药品GMP认证检查工作程序(2016-05-11 07:39:35) 1. 2. 制定依据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2.3 《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4 《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
2.5 3.
适用范围: 4. 职责 4.1 4.2 药品GMP认证检查机构(以下简称检查机构)负责申请资料技术审查、制定现场检查方案、实施现场检查、审核现场检查报告、审查结果公示等,并遵循本程序所述事项。如遇本程序之外事项,按有关规定、程序处置。 4.3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药品GMP认证结果的行政审批。 5. 认证工作流程 5.1 申请和受理 5.1.1申请药品GMP认证的企业应将《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其申报资料、电子文档、资料真实性声明递交行政受理机构。(申请人需持办理行政许可项目受理事项用委托书、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 5.1.2行政受理机构按照《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要求》对资料进行形式审查。 5.1.3行政受理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资料形式审查,将受理的药品GMP认证资料移交检查机构,并附《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移交单》(见附件1)。 5.1.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并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a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b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药品注册现场检查与药品GMP认证合并检查除外); c药品批准证明文件批准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不相符的; d不符合《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填报说明要求的; e《药品GMP认证申请书》规定的内容未填写的; f 申报资料项目不全的。 5.1.5经形式审查,《药品GMP认证申请书》及其申报资料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录入药品GMP认证管理系统,发受理通知书(见附件2),并将申报资料及时移交给检查机构。 5.2技术审查 5.2.1检查机构收到资料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依据《药品GMP认证申报资料技术审查要点》要求对资料进行技术审查并填写《药品GMP认证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表》(见附件3)。审查意见分为符合规定、补充资料、终止认证。 有下列情形的,检查机构须一次性书面通知(见附件4)企业补充资料: a申请认证的范围未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的; b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品种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 c申请认证范围所涉及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生产地址与《药品生产许可证》地址不符; d青霉素类、头孢菌素类、激素类、抗肿瘤类、避孕药类、疫苗/菌苗类、基因工程类产品生产车间独立性或防止污染和交叉污染的措施不明确; e非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与可最终灭菌的无菌制剂共用生产设备及设施,管理措施不明确; f 影响现场检查方案制定的其它情形。 5.2.2原则上企业应在2个月内提交补充资料。补充资料时间不纳入认证检查工作时限。逾期未补正的,检查机构可终止认证申请。 5.2.3终止认证的,应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提出明确的终止认证意见,退行政受理部门,由行政受理部门通知企业。 5.2.4如遇涉及政策规定的其他问题,提出意见报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3制定检查方案 5.3.1 经资料审查符合规定的, 检查机构在10个工作日内制定《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附件5)。 5.3.2检查方案应有针对性,内容包括:企业总体概况(历史沿革、厂区情况)、生产车间简述、本次认证范围、认证类别(首次认证、复认证)、主要品种、生产的基本情况、委托生产和委托检验情况、上次认证以来关键变更情况、重点检查的内容、需要核实的问题、日程安排、检查组分工等。 5.3.3检查方案应重点强调内容: a检查组需根据申请认证的剂型,选择产量大、工艺复杂、质量不稳定、新投产等高风险品种,从原料购进到成品出厂进行全过程检查。每个剂型至少选择3个品种,不足3个品种的全部检查。 b重点核实激素类、抗肿瘤类等高活性、致敏性、细胞毒性药品是否与其它药品共用设施设备,无菌工艺(含F0小于8)与最终灭菌工艺产品是否共线生产,应核查其可行性评估报告、防止交叉污染的措施与验证数据。 c其它需现场重点核实问题。 5.4安排现场检查 5.4.1检查组一般由3名检查人员组成。应根据检查任务需要,按照专业对口原则,抽派相应的检查人员。检查组原则上还应包含一名具备检验经验的检查人员。检查人员不得与被检查企业存在利益冲突。 5.4.2放射性药品、生物制品企业的检查,检查组至少有1名该领域的专家参与现场检查。必要时,检查人员应事先做好相应保护措施,如疫苗接种。 5.4.3现场检查时间一般为3-5天,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5.4.4 检查机构负责起草《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通知》(附件6),并于现场检查前通知被检查企业及其所在辖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安排检查相关事宜。 5.4.5必要时,企业所在辖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选派1名药品监督管理人员作为观察员参加检查。 5.4.6 检查机构在现场检查实施前,应准备好《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及相关资料等。 5.5实施现场检查 5.5.1现场检查实行组长负责制,组长对现场检查方案的执行情况、现场检查意见和现场检查报告的内容负主要责任,检查组其他成员对检查分工部分负直接责任。 5.5.2检查组在实施现场检查前应制作检查清单(见附件7),签订《药品检查员承诺书》(见附件8),签署《无利益冲突声明》(见附件9)。 5.5.3首次会议 a通报检查组人员组成并出具检查员证或相关证明; b介绍现场检查安排及人员分工; c明确检查范围和依据标准; d与被检查企业签署《接受现场检查单位承诺书》(附件10); e被检查企业简要汇报企业GMP执行情况; f 确认检查期间动态生产情况; g检查组针对汇报情况进行提问。 5.5.4检查组应基于科学、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检查方案实施检查。为确保现场检查质量,检查组可以对检查方案做出实事求是的调整。任何调整均须在检查报告中予以说明,延长或缩短检查时间、有重大内容调整的须电话报检查机构同意后方可执行。 5.5.5 检查员应按照分工将现场检查所涉及的内容及时、详尽地记录,记录资料应随检查报告一同交回检查机构。 5.5.6检查组可通过现场观察、面谈、提问、查阅文件等方式进行现场检查,可采用复印、录音、摄影、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复印的证据材料需注明“与原件一致,页数和份数”,由具有一定资质的企业代表签字并加盖骑缝章。 