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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税眼观察上市公司税眼观察—公司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要怎么处理?

 刘刘4615 2017-03-13
原创 2017-03-13 刘金涛 法税先锋刘金涛

上市公司税眼观察公司改制: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税务要怎么处理?

有限责任公司为了使业绩能够连续计算,早日满足公司申报上市要求,通常会采取有限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方式。这个过程中,税务问题是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案例:众兴有限整体变更为众兴股份

公司前身为众兴有限,成立于2005 11 18 日。2012 3 9 日,众兴有限召开股东会,审议同意由众兴有限原股东作为发起人,以经“中瑞岳华专审字(2012)第 0490 号”《审计报告》审计的净资产(以 2011 11 30 日为基准日)进行折股(折股比例为 10.589548011787642),确定为 100,000,000 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净资产值超过股本总额的部分共计69,621,469.33 元,计入股份公司资本公积。股份公司 11 名发起人按照各自在众兴有限的出资比例持有相应数额的股份。2012 3 10 日,中瑞岳华为众兴股份公司设立出具了“中瑞岳华验字(2012)第 0055 号”《验资报告》,对发起人出资进行了验证,验证截至 2012 3 9 日,全体发起人已按发起人协议、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众兴有限变更基准日 2011 11 30 日的经审计净资产作价折股,缴纳注册资本合计人民币 100,000,000.00 元。2012 3 27 日,众兴股份取得了注册号为 620500200002979 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税务处理

1、增值税

众兴有限整体变更为众兴股份时,属于股东转让企业全部产权,即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规定: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收增值税

综上,整体变更,不征收流转税。

2、契税

众兴有限整体变更为众兴股份时过程中,涉及土地及地面建筑物的权属转移,包括出资方以土地及地面建筑物出资、公司设立时购买土地使用权及地面建筑等一系列行为。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7号)规定,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整体改制,包括非公司制企业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原企业投资主体存续并在改制(变更)后的公司中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且改制(变更)后公司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对改制(变更)后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即:如果原股东在众兴股份所持股权(股份)比例超过75%,则对众兴股份承受众兴有限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3、印花税

企业整体变更过程中,涉及重新登记资本账簿、权利证照重新登记、原有合同变更等等一系列行为。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过程中有关印花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3183号规定,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重新办理法人登记的),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或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未贴花的部分和以后新增加的资金按规定贴花。

4、企业所得税

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成股份有限公司时,除注册资本外的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按以下不同情况区别纳税:

1)个人所得税问题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第 198 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1998289 号)

因目前未有法规明确有限责任公司是否属于股份制企业,实务中一般参照执行。

2)企业所得税问题

有限责任公司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在法人股东为居民企业的情况下,不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 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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