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5 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集体土地所有权权属来源证明书》、乡镇人民政府证明 原件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6点 6 建筑物、构筑物的权属来源证明 原件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6点 7 经村民会议同意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证明 原件 集体经济组织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须提供 8 规划部门出具的用途意见 原件 所有权地类为建设用地且无地上建筑物或建筑物无报建手续的须提供 9 面积变更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因征地、拆迁等原因引起土地面积发生变化的,须提国土部门的相关批文或变更协议。 10 不动产批准文件错误或更正的证明 原件 核发不动产批准文件部门出具 11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更正的证明材料 原件 申请更正的报告和证明材料 12 征收集体土地所有权的批准材料 复印件 有关批复、文件、纪要、证明等 13 权利人主动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承诺书和申请注销登记的报告 原件 权利人主动放弃不动产权利时需提供 14 权籍调查成果材料1套 原件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9点 首次登记:提供以上1、2、5、6、7、8、14、15点材料 变更登记:提供以上1、2、4、9、14、15点材料 更正登记:提供以上1、2、4、10、11、14、15点材料 注销登记:提供以上1、2、4、12、13、15点材料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证书的需提供注销公告、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 5 | 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 原件 | (1)以划拨方式取得使用权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复、《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建设用地批准书》、结清划拨使用费的证明、原件各1份。 (2)以出让方式取得的,提供建设用地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结清地价款的证明原件各1份。 (3)以租赁方式取得的,提供土地租赁合同和土地租金缴纳凭证等相关材料。 (4)以作价出资或入股方式取得,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资或者入股批准文件。 (5)以授权经营方式取得,提供原不动产权证和土地资产授权经营批准文件。 (6)原邕宁的土地须到市国土局完善用地手续,提供与国土局签订的《宗地补充协议书》、原邕宁县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许可证》或《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1份。 | 6 | 门牌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 7 | 不动产批准文件错误或更正的证明 | 原件 | 核发不动产批准文件部门出具 | 8 |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更正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不动产权证记载错误,属于登记机关误录造成的 | 9 | 抵押情况材料 | 原件 | 存在抵押情况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更正的书面证明。并按照《变更抵押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 10 | 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须提供查封法院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 11 | 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 12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一套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8点 | 13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首次登记:提供以上1、2、5、6、12、13点材料 更正登记:提供以上1、2、4、7、8、9、10、11、12、13点材料 |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5 | 集体建设用地权属证明材料 | 原件或复印件 | 包括建设用地批文、《建设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原件或复印件各1份。 | 6 | 房屋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 原件或复印件 | 包括规划部门的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 7 | 门牌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或门牌号证明; | 8 | 不动产批准文件错误或更正的证明 | 原件 | 核发不动产批准文件部门出具 | 9 | 不动产权利人申请更正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不动产权证记载错误,属于登记机关误录造成的 | 10 | 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须提供查封法院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 11 | 处于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 12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一套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8点 | 13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首次登记:提供以上1、2、5、6、7、12、13点材料 更正登记:提供以上1、2、4、8、9、10、11、12、13点材料 |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5 | 门牌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 6 | 主债权合同(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 | 原件 | 主债权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当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7 | 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 | 原件 | 须明确不动产抵押贷款金额以及抵押年限;抵押合同的签字人必须是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否则应当提供单位法定代表人的签字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 8 | 抵押变更协议 | 原件 | | 9 | 不动产价值确认证明 | 原件 | 由抵押银行出具 | 10 | 其他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 11 | 抵押物清单 | 原件 | | 12 | 已存在债权的证明和抵押当事人同意将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证明 | 原件 | 担保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存在的债权,且债权抵押权人须为同一人。 | 13 | 处于转让预告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书面意见 | | | 14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首次抵押登记:提供以上1、2、4、6、7、9、10、11、14点材料 变更抵押登记:提供以上1、2、4、6、7、8、9、10、11、12、14点材料 |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不动产坐落门牌号已变更、无门牌号或门牌号不清,需到不动产管辖地派出所出具第5点门牌证明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国有土地使用证、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原件的,提供注销公告或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 5 | 门牌证明 | 原件 | 不动产所属门牌已变更,须提交由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 | 6 | 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涉及司法文件的应提供与权属有关的司法文书。