5.5.7 检查组每天检查工作结束前应对当天检查情况和企业进行简单的口头交流,并告知企业第二天检查的主要内容及备查文件资料。 5.5.8现场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对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汇总,对检查发现缺陷参照《药品生产现场检查风险评定指导原则》进行分级,并完成《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见附件11)。现场检查报告应客观真实反映该公司的基本情况,能支持检查发现情况与最终结论。所叙述内容应清晰、准确,不得含糊其辞。 5.5.9对可能导致严重药害事件发生的缺陷问题,检查组要立即报告检查机构。检查机构视情况决定是否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5.5.10现场检查期间如发现申请企业涉嫌违反《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检查组应及时将证据通过观察员移交企业所在地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并报告检查机构,检查机构根据情况决定是否中止现场检查活动。检查组应将情况在检查报告中详细记录。 5.5.11《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须检查组、观察员签字,并附《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见附件12)及相关资料。 5.5.12末次会议企业应安排关键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参加,检查组向被检查企业通报检查情况,明确检查不合格项目。如企业对检查发现问题有异议,可作适当解释和说明,检查组应进一步核实。企业如仍有异议,可提交《检查组与受检企业存在异议的问题记录》(见附件13)。检查发现的不合格项目,须检查组、观察员及被检查企业负责人签字,双方各执一份。 末次会议上检查组应告知企业按照《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整改资料要求》进行整改,并要求其在20个工作日内报送整改报告到检查机构。 5.5.13 结束检查后,检查组应及时将检查报告及其电子文档、检查员记录本及相关资料报送至检查机构。 5.6企业整改 5.6.1现场检查结束后,原则上企业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药品检查机构报送缺陷整改报告,如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企业可报送相应的整改计划。整改时间不计入认证工作时限。 5.6.2整改资料的相关要求详见《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现场检查缺陷项目整改资料要求》。 5.7综合评定 5.7.1检查机构应在40个工作日内结合企业报送的整改资料对现场检查报告进行审查及综合评定。 5.7.2综合评定应采用风险评估的原则,综合考虑缺陷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所评估产品的类别对检查结果进行评定。
a只有一般缺陷,或者所有主要和一般缺陷的整改情况证明企业能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的,评定结果为“符合”; 5.7.2.1如遇复杂或有争议的问题,可组织有关专家论证。通过论证有下列情形的,可组织检查组对该企业GMP整改情况进行现场复核检查,如进行现场复核检查,评定时限顺延。 a缺陷整改内容较复杂,技术审查无法确定整改效果的; b通过审查检查员作业、整改资料,反馈企业可能存在现场检查报告中未提及的主要或严重缺陷的。 5.7.2.2现场复核检查参照药品认证现场检查程序进行,重点对缺陷整改情况及重点检查问题进行检查。 5.7.2.3现场复核检查组原则上应为上次GMP认证检查的人员。现场复核检查中发现企业仍存在缺陷,企业需进一步报送整改资料,药品检查机构按照综合评定程序,结合企业报送的整改资料对现场复核检查缺陷整改情况进行综合评定。 5.8审查过程中应及时填写《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审查单》(见附件14)。 5.9检查机构依据《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审查单》及综合评定意见形成《药品GMP认证审核件》(见附件15)。 5.10发现企业目前风险可控,日后生产中存在潜在风险的,应向企业发放《药品检查告诫信》(见附件16),并告知企业所在地监管部门,督促其日后对企业监管。需发《药品检查告诫信》情形如下: a 此次认证剂型项下有多个品规,但未完成常规生产品规工艺验证工作的; b 共线生产存在较大风险的; c 人员变动频繁,质量管理体系薄弱; d 存在其它较大风险的。 5.11检查机构应将符合或不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评定结果予以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受理号、企业名称、现场检查时间、检查范围、检查组成员、检查经办人员等内容。 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或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时组织调查核实。调查期间,认证工作暂停。 对公示内容无异议或对异议已有调查结果的,药品认证检查机构应将检查结果报同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审批。 5.12审批 5.12.1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检查结果进行审批,符合药品GMP要求的,向申请企业发放《药品GMP证书》;不符合药品GMP要求的,认证检查不予通过,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见附件17)方式通知申请企业。行政审批工作时限为20个工作日。 5.12.2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审批结果予以公告,并将公告上传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公告内容包括企业名称、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质量负责人、生产地址、认证范围、现场检查员、证书编号、有效期、检查机构法人等。 5.12.3发布《药品GMP认证公告》后,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药品GMP认证审批签发件》(见附件18)交行政受理机构。 5.13发证 5.13.1行政受理机构依据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结果打印《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5.13.2企业可持领取行政许可项目批准文件用委托书(领取人需带身份证明原件与复印件)到行政受理机构,领取《药品GMP证书》或《药品GMP认证审批件》。 5.14存档 按照档案管理规定,相关部门对受理、审查、审批等文件连同企业的有关申请资料一并归档保存。 附件1:药品GMP认证申请资料移交单 附件2:受理通知书 附件3:药品GMP认证资料技术审查意见表 附件4:药品GMP认证补充资料通知 附件5: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方案(模版) 附件6:
附件7.
附件8: 附件10:接受现场检查单位承诺书 附件11: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报告(参考样稿) 附件12: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不合格项目 附件14:药品GMP认证现场检查审查单 附件15:药品GMP认证检查机构 附件16:药品检查告诫信 附件17:药品GMP认证审批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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