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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刑法典》新增第184j条的正确含义

 蜀地渔人 2017-02-21

20161110日生效的《第50次刑法修正法——改善对性自主权的保护》是德国2016年最重要的刑法修正(文末会有《德国刑法典》2016年修正内容的链接)。它涉及了对诸多性侵犯罪构成的重大修改,其中之一就是新增了第184j条。该条是“跨年夜性侵案”的直接产物,因为在2015/2016年的跨年夜,许多难民在德国各市市中心成群骚扰女性,有猥亵的,有盗窃的,但是有缺乏相应的刑法规制手段,导致定不了罪(这都是那帮立法者臆想出来的,其实,定不了罪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证据)。

 

184j条将可罚性大幅前置(德国刑法不像中国那样在总则中犯罪预备进行一般性的处罚),并起到了兜底的性质。不过,该条的德文表述很容易让人产生误解,因此有必要来进行澄清。(本文由微信公众号“德国刑法小站”原创)

 

该条的标题是“团伙犯罪”。参与三人以上的团伙,这个是要件之一。这个团伙可以是非常松散的、临时组凑的,彼此不认识都没关系。这里的参与的门槛也很低,无需达到一般所说的那种“犯罪参与”的程度。

 

接下来的关键是,这个团伙干了什么。其德文表述(die eine andere Person zur Begehung einer Straftat an ihr bedr?ngt)很容易引起误解。最典型的误解就是“逼迫(团伙中的)一个成员向他人实施犯罪”。按照这一译法就变成了我国刑法上的胁从犯了。但其实,这里被“逼迫”(bedr?ngen)的人就是被害人本人。也就是说,句中的eine andere Personihr指的是同一人。Bedr?ngen就是通过一种侵略性的行为方式让被害人感受到逃脱与防卫受到限制,然后方便对被害人实施进一步的犯罪行为。这里译作“逼迫”也并不恰当,其含义更趋近于“紧逼”、“纠缠”或者“堵截”。

 

行为人在主观上需要双重故意,一个故意是针对“紧逼”的,知道自己的团伙在紧逼被害人,一个故意是知道团伙有着实施其他犯罪的目的。这里的犯罪不一定是性犯罪,可以是盗窃、抢劫、杀人等其他犯罪。

 

存在一个可罚性的客观条件,也就是其中一个团伙成员实施了性犯罪(第177条或第184i条)。其他团伙成员(行为人属于此)可以对此有主观意识,也可以无需对此有主观意识。

 

刑罚是两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刑。其适用还有最后一个条件,即不存在其他处罚更重的条文进行威慑。比如,行为人被认定为性侵犯罪的帮助犯,那么可能受到的刑罚就几个月自由刑,这个时候就可以考虑适用本条了。再比如,几个人想围住一个女子盗窃,结果该女子身上没钱,导致未遂,但是其中一个人A顺便猥亵了一下这个女子,那么其他几个人因盗窃未遂等原因受的刑罚较轻时,即使他们根本不知道A干了猥亵之事,也可能要遭受第184j条的制裁。

 

这个条文出台之后饱受批评,有的说它违宪,有的说它违反教义学,有的说这种情况根本达不到刑法介入的程度,还有人认为它不应当被放在性犯罪这一章,而应放到总则中。不过呢,目前司法实践中也没什么法院判决出来,所以具体会发展成什么样子,就只能拭目以待咯。


相关链接:

《德国刑法典》2016年修正内容概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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