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日前公布《治安管理处罚法(征求意见稿)》,将行政拘留执行年龄从16周岁降至14周岁,引发一些争议。不少法学专家反对这一措施,甚至武断地认为“没有任何严谨研究”支持其必要性,这显然有失偏颇。 首先我们应正视一个现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近年日趋明显,尤其在15岁以下的年龄段。例如,2016年某省公安机关处理的18岁以下未成年人虽只占全部违法行为人总数的2%,但在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中,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却占到总数的11.4%。相比几十年前,我国生活水平大大改善,未成年人的身体发育和智力水平都非昔日可比,加上大众传媒、互联网中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低龄犯罪屡见不鲜。
新规定试图填补这个空档,却招致一些人反对。而反对的理由,无非是认为降低行拘执行年龄对于未成年人而言太严厉,不利于他们身心健康,会起反作用。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素来强调对未成年违法犯罪者的保护,从其立法本意而言是否应该更侧重对未成年人受害者的保护?比如保护校园霸凌中的未成年受害人,限制媒体对未成年人受害者采访报道的同时,是否应考虑在被侵害对象是未成年人时加重处罚?降低未成年人行政拘留年龄与否,如果只考虑对未成年违法者的保护,那对未成年受害者的权利岂不是二次伤害?
现在对未成年人违法者,不是行拘措施太重,而是实际作用太小,加上记录封存制度有隔靴搔痒之感,难起惩戒作用。可考虑行政拘留跟社会征信挂钩,让行为人真正对自己负责。 (作者是中国政法大学疑难证据问题研究中心主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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