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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领导人员离职不妨授权主席团接受辞职

 yzsr273 2017-03-11

前,全国各地正在陆续展开新一轮县、乡两级人大换届选举工作。实践中,组织拟提名的新一届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和乡镇长、副乡镇长(以下统称“乡镇领导人员”)候选人,一般都是提前到位。原任乡镇领导人员,有的继续留任,有的在本乡镇内轮岗交流改任其他职务,有的则是跨乡镇变动。那么,届末乡镇领导人员职务变动应当如何履行法律程序?

乡镇领导人员变动依法必须通过人代会履行请辞或选举程序,但跨乡镇变动应该先行到位为好,不妨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接受辞职。

乡镇领导人员变动依法必须通过人代会履行程序。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九条所赋予的乡镇人大职权,乡镇领导人员必须由人代会选举产生;依据地方组织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乡镇领导人员“可以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辞职,由大会决定是否接受辞职。”因此,乡镇领导人员职务变动只能通过召开人代会选举产生或接受辞职。

届末领导人员跨乡镇变动应该先行到位为好。领导人员如果是在本乡镇范围内变动职务,如届末出现乡镇长改任乡镇党委书记、乡镇人大主席退休等情形,其原任乡镇领导人员职务应该任期届满自然终止。领导人员如果是跨乡镇变动,应该有必要先行到位,特别是乡镇人大主席、副主席,要依法安排到某一选区选为人大代表后,才能有资格被提名为人大主席、副主席候选人,乡镇长一般也要被选为人大代表。

不妨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可以接受个别辞职。笔者认为,调入的乡镇领导人员可以以乡镇领导人员候选人身份履行相应领导人员职务之责;调出的乡镇领导人员的请辞报告,可以由乡镇人大主席团来接受请辞也合乎法理。依据选举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乡镇人大主席团是推荐提名乡镇领导人员候选人的法定主体;在加上去年新修改的“人大三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代表法)也赋予了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的一些职权;因此,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接受个别乡镇领导人员辞职,也合乎法理,未尝不可。虽然现在地方组织法没有赋予乡镇人大主席团接受个别乡镇领导人员辞职权,但是省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通过制定诸如乡镇人大工作条例这样的地方性法规,来创新明确授权“乡镇人大主席团在闭会期间可以接受个别领导人员的辞职,报乡镇人大备案”。如此授权,可以有效解决闭会期间乡镇领导人员离任,其职务难以及时终止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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