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关于工程开工和竣工日期的相关法律问题》

 华山论剑802 2017-02-19

信息来源:中华建筑报【转载】

问题一:工程项目的实际竣工日期如何认定?  

【律师答问】  竣工日期可以分为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和依法推定的日期。  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绝对或相对的日期。  实际竣工日期是指承包人全面、适当履行了施工承包合同时的日期。合同中约定的竣工日期是发包人限定的竣工日期的底线,如果承包人超过了这个日期竣工就将为此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竣工日期则是承包人可以全面主张合同中约定的权利的开始之日。  依法推定的日期是指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推定的日期。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32.4款规定:工程竣工验收通过,承包人送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按发包人要求修改后通过竣工验收的,实际竣工日期为承包人修改后提请发包人验收的日期。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6条规定:“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  一般情况下,实际竣工日期应该是双方共同认可的竣工日期,也就是双方合意的结果。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就是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时候,按照相关法律推定来确定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


问题二:在未经验收的情况下,业主提前进场使用,如何确定竣工日期?  【律师答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亦作了内容基本相同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建设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有争议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第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工程未经验收就使用的时间应视为工程转移占有的时间,根据上述规定,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此种情况下的竣工日期是为解决争议利用法律推定的日期,不是实际竣工日,实际竣工日是客观存在的,无需推定。  竣工日期就是计算工期的终点,工期就此确定。由此可知,实际使用对竣工日有影响,对实际竣工日期没有影响。  


问题三:业主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施工方可以要求顺延开工日期吗?签订施工合同时双方应怎样协调开工时间与施工许可证的关系?  【律师答问】  《建筑法》第八条规定:“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  从《建筑法》第八条之规定可以看出,施工合同是办理开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然而,施工许可证是行政机关对建筑工程进行管理的行政措施,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不得擅自开工。所以,施工许可证应为实际开工的法定条件,如未取得施工许可证,则不具备开工条件,承包方有权拒绝开工。  我个人认为,施工方要么拒绝开工,要么按照施工合同约定的时间开工。开工后还可以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由停止施工,但不得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由窝工、甚至延误工期,否则,应视为违约。如果施工单位主张是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导致工期延误,必须举证,这对施工企业来说是比较困难的,因为没有施工许可证并不必然导致工期延误,没有施工许可证,施工方可以此为由拒绝开工,或者开工后以此为由停工,但不可以以此为由窝工或延误工期。从实际操作的角度讲,施工方应将拒绝开工或开工后停工的行为用证据固定下来,如公证、签证等。如果施工方以没有施工许可证为由对延误工期进行抗辩,就必须用法律事实来说话。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