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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答】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建筑方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jnancy2700 2017-02-20

我公司完成建筑工程服务后,发包方支付的工程款项中,暂扣了工程保证金,请问我公司是否可以按照扣除保证金后的工程款项进行申报纳税?

答:如已全额开具发票的,则需全额进行纳税申报;如未开具发票的,应以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被工程发包方从应支付的工程款中扣押的质押金、保证金,未开具发票的,以纳税人实际收到质押金、保证金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我公司从事酒店服务业,部分房间以长租形式对外出租,请问该部分业务是否是可以按照房屋出租缴纳增值税?

答:如同时提供配套服务,则按照住宿业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纳税人以长(短)租形式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因此,贵公司如涉及到出租酒店式公寓并提供配套服务的收入,应按照住宿服务缴纳增值税。


我公司从事代理进口货物服务,本月进口的货物中有按规定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的货物,该部分货物委托方要求我公司就代收代付的货款开具专用发票,请问是否可以这样开具?

答:不可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八条规定,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其销售额不包括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款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我公司为教育部考试中心下直属单位,为部分境外机构在境内安排考试,请问所收取费用是否需要全额计征缴纳增值税?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境外提供建筑服务等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69号)文件第六条规定,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应以取得的考试费收入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就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统一扣缴增值税。教育部考试中心及其直属单位代为收取并支付给境外单位的考试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


请问是否明年开始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这一优惠政策就停止执行了?

答:是的,目前暂未出台新文件延续该项优惠政策。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减征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的通知》(财税〔2015104号)文件第一条规定,自2015101日起至20161231日止,对购置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同文件规定,乘用车购置日期按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或《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等有效凭证的开具日期确定。”

因此,如无新文件出台,目前1.6升及以下排量乘用车车辆购置税减按5%的税率征收这一优惠政策享受到20161231日为止。


我公司为属地在杭州的纳税人,现在需要转让在温州持有的房产,请问是否需要先到税务机关开具外经证?

答:不需要。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相关制度和办理程序的意见》(税总发〔2016106号)第四条规定,异地不动产转让和租赁业务不适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相关制度规定。因此,贵公司出售在外地的房屋,不需要开具外经证。

(浙江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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