保证期间均延长为2年。甲应允,双方签字,乙依约将10万元交付给甲。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的保证期间为1年

B.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

C.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D.丙应对10万元本息承担保证责任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1题卷三

保证合同的当事人为保证人与债权人,保证合同自保证人与债权人就保证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时成立。若保证合同未成立,保证人即无须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是否成立,需要依照《合同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则判断。

《合同法》第30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合同法》第200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担保法》第13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所以,本题中保证合同的当事人是债权人乙与保证人丙。该保证合同中的保证期间是1年,主债权的期限也是1年。

《担保法解释》第30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数量、价款、币种、利率等内容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同意的,如果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担保法解释》第30条的适用有一个前提:即保证合同已经成立。

甲将有丙以保证人身份签字的借款合同交给乙时,乙面对的是两个生效的要约(甲借款的要约和丙提供保证的要约),假设乙在合同上签字,则借款合同与保证合同均因乙的承诺并签名而成立。但乙的行为并非如此。一方面,乙对甲价款的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将借款本金由11万元变更为10万元,将价款期限延长为2年),即乙对甲发出了新的借款要约,但甲予以承诺并签名,甲、乙10万元的借款合同因此成立。另一方面,乙对丙保证的要约也作出实质性变更(将保证期间延长为2年),即乙对丙发出了新的保证的要约,但该新的保证要约并未到达保证人丙(因为甲不是丙的代理人,甲也不是丙的受领使者,甲是乙的传达使者),丙也就未对乙作出的新的保证要约予以承诺并签名,乙、丙间的保证合同未成立,丙无须承担保证责任。因而B正确,AC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项。


2、甲公司与乙公司达成还款计划书,约定在2012年7月30日归还100万元,8月30日归还200万元,9月30日归还300万元。丙公司对三笔还款提供保证,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后甲公司同意乙公司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丙公司对此不知情。乙公司一直未还款,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要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关于丙公司保证责任,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300万元

B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500万元

C丙公司保证担保的主债权为600万元

D因延长还款期限未经保证人同意,丙公司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014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10题卷三

根据《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担保法解释》第3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同合同履行期限做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担保法》第19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乙公司欠甲公司的三笔债务(数额分别为100万元,200万元与300万元),均由丙公司提供保证。均未约定保证方式。根据《担保法》第19条,三个保证的保证方式均为连带责任保证。均未约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30条,乙公司与甲公司约定将三笔还款均顺延3个月,但未经保证人丙公司书面同意,因此,三个保证的保证期间未变更,仍为前述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第26条,三个保证的保证期间均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三个保证之保证期间届满日分别为2013年1月31日、2013年3月1日、2013年3月31日。对于连带责任保证,若债权人甲公司未在保证期间内请求保证人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期间经过,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因甲公司仅于2013年3月15日请求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所以,第一笔和第二笔还款的保证期间经过,丙公司免除保证责任。丙公司仅须为第三笔还款(300万元)承担保证责任。所以,A项正确,BC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A。


3、(多选题)甲公司从乙公司采购10袋菊花茶,约定:“在乙公司交付菊花茶后,甲公司应付货款10万元。”丙公司提供担保函:“若甲公司不依约付款,则由丙公司代为支付。”乙公司交付的菊花茶中有2袋经过硫磺熏蒸,无法饮用,价值2万元。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便要求丙公司付款10万元。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如丙公司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丙公司只能向甲公司追偿8万元

B.如丙公司不知情并向乙公司付款10万元,则乙公司会构成不当得利

C.如甲公司付款债务诉讼时效已过,丙公司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D.如丙公司放弃对乙公司享有的先诉抗辩权,仍向乙公司付款8万元,则丙公司不得向甲公司追偿


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真题第54题卷三

《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担保法解释》第43条规定:“保证人自行履行保证责任时,其实际清偿额大于主债权范围的,保证人只能在主债权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担保法》第17条规定,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务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本题中丙为保证人,且约定为一般保证,享有先诉抗辩权。

A项:《担保法》第20条规定,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债务人的抗辩权。债务人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保证人仍有抗辩权。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乙公司要求甲公司付款未果”,表明乙请求甲支付10万元货款时,甲已经对乙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辩权,甲对乙的10万元付款义务因此缩减为8万元。与此相应,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10万元缩减为8万元。此时,若乙请求丙承担10万元的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的顺序履行抗辩权,只对8万元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若丙不援用甲的顺序履行抗辩权,仍承担10万元的责任,超出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因为保证债务只有8万元),丙就只能向甲追偿8万元,A项正确。

B项:《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如果丙不知甲享有并行使了顺序履行抗辩权,并对乙承担了10万元的责任,超出的2万元并非保证责任的承担,超出的2万元属于“非债清偿”,构成不当得利,丙有权请求乙返还不当得利2万元。B项正确。

C项:《诉讼时效规定》第21条规定,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保证人享有主债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保证人未主张前述诉讼时效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向主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主债务人同意给付的情形除外。如果甲对乙的8万元货款债务已过诉讼时效,并且甲对乙主张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那么甲对乙的主债务由8万元缩减为零。基于保证债务内容和范围上的从属性,丙对乙的保证债务也由8万元缩减为零。若乙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别无选择,必须援用甲已经对乙行使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拒绝承担任何保证责任。如果丙没有援用甲的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仍对丙承担8万元或者10万元的责任,均非保证责任的承担,其对甲无追偿权,C项正确。

D项:《担保法》第31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除了可以援用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权之外,保证人对债权人可能还享有自己的抗辩权(如先诉抗辩权;保证债务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权)。须注意:保证人放弃自己对债权人享有的抗辩权并承担保证责任的,对保证人的追偿权不产生丝毫影响,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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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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