如《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等 | 7 | 政府关于收回(征收)国有(集体)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材料 | 复印件 | 有关批复、文件、纪要等 | 8 | 征收(征用)决定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 9 | 征收或征用的不动产协议书及补偿凭证 | 复印件 | | 10 | 不动产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 11 | 权利人主动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承诺书 | 原件 | 权利人主动放弃不动产权利时需提供 | 12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证书的需提供注销公告、遗失声明的报纸原件 | 5 | 土地使用权证明材料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6点 | 5 | 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6点 | 6 | 房屋竣工证明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6点 | 7 | 房产测绘报告和房产测绘成果备案材料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7点 | 9 | 房地产开发项目配套设施验核证明书 | 原件 | 住房局开发科出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 | 10 | 南宁市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业务或暂缓交存业务证明书 | 原件 | 住房局物业科出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须提供) | 11 | 白蚁防治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南宁市白蚁防治所提供 | 12 | 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证明 | 原件 | 申请不动产登记时,原房屋或土地登记上有抵押的,须提交此项收件。 | 11 | 宗地位置及房屋位置照片 | 原件 | 单位房屋照片:房屋正面、及门牌特写各一张。 私人房屋照片:房屋前后、天面、一层内部及门牌特写各一张。 | 12 | 门牌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 13 | 权籍调查成果材料1套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9点 | 14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 原件 | 《建设用地批准书》及建设用地红线图或《建设用地许可证》 | 5 | 南宁市农村住宅用地和建设申请审批材料 | 原件 | 城区乡镇政府出具 | 6 | 地上建筑的合法建设手续 | 原件 | 包括规划部门的意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审批单、规划定点红线图、规划总平面图,复印件各1份。 | 7 | 关于村(居)民申请建房用地公告 | 原件 | 公告的照片或报纸 | 8 | 农村住宅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 | 原件 | | 9 | 照片 | 原件 | 房屋正面、背面及侧面的全景照各一张 | 10 | 门牌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或门牌号证明 | 11 | 权籍调查成果材料1套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第9点 | 12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首次登记注意事项》 | (权利人名称、坐落、面积、容积率、用途变更、遗失补办、换发)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4 不动产权证 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 门牌证明 原件和复印件 (1)公安部门出具的街道或门牌号变更证明; (2)单位出具的楼栋号(单元号、房号)变更证明 6 更名材料 原件和复印件 权利人为个人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姓名变更证明;权利人为单位的,提供工商行政部门和该单位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名称变更证明材料; 权利人为企业的,提供企业变更前后工商注册股东名单、公司章程 7 遗失声明 原件 提交刊登有不动产产权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在南宁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声明,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8 批准用途、容积率、面积变更材料 原件 提供用地批文、《土地出让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建设用地批准书、红线图、结清地价款通知书 9 完税凭证 原件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营业税、所得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10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一套 原件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8点 11 抵押情况材料 原件 存在抵押情况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的书面证明。并按照《变更抵押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权利人名称变更 :提供以上1、2、4、6、9、10、12点材料 坐落变更:提供以上1、2、4、5、10、12点材料 面积、容积率、用途变更:提供以上1、2、4、8、10、12点材料 遗失补办:提供以上1、2、4、7、10、12点材料 换发新证:提供以上1、2、4、5、10、12点材料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不动产坐落门牌号已变更、无门牌号或门牌号不清,需到不动产管辖地派出所出具第5点门牌证明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或证书注销公告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的提供证书注销公告的报纸 | 5 | 完税凭证 | 原件 | 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营业税、所得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 6 | 生效法律文书 | 复印件 | 《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 7 | 买卖合同(协议) | 原件 | 房地转移 | 8 | 经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已批准的南宁市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表 | 原件 | 涉及房改房及全额集资房,由房改部门出具;经适房等各类保障房登记需提供 | 9 | 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购房发票 | 原件 | 开发商转让商品房登记时须提供 | 10 | 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办理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的需提供 | 11 | 受让人继续履行土地出让合同载明的权利义务的保证书 | 原件 | | 12 |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用地批文、用地红线图、《建设用地批准书》、结清地价款通知书 | 复印件 | 划拨土地补办出让须提供; 房改房、全额集资房、经济适用房上市提供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 | 13 | 抵押情况材料 | 原件 | | 14 | 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情况材料 | 原件 | 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 15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一套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8点 | 16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买卖:提供以上1、2、4、5、7、8、9、10、11、12、15、16点材料 法院处置:提供以上1、2、4、6、15、16点材料 |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存在抵押情况的需提供第11点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的出面证明 涉及预告登记或异议登记的,须提供第12点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 | 2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复印件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4 不动产权证 原件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5 完税凭证 原件 1、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2、营业税、所得税等完税或减免税凭证 8 互换、分割、合并合同或协议 原件 互换、分割、合并提供,涉及土地分割合并的须提供规划部门和国土部门同意分割登记的批准意见 9 经批准的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和已购公有住房公摊面积实交款核定表,已批准的南宁市保障房(经适房)上市交易申请表、涉及直管公房退房登记的,提交《南宁市直管公房住户申请退房审批表》 原件 涉及房改房及全额集资房,由房改部门出具;经适房等各类保障房登记需提供 10 政府同意划转(调拨)的批复 原件 国有资产(不动产)之间的划转、调拨需提供 11 建设用地批复、《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补充协议、结清地价款的证明 原件 (1)划拨补办出让需提供 (2)房改房、经适房、全额集资建房等各类保障房、政策房登记只需提供补交土地出让金凭证 12 抵押情况材料 原件 存在抵押情况的需提供抵押权人解押的材料或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的书面证明。