赌博罪
一、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二、立案追诉标准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组织三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五千元以上的; 2、组织三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五万元以上的; 3、组织三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二十人以上的; 4、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5、其他聚众赌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营利为目的,以赌博为业的,应予立案追诉。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三、定罪标准 (一)犯罪构成 1、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 2、犯罪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赌博、以赌博为业的行为。 3、犯罪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以营利为目的。出于消遣娱乐,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二)关于赌博“出千”行为的定性 赌博是一种用斗牌、掷骰子、打麻将、老虎机等形式,靠运气和侥幸拿钱财作注比输赢的行为。如果行为人设置圈套诱骗他人参与赌博,而赌博活动本身仍然是凭偶然之事实决定输赢,其目的仍在于通过赌博达到营利的目的,而不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属赌博行为,应以赌博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以赌博为名,行诈骗之实,比如参赌一方在赌具中弄虚作假,或者采用黑话、暗话为号,诱骗另一方与之赌博,诈骗对方的财物的行为应构成诈骗罪。因为构成赌博罪要求决定输赢的偶然事实必须为共赌者所不预知,如为共赌者一方所预知,而参赌对方毫不知情,则预知胜负的一方的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特征,应以诈骗罪论处。 (三)关于抢回所输赌资行为的定性 《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5]8号第七条规定:“抢劫赌资、犯罪所得的赃款赃物的,以抢劫罪定罪。但行为人仅以其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为抢劫对象,一般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处罚。”赌博过程中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抢回所输赌资或所赢赌债,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是将赌资、赌债索回,与一般抢劫罪非法占有公私财产的意图不同。依据该解释,行为人抢回自己所输赌资的行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通常不宜认定为抢劫罪:一是抢回所输赌资行为发生在赌博活动的当场(时空限制),二是抢取财物未明显超出自己所输赌资范围(数额限制),三是抢取赌资行为并未触犯其他刑法规定。如果使用暴力等手段抢回赌资时构成其他如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等犯罪的,可依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定罪处罚。 四、证据收集 (一)讯问犯罪嫌疑人 1.参与赌博的时间(开始、结束或被查获的时间)、地点,以何方式进行赌博,赌具的情况,赌注的大小、数额、种类; 2.参与赌博的人都有谁,参赌人的基本情况,各参赌人之间的关系,组织者、发起人是谁; 3.参赌的目的和动机,是否以赌博为业,携带多少资金参赌,资金的来源,赌博中的输赢情况,共有多少赌资被公安机关扣押,其他参赌人员的输赢情况等; 4.是谁提供的赌博场所、赌具,提供者的详细情况,提供者是否知情,是否从中获利,获利多少; 5.赌博中有无借贷、放债的情况,借贷、放债人的情况,偿还及利率等情况; 6.赌博中有无工作人员,与设赌、参赌人员的关系,在现场中承担何任务,怎样进行利益分配; 7.现场有哪些目击者、知情者以及其他情况。 (二)询问证人 1.问明证人的基本情况,核实证人的身份,如果是围观者,问明其出现在赌博现场的原因; 2.赌博的时间、地点,参赌人员的人数及基本情况,是否能辨认各个参赌人员; 3.参赌人员利用何种赌具以什么方式进行赌博,赌注的大小、数额、种类; 4.各参赌人员携带的赌资情况及输赢情况,赌博场所、赌具提供者的情况,提供者的获利情况; 5.赌博中有无借贷、放债的情况,借贷、放债人的情况,偿还及利率等情况; 6.赌博中有无工作人员,负责什么(比如发牌等)。 (三)物证、书证以及视听资料 应重点收集:(1)涉案的赌具、赌资;(2)赌博过程中的记帐凭证、收条、账单票据、银行交易清单、电传等;(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照片、遗留赌具赌资、其他证物、通话记录、电子证据等,以及证人或同案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4)案发现场的视频监控记录以及秘密调查所拍摄的视频资料等。 收集上述证据的同时,有条件的应通过录像、拍照记录搜查到的书证、物证的数量、特征、所处位置等原始状态。对于不易调取的书证(如手机中通讯录、信息,银行账号信息等),要拍照记录。对于隐匿销毁证据的现场,要及时记录、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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