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院基建工程的全过程审计,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4号)、《教育系统内部审计工作规定》(教育部令第1 7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依据建设工程重要性、成本效益性原则,对学院建设工程实施全过程审计。 二、开展建设项目全过程审计,由学院内部审计机构或由内审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实施。 1.委托造价咨询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2.委托费用按照财政部《基本建设管理若干规定》列入建设成本。 3.学院的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三、对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全过程审计的内容:对建设项目的投资估算、勘测审计概算、施工预算、竣工决算、财务决算等各阶段经济管理活动的检查和评价。 四、建设工程全过程审计应以促进控制工程造价和规范管理为重点,将技术经济审查、审计控制和审计评价相结合,将事前审计、事中审计和事后审计相结合。 五、学院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建设工程项目全过程审计的实施情况,对建设工程各阶段的管理情况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及时出具审计报告。 六、对审计报告中提到的加强和改进工程管理的意见和建议,有关部门要认真组织落实。 七、本实施办法从二00八年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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