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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3:C集团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单用途卡(销售方与售卡方为同一单位)。 增值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单用途卡发卡企业或者售卡企业(以下统称“售卡方”)销售单用途卡,或者接受单用途卡持卡人充值取得的预收资金,不缴纳增值税。持卡人使用单用途卡购买货物或服务时,货物或者服务的销售方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C公司售卡充值时按照“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要求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项目名称为“预付卡销售和充值”,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 售卡时账务处理: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企业所得税处理: 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除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另有规定外,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必须遵循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此,无论C公司是否在出售预付卡时开具发票,只要消费者没有持卡消费,C公司都不确认应税收入,不缴纳企业所得税。当消费者持卡消费时,物权转移,会计上将预收款转为营业收入,此时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4:D企业(一般纳税人)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非生产工期超过12个月的大型机械设备、船舶、飞机等货物)。 增值税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规定,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为货物发出的当天。即D企业在发生货物时,借记“应收帐款”、“预收帐款”,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企业一般在收到预收款时不开票,而在销售义务发生时,按适用税率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如果企业在收到预收款时开票,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九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企业收到客户预付款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帐款 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文件规定,销售商品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企业所得税与增值税纳税义务时点基本相同。 来源:每日税讯/作者:郭汉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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