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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胜谈】 “十八岁”的十项刑法意义

 苏律师书架 2017-12-31



        一、决定量刑轻重


     《刑法》第17条第3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未满十八岁,是一个法定从宽量刑情节,定罪之后量刑时要体现从宽的精神,包括从轻和减轻两种情形。至于是选择从轻还是减轻,需要结合行为人当时的具体年龄(是否接近18岁)、犯罪的恶劣程度、危害后果以及悔罪表现等因素具体考虑。已满十八岁的人,不再享有这一法定从宽情节。


二、决定是否适用死刑


死刑是最为严厉的刑罚,但并非对任何犯罪人都可以适用。《刑法》第49条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由此可见,未满十八岁的人,不论其犯何种罪刑,后果何等严重,均不适用死刑。而且,这里指的是“犯罪时”,也就是说判断的标准是犯罪时是否满18岁,而不是审判时。不适用死刑,自然也就不能判处死缓。


三、决定是否构成累犯


《刑法》第65条第1款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累犯是一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而不满十八岁是一个排除累犯的条件。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不属于累犯。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前罪不满十八岁,就不构成累犯,不管犯后罪时是否满十八岁。


四、决定教唆犯的处罚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的,称为教唆犯,与被教唆人构成共同犯罪。《刑法》第29条规定:“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也就是说教唆对象是否满十八岁,影响教唆犯的处罚。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是一个法定从重处罚的情节。


五、影响缓刑宣告


《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见,不满十八岁的人,宣告缓刑的机会更大。


六、决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与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的界定

《刑法》第234条之一规定:“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由此可见,摘取不满十八岁的人的器官,不论其是否同意,均不再定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而是定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


七、决定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的认定

《刑法》第260条之一规定:“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种行为构成虐待被监护、看护人罪,但对象特定,不满十八岁是其中的对象之一。


八、影响涉毒品犯罪的定罪和量刑


《刑法》第347条规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把利用、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实施毒品犯罪和向不满十八岁的人出售毒品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353规定:“强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从重处罚。”把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不满十八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


《刑法》第354条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可见,容留不满十八岁的人吸食、注射毒品,达到一人次即构成犯罪,不需要其他条件。


九、影响涉卖淫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刑法》第358条规定:“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可见,组织、强迫的对象是否满18岁,是一个重要的量刑情节,不满18岁的,对组织、强迫者一律从重处罚。

而且司法解释中规定:“组织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卖淫人员累计达十人以上的;(二)卖淫人员中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累计达五人以上的;”

可见,组织一般人员卖淫,需十人以上才属于“情节严重”,而组织不满十八岁的人卖淫,五人以上即属于“情节严重”。对强迫卖淫,也做了类似的规定。


《刑法》第359条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在司法解释中规定:“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一)引诱他人卖淫的;(二)容留、介绍二人以上卖淫的;(三)容留、介绍未成年人、孕妇、智障人员、患有严重性病的人卖淫的;(四)一年内曾因引诱、容留、介绍卖淫行为被行政处罚,又实施容留、介绍卖淫行为的;(五)非法获利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可见,容留、介绍不满十八岁的人卖淫,达到一人次的,即构成犯罪。


十、影响传播淫秽物品犯罪的量刑


《刑法》第364条规定:“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这里把向不满18岁的任传播淫秽物品作为从重处罚的情节,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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