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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的事情很多很多,但真正记下的则很少很..

 我就是那条鱼 2017-02-21
         工作的事情很多很多,但真正记下的则很少很少,以后觉得只有是有时间且有意义的事情一定要记下来,一个是给自己留一个纪念,令一个则是也让自己的生活更加充实。因为内心的舍需要弥补,工作的压力需要释放。
    今天就把自己的工作给记下来。这是最近给大家上的一堂课。
  
                   分析行政处罚案例应注意的几个要点

    一、执法主体资格的合法
    以城管执法人员执法为例: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所发现或受理的违法行为,首先要界定城管执法机关是否有查处职权,即是否有管辖权。如明确属于城管执法范围内的事项,应立即按规定查处;如明确不属于城管执法范围内的事项,应按规定移交、通报有权机关查处;如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城管执法范围,应先期介入调查,查清相关事实后再行处理。
就是说:工商的不能查处公安的案件、城管的不能查处税务的案件等等,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职权法定。
    二、被处罚主体的认定(也称违法行为人身份认定)
    再比如,对属于城管执法范围内的事项,城管执法人员在执法调查过程中,应特别注意要及时、准确确定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如确定不了明确的当事人,必要的执法文书将无法按规定制发;如当事人确定有误,已经制发的执法文书也不具有法律效力。像以些是个体户、夫妻店、连锁店、分(子)公司、租赁、承包经营等,不能混淆也不能模糊不清,否则一切的取证、勘验、问询都是徒劳和无效的。
     三、执法行为的规范
    两人以上、表明身份、出示证件、使用统一制式的文书、按规定穿着制服等。
     四、行政处罚程序合法
     行政程序是指由行政行为的方式、步骤和时间、顺序所构成的行为过程。为了规范行政权力的运作,防止行政主体滥用权力,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必须建立一套法定的、科学的程序规则。从一定意义上讲,依法行政主要是依法定程序行政。违反法定程序,也是一种违法行政行为。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1款第(三)项明确规定: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行政处罚法》主要规定了行政处罚程序,包括执法依据和身份公开、告知、听取陈述和申辩、职能分离、回避、记录和决定、说明理由、时效、救济等具体制度。在城管执法过程中,执法人员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来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有哪些程序要求?这里需要给大家明确一下:
   立案制度,表明身份、出示证件制度,说明理由、告知权利制度,调查取证制度,回避制度,听证制度,决定制度,统一执法文书内容格式制度,顺序制度,期限制度,送达制度,罚缴分离制度,救济制度;以共十五项。
特别要注意执法程序的顺序性、完整性以及法定时限是否届满,先后秩序不可颠倒,法定步骤不能缺失,法定时限应当届满。
    五、事实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要求符合“三性”原则: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
    证据收集、认定、使用应当符合“三性”的原则: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证据资料前后表述一致,违法表述一致,证据具有客观性,也有称唯一性和排他性,也有称真实性的。
证据分为有效证据和无效证据。法规规定不能采用的证据以及不能反映事情真实情况的证据都是无效证据。
    六、适用法律是否准确无误、前后一致。
    适用法律的一般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
答题时一定要:看完题,理清思路;读懂题,在写答案;不要草率的一看题目就动手答题。
  

                       行政处罚案例分析
                           案 例 一
    某县交通局稽查科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图书城80号店主存在利用私家车辆非法运送货物的情况,该科副科长郑某立即独自前往图书城进行调查了解。在图书城80号正遇到店主李某将包装好的书籍约300本装在私家车辆的后排座位上,郑某上前表明自己的身份,并要求打开车辆后备箱查看,发现车辆后备箱里也有约600本包装好的书籍。郑某立即以李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63条“没有车辆营运证且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之规定,提出对李某处以5000元的罚款。李某表示自己并不是运送货物,是因为这部分图书存在质量问题,无法销售,自己的店铺面积有限,准备运回自己的住处存放。并对郑某在不对事实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就立即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表示不满,还表示要对郑某的执法行为进行投诉。郑某以李某接受行政处罚态度恶劣、情节严重为理由,表示应该加重处罚,随即开出对王某处以30000元的罚款并暂扣车辆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李某交出车辆钥匙。李某不服郑某的行政处罚内容,双方发生争执互相推搡。郑某将李某推倒在地后,强行将李某的车辆开回县交通局。 
请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郑某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那些问题? 
2、郑某提出并实施的加重行政处罚是否属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 
〔参考答案〕
一、郑某存在的问题 1是单人执法;2是没有出示证件;3是本案不适用于简易程序.
理由是:郑某首先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规定行政机关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其次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是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 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可郑某给予当事人3万元的罚款已经远远的超出该条的规定。 对当事人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六条、四十七条、四十八条的规定,按一般程序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
再者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罚款数 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二、郑某提出并实施的加重行政处罚不属于行政处罚的自由裁量权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 ,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 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案 例 二
    某品牌养胃丸注册商标专用人某中药制药一厂于2002年8月6日,分别向B市工商局与市卫生局投诉,请求对市医药单位销售冒牌养胃丸案依法查处。市工商局于2002年9月10日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作出如下处理决定:(1)对现已封存于光明药店的1000盒冒牌养胃丸予以全部销毁;(2)对消费者的退货全部销毁;(3)对光明药店及其他18家药店的非法利润予以没收,并分别处以4000元罚款。 
请回答以下问题并说明理由: 
(1)这起处罚案件哪些机关有管辖权? 
(2)市工商局作出的处罚决定是否合法?为什么? 
(3)如果市卫生局亦根据《药品管理法》对此案进行处罚,是否违背了“一事不再罚”之原则?为什么? 
(4)市工商局作出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对相对人履行哪些告知义务? 
(5)经查,市工商局是以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的;在作出处罚决定时,本拟处以罚款2500元,因光明药店不断提出申辩,后决定罚款4000元。从程序上看,市工商局的以上做法是否合法?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市卫生局有管辖权。
(2)不合法。因为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因为(1)、(2)确定该案的行政处罚管辖权,可以从两方面考虑,即行政处罚的“地域管辖”和“事项管辖”。《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根据这一规定,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发生在“B市”,因此,就“地域管辖”而言,该市工商局和卫生局都有管辖权。但是,就“事项管辖”而言,工商局和卫生局对该案的管辖又受到“事项管辖”权的限制。《药品管理法》第54条规定:“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决定。因此说市工商局超越了决定职权,该处罚决定属于越权行为。
(3)违背了一事不再罚原则。因为针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同行政机关不得依据同一法律根据予以重复处罚。
理由是“一事不再罚”是指对违法行为人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同一理由给予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本案中光明药店以及其他18家药店就销售冒牌养胃丸的违法行为,市工商局已经根据药品管理法给予了处罚,则市卫生局不得再依药品管理法再予处罚,否则将构成违反“一事不再罚”原则的违法行为。
(4)应当告知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理由是:《行政处罚法》第3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5)有两处不合法: 
①不应适用简易程序; 
②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33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应当依照本法第46条、第47条、第48条的规定履行行政处罚决定。”根据这一规定,本案中市工商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应适用行政处罚的简易程序。 
第32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本案中,市工商局因光明药店的申辩而增加罚款数额,是错误的。

                                                 二○○八年十二月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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