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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东方奸杀事件受害者姚金易今天下葬了

 小天使_ag 2018-04-14
有人记得两年前的「新东方外语奸杀事件」吗?受害者姚金易今天下葬了,姚妈妈这两年一直在到处奔走,想唤起大众对培训机构管理和青少年犯罪的关注。我们是不是对“未成年犯罪”太宽容?

  16岁的年纪,正是如花儿绽放版的年纪,品学兼优,长相甜美,本来应该是有一个美好的未来的。可是在2016年5月19日晚上,姚金易在北京昌平新东方外国语学校601教室里,被强奸,后杀死,结束了短暂的一生。

  本案由北京市一中院在2017年4月19日对该案进行了不公开开庭审理。2017年6月26日公开宣判。

  审理结果显示,此案发生在2016年5月19日,案发地是新东方外国语学校。当晚21时许,王某某教学楼内,强行与被害人姚某某发生性关系。因害怕对方告发,王某某扼压姚某某颈部,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

  一审法院认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实施犯罪时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依法对其从轻处罚;案发后,其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故意杀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但考虑其所犯故意杀人罪的情节、后果及社会危害程度,对其不予从轻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根据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犯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如此之大,不管法院选不宣判,我知道这个案子最多无期徒刑,上诉也是一样的,法院也判处没有问题。未成年就是“免死金牌”

  我国《刑法》第49条规定【死刑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我知道这位母亲想为自己女儿找回公道,杀人偿命,可是我也想说在现行的法律下是不可能的。

  但是这个案子却再一次引发了我们思考,对于未成年犯罪的处理,我们是不是对未成年“保护”过度了?

  《刑法》第17条【刑事责任年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12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看出来了吧,我们一直都认为未成年犯罪,就是应当被原谅,有些甚者可以免除处罚,我们理解未成年时,但是有谁理解受害者的痛苦。现在未成年犯罪、校园暴力层出不穷,为什么会这样呢?

  是不是我们对“未成年犯罪”太宽容,如果“未成年人”作恶长期得不到有效有力的惩戒,既伤害了公众对法律维护公平正义的期待,也可能会让不少未成年人模仿犯罪。

  肯定学校、社会也是有责任的,学校对学生的监管教育不力,对学生思想教育不够,社会、网络等传播的暴力、淫秽等不健康内容有关。

  正如这位家长所言,其实她也只是想让社会更加关注“未成年犯罪”等问题,希望得到重视,不要造成更多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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