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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流长源远 2017-02-24

一、资产重组的税务处理

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包括企业法律形式改变、债务重组、股权收购、资产收购、合并、分立等。

(一)流转税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二)土地增值税

企业改制、企业分立、企业合并——暂不征土地增值税;

上述改制重组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不适用于房地产开发企业。


(三)印花税

(1)以合并或分立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2)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3)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四)契税

1、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2、公司合并

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合并后公司承受原合并各方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公司分立

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与原公司投资主体相同的公司,对分立后公司承受原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4、公司股权(股份)转让

在股权(股份)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公司股权(股份),公司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企业合并、分立过程中亏损的处理

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二、企业重组的税务规划

选择免税重组还是应税重组

【案例】(情形1)

A公司兼并B公司,兼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1800万元,负债200万元,B公司无亏损。如果该合并符合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采用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案例】(情形2)

其他条件相同,但B公司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80万元,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

【案例】(情形3)

其他条件相同,但B公司存在尚未弥补的亏损300万元,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

【案例】(情形4)

A公司兼并B公司,兼并日,B公司资产账面价值1000万,公允价值800万元,负债200万元,尚未弥补的亏损300万元,截至合并业务发生当年年末国家发行的最长期限的国债利率为6%。

如果该合并符合采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采用哪种方式更为有利?

企业合并中税务处理方案的选择

企业重组中的纳税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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