并按照《变更抵押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13 预告登记情况材料 原件 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转移登记的书面意见,原件1份。 14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一套 原件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8点 赠与:提供以上1、2、4、5、6、9、11、14、15点材料 遗赠、继承:提供以上1、2、4、5、7、9、11、14、15点材料 互换、分割、合并:提供以上1、2、4、5、8、9、11、13、15点材料 调拨:提供以上1、2、4、10、11、13、15点材料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不动产坐落门牌号已变更、无门牌号或门牌号不清,需到不动产管辖地派出所出具第11点门牌证明 存在抵押情况的需提供第9点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变更的出面证明 处于转让预告登记期间的的需提供第12点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同意办理抵押登记的书面证明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提供不动产产权证明原件的,提供注销公告或遗失声明的整版报纸原件。 | 5 | 门牌证明 | 原件 | 不动产所属门牌已变更,须提交由派出所出具的门牌变更证明 | 6 | 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涉及司法文件的应提供与权属有关的司法文书。如《协助执行通知书》、《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等 | 7 | 政府关于收回不动产的批准材料 | 复印件 | 有关批复、文件、纪要等 | 8 | 征收决定及房屋已被拆除的证明 | 原件 | 涉及房屋拆迁时需提供(由拆迁部门出具) | 9 | 征收或征用的不动产协议书及补偿凭证 | 复印件 | | 10 | 不动产灭失或权利终止证明文件 | 复印件 | | 11 | 权利人主动放弃不动产权利的承诺书 | 原件 | 权利人主动放弃不动产权利时需提供 | 12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和证明 | 原件 | (1)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2)无法提供不动产登记证明原件的,提交刊登有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声明的报纸(在南宁市公开发行的报纸)后,由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其门户网站上刊发不动产权利人的遗失声明后,公告期不少于15个工作日,公告所需时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 5 | 银行还款证明或银行同意解押证明 | 原件 | 由抵押银行出具 | 6 | 生效法律文书 | 复印件 | 《协助执行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 7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原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5 | 不动产批准文件错误或更正的证明 | 原件 | 核发不动产批准文件部门出具 | 6 | 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共有权人)共同申请书面同意更正的证明材料 | 原件 | 申请人与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共有权人)为利害关系人时,提供不动产权利人(包括所有共有权人)书面同意申请办理更正 | 7 | 抵押情况材料 | 原件 | 存在抵押情况的需提供抵押权人同意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更正的书面证明。并按照《变更抵押登记材料清单》提交材料,同时申请办理变更抵押登记。 | 8 | 已办理查封登记的,须提供查封法院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证明 | 原件 | | 9 | 处于预告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期间的,须提供预告登记权利人或异议登记权利人同意办理更正登记的书面意见 | 原件 | | 10 | 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材料一套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8点 | 11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异议登记申请报告 | 原件 | | 5 | 主张异议登记的证据材料 | 复印件 | | 6 | 提供登记权利人的通信地址、邮编、联系电话 | 原件 | | 7 | 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 原件 | 证明材料包括申请人未起诉的证明材料、人民法院或仲裁委员会未受理、驳回起诉、驳回诉讼请求或其他不予支持诉讼请求的生效法律文书;异议登记簿记载的申请人主动申请注销异议登记的,可以不提交异议登记失效的证明 | 8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异议登记:提供以上1、2、4、5、6、8点材料 注销异议登记:提供以上1、2、7、8点材料 |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不动产登记申请表 | 原件 | 现场领取填写 | 2 | 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 | 复印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2点 | 3 | 委托书 | 原件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第5点 | 4 | 不动产权证 | 复印件 | 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共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 5 | 主债权合同(贷款合同或借款合同) | 复印件 | | 6 | 抵押(或最高额抵押)合同、反担保抵押合同 | 复印件 | | 7 | 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 8 | 不动产预告登记证明 | 原件 | | 9 | 预告登记申请报告 | 原件 | | 10 | 不动产转让合同(协议) | 原件 | | 11 | 预告登记约定 | 原件 | | 12 | 销售型保障性住房准购证明 | 原件和复印件 | 由住房保障管理机构出具, 做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提供 | 13 | 其他材料 | | 详见《不动产登记注意事项》 | 转移预告登记:提供以上1、2、4、7、9、10、11、12、13点材料 抵押预告登记:提供以上1、2、5、6、7、9、11、13点材料 注销预告登记:提供以上1、2、4、8、9、13点材料 | 备注:(有下列情况的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代理申请不动产的,需提供第3点委托书 | 序号 | 申请材料名称 | 要求 | 备注 | 1 | 法院查封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 《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 人民法院工作证、公务证或法警证等相关证件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2 | 公安机关查封 | 《协助查封通知书》 | 原件 | | 《查封决定书》 | 原件 | | 警官证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3 | 法院解封 | 《协助执行通知书》 | 原件 | | 《民事裁定书》或《执行裁定书》或《民事判决书》等生效法律文书 | 原件 | | 人民法院工作证、公务证或法警证等相关证件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4 | 公安机关解封 | 《协助解封通知书》 | 原件 | | 《解封决定书》 | 原件 | | 警官证 | 复印件 | 提供原件核对 | 5 | 其他材料要求见登记注意事项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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