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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妻子不必为丈夫还债的几种情况

 以法说事儿 2017-03-13

离婚后,妻子不必为丈夫还债的几种情况

2017228日最高人民法院连续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通过这两个文件再次将夫妻债务纠纷的处理从历史长河的淤泥中挖掘出来附加上新的规则。

不得不提的是,这次做法比较特殊,我们知道最高法的司法解释是对原法律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出现难以适用或无法适用情形的补充,实质上是弥补立法的不足,就像主程序有漏洞,需要不定期的下载补丁程序去补漏。这次发布的“补充规定”和“通知”无疑是在原补丁上再打个补丁,可以想象的到,我们的司法机关多么急切的想堵上新形势下夫妻债务纠纷处理的漏洞。

所以,笔者也华丽转身为跟风者,结合新的规定,重新扒一扒夫妻债务纠纷处理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1】区分真假债务

夫妻借债时,有的是一方单独对外借债,有的是双方共同对外借债,实际生活中前者较多。如果一方借债,另一方不知道或知道后不同意,这时就应对债务的真实性产生怀疑,即是否对外客观存在债权债务关系,还是有可能一方虚构债务以求达到其他非法目的,比如转移财产,逃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故意损害对方的财产权益等。

区分真假债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第十九条规定,结合当事人之间关系及其到庭情况、借贷金额、债权凭证、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债务是否发生。避免仅凭借条、借据等债权凭证就认定存在债务的简单做法。

2】区分合法债务与非法债务

债务形成的缘由多种多样,有的是为了做买卖,有的是为了消费,有的是赌博等等,这些形形色色的债务是不是都能得到司法的保护,回答应该是否定的。

我们的司法系统不是替他人收保护费的小弟,也不是任何非法利益的保护伞,诸如赌债、毒债、其他非法交易形成的债权债务法院都不会支持,即使这类债务是在双方完全自愿的情形下形成的。因为,在此不是考虑对当事人意识自治的保护,而是只能保护合法利益,排除非法利益。

3】区分夫妻共同债务与一方个人债务

如前面所说,现实生活中,夫妻借债时,很少是双方共同对外借债,即双方都在借据、借条等债权凭证上签字。多数情况都是一方同意或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单独对外借债。所以,如果仅从一方借债或双方共同借债的角度去判断夫妻共同债务,与社会生活习惯不符,同时有可能会减少责任财产,降低偿还能力,使合法债权不能得到有效保护。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无论是一方借债还是双方共同借债,只要所借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就可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作为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从债务受益人的角度进行判断,也体现了权力义务对等的法律原则,较为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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