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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三板是利好?股权激励税收新规可没那么简单

 无机之谈 2017-02-24
2016年9月22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同时发布《财政部税政司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税收政策答记者问》,这次税收新规的出台,大背景是“支持国家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战略的实施,促进我国经济结构转型升级”。

  本文仅从新三板的角度,对这次税收新规相关条款进行解读,看看新三板公司该怎么处理股权激励事宜。

1、对新三板公司来说,减税效果并不明显

  【答记者问原文】

  对于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等股权激励方式,现行税收政策的一般性规定是:在期权行权、限制性股票解禁以及获得股权奖励时,按照股票(股权)实际购买价格与公平市场价格之间的差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适用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在个人转让上述股票(股权)时,对转让收入高于取得股票(股权)时公平市场价格的增值部分,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适用20%的比例税率征税。

  【解读】

  上述答记者问忽略了一个现实,即上市公司“员工将行权后的股票再转让时获得的高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的差额,是因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上转让股票等有价证券而获得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的征免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财税[2005]35号),也就是说这部分收益是个人在证券二级市场转让所得,按照现行税法是免税的。新三板公司目前的个税政策比较模糊,很多时候是参照上市公司税收政策执行,因此新三板公司股权激励行权日或解禁日后的增值部分原本就是免税的。

  举例来讲,某上市公司员工小张,公司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授予其股票期权,小张在公司自2015年9月到2016年8月须履行12个月工作义务,则可以以5元每股的价格购买公司股票10000股。而到期权行权日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是10元每股,则行权价与市场价之间的差价是需要交纳个人所得税的。具体计算税款时,是按照类似年终奖缴税的计算规则,按照3-45%的7级超额累进税率单独计算、缴纳。而若小张在行权日半年后在股票二级市场卖出时的价格是16元每股,此时行权后每股增值6元这部分是不缴纳个税的。

  这次税收新规规定新三板公司“员工在取得股权激励时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从税率上说,确实降低了股权激励中获利较大的高管人员的税率,但对股权激励中获利较小的骨干员工来说,税率降幅较小或者根本没降;更需留意的是,税基扩大了,因为将原来享受优惠不纳税的股权激励行权日或解禁日后的增值部分纳入了征税基数。而新三板公司一般处于成长期,行权日或解禁日后的增值空间较大。因此,尽管税率降低,而税基可能扩大,对新三板公司员工来说,征税绝对金额不一定降低。

  我认为,这次税收新规,一是解决了新三板员工股权激励当期纳税现金流不足的窘境;二是按照新三板员工股权激励的实际获利征税,逻辑上比较合理,基本上是沿用上市公司大小非减持限售股时的征税办法,反而大家普遍传播的减税效果对新三板公司来说并不明显。

  2、从流动性角度看,对员工不利

  【通知原文】

  股票(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上述时间条件须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列明。

  【解读】

  新三板公司的期权激励方案或限制性股票激励方案,大多参照上市公司,行权期一般设定为3年,每满1年行权或解禁一部分,员工从第二年起就可以获益,按照这次税收新规,要享受税收优惠,锁定期就变成了3-4年,从流动性的角度看,对员工并不利。假如新三板公司未来业绩下滑,或者未来遇到了大熊市,员工未来享受的税收优惠可能远远抵不上股价下滑带来的损失。

  新三板公司对员工进行期权激励或者限制性股票激励其实效果并不明显,很多公司实际上是给员工发原始股的。

  3、可能会给三板公司做股权激励带来一些限制

  【通知原文】

  激励对象应为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的技术骨干和高级管理人员,激励对象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

  【解读】

  新三板公司一般处于业务发展的中早期,大多处于爬坡阶段,需要公司员工齐心协力往前拱,业务人员非常重要,有的公司的大客户还掌握在少数业务人员手中,对于制造业来说,车间的生产管理人员也很重要。不过,这次税收新规优惠仅限于技术骨干和高管,并且限定了人数,可能会给新三板公司做股权激励带来一些限制。

  4、新三板股权激励的三种方式

  【通知原文】

  激励标的股票(权)包括通过增发、大股东直接让渡以及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合理方式授予激励对象的股票(权).

  【解读】

  新三板公司可以通过低价或者大股东直接折价让渡股票进行股权激励,但新三板公司不是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像上市公司一样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因此实施股权激励往往导致会计核算上出现高昂的股份支付成本,对这个问题新三板公司老板非常纠结,因此,实务中也出现了一些变通型的股权激励方案。

  在目前新三板整体行情极度低迷的情况下,很多公司的股票价格已经存在一定程度的低估,这个时候实施股权激励,公司在市场价格基础上适当打折向员工定增,既可以算股权激励,也可以视为一次普通的市场化定增。上市公司对3年锁定期的定增可以按市价打7折发新股,新三板公司定增如果也锁3年,按市价打7折对员工发新股也算是市场行为,可以说对员工没有优惠。当然,如果同一次按市价打7折的定增,除了公司员工,还有一些外部投资者参与就更规范了。二级市场的市场化定增,个人投资者是享受免税优惠的,如果缩短锁定期,流动性上会更有利于员工。

  至于大股东直接折价让渡股票给员工,在新三板被认定为股权激励的情况不多,而且在新三板二级市场进行股票转让,是有方法可以操作的,形式上就是一次正常的股票转让行为。

  此外,最近传闻天津出了个基金小镇,又可以成立有限合伙投资企业了,包括新三板的员工持股平台、税收有优惠,请大家保持关注,不用去西藏了,冬天太冷路太远!

  解读完税收新规到半夜了,头有点晕,有几个问题想不明白:

  1、在传闻新三板改革政策利好即将频出的前夜,为什么是财政部、国税总局率先出利好政策,而不是股转公司呢?

  2、财政部、国税总局规定了股权激励的相关政策,那么,股转公司未来出台的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该怎么和财政部、国税总局配套、协调?

  3、国税总局先后为新三板出台了《关于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48号)、《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财税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2015]116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号),几乎是一年一个税收优惠,如果明年国税总局再出新政策,我猜该东风转北风了吧?新三板的大小非们,新三板税收政策混沌期即将结束,大家抓紧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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