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慎用司法资源 减少“冲动”诉讼

 道德是底线 2017-02-16

前不久看到美国一个案件,原告是个华人,标的只有几百美元,在花钱请律师折腾了一个月之后,最后法官的判决是:标的太小不予判决。法官的解释就是你是在浪费司法资源,体现的就是对司法资源的保护。当然美国是个判例体系的国家,要在中国是不可想象的。只是通过这件事来说明司法资源的重要性。

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的一部分,它应包括司法机构、司法人员和与司法活动相关财政保障资源。司法资源具有资源的特征稀缺性,是有限的,有投入,并不能无限支取。司法资源是一种社会资源、公共资源,每个人都可以利用,但必须是合理合法、有效有限利用。滥用司法资源就是胡乱地或过度地使用。因为司法资源的稀缺性,探讨司法资源的滥用才有意义。

法治的不断完善,给这个社会带来有序、合理的运行。人民法院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与人民群众对法律的需求、对法治的渴望是成正比的。虽然法院现在有很多便民措施,甚至于采取立案登记制,大大方便了人民群众诉讼。但到法院起诉过的人都知道,真的要起诉还是相当复杂的。

前面说到司法资源是社会资源,每个人都可以用,但还是要慎用。法院的人力、物力都是相对固定的,案件数量的不断攀升对案件的审理及执行肯定是有影响的。

通过对一些案件的审理后发现,有很多的案件临时起意,也就是所谓的“冲动”诉讼,而这些都是可以通过双方当事人的协调或者是等待来解决,根本不需要到法院来打一场官司解决,也就是说完全没必要动用司法资源。有的人是因为对方的一句话而起诉,辟如张某诉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李某从事建筑行业,张某经营材料,两人是多年的合作伙伴。李某承包了一个工程,因为工程款未到位,也就拖欠着张某的2万元材料款。在张某向李某催要材料款时,李某正烦着呢,说了一句“催什么催,一点点钱,又不是不给你,有本事你打官司去啊”。张某也来气了,你欠我的钱还调子高啊,一纸诉状就将李某告到法院。立案后通知李某应诉时,他觉得自己错了,马上就请求法院调解,并且承诺分两次付清。根据当事人申请法官组织庭前调解,张某也觉得自己过于冲动,结果只用了不到十分钟就调解结案。双方完全可以冷静地沟通一下,一场诉讼就可以避免。

有的则是因为对方暂时的经营不善或者资金问题,如刘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某向刘某借款1万元用于经商,因为货款出现问题,暂时无力还款,赵某也向刘某进行了说明。但刘某认为赵某不会还钱,遂向法院起诉,在审理过程中,赵某正好收到货款,他第一时间就将钱付给刘某,并且说当时就说好了只要货款收到就会付款,更何况还是亲戚。该案也是和解结案。其实该案只要刘某稍稍等待一下,给赵某一点时间,也是无须通过诉讼来解决的。

有的则是对债务人期望值太高,由信任到猜疑,如文某与李某合伙纠纷一案。文某与李某系姨俵,两人合伙经营一条采沙船,因两人均无相关的采沙经验,在开始时出现亏损。文某于是提出退伙,李某也同意,但要支付10万元给文某。到了付款的时候李某一下子拿不出钱,于是请求文某延期,而文某不同意,并且立马向法院起诉。进入执行程序后通过拍卖船舶也还没有得到全部欠款。而李某最后没办法,只好又通过银行贷款购买采沙船。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生意也蒸蒸日上,不但还清了文某的欠款,而且还添置了车辆和房屋。当然与文某的关系也就断绝了亲情和友情,让人觉得可惜。

以上几个案件确实是体现了法律的严肃性,但细想一下也许不通过诉讼,可能也能达到同样的效果,甚至于更好。我们运用司法资源的目的,其中也是在追求人性的回归。社会需要法制,更需要诚信和理解。其实部分社会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随意或者是过分的行使法律赋与的各项诉讼权利,从而在客观上增加了司法机关在各项上的成本,减少了他人有效利用司法资源的可能性。全国各级法院在提高司法效率、节约司法成本上大都在尝试设制合理的诉讼制度和程序。实践证明,大量的民事争议并不完全需要公权力介入,在提倡自身解决机制的前提下,建立诉外调解机制的民间组织资源,也是对司法资源的有效保护。节约司法资源、慎用司法资源,合理利用司法资源,都是当前全国法院改革需要关注的重要方向。当然有很多的方式和途径都在尝试,但目前最好办法莫过于通过提高公民法律意识来减少诉讼案件数量。如果公民对法律的含义都有很好的了解的话,每个人保护自身权益的思想就会增强,大家处理相互摩擦的方法方式便会更加微妙且有原则,也会在一个有序的规则内解决。最终导致诉讼案件数量大大减少,“冲动”式的诉讼案件也会大幅下降,对法院、对社会、对国家的法治进程都将是个良好的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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