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假离婚购房请三思

 夏日windy 2017-03-15

案情简介:

        为规避房地产限购政策或少缴税款,夫妻“假离婚”买卖房屋现象近年来屡见不鲜。从法律角度讲,离婚动机不影响离婚效力,但“假离婚”存在真风险。

        王女士将前夫夏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夏先生名下的一处房产。王女士认为,她与夏先生是为规避限购政策办理了“假离婚”,离婚后并未分居,直到不久前两人发生矛盾才正式分手。她主张,夏先生名下的三居室虽然是办理“离婚”后夏先生以个人名义购买并办理贷款手续,但首付款是两人共同支付,贷款也是共同偿还,因此房子应属于两人共同财产。

然而,庭审中王女士未能就“假离婚”充分举证,也没能证明她曾参与出资购房,且二人在《离婚协议》中已对财产进行了分割。因此,法院无法采信王女士所述情况,无法支持她要求分割前夫夏先生离婚后所购三居室房屋的主张。

律师点评: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假离婚,即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本无离婚的真实意思而因双方通谋或受对方欺诈而作出离婚的,并不会使离婚行为无效。所以那些为了享受购房优惠而假离婚的当事人,在法律层面上将列入真正解除婚姻关系的范畴。

  离婚并不是单纯的解除婚姻关系,还会产生一系列的法律后果。如婚后财产分配问题,婚姻存续期间债务清偿问题,孩子抚养探望问题等。通谋假离婚通常只是暂时性的,在达到买二套房目的后,双方通常会按照约定复婚。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经过法定程序,离婚后可以复婚。但是在这里需要特别注意:复婚意味着一个新的开始,夫妻双方将拥有新的财产关系,如无特殊约定,因之前离婚财产分割获得的财产和离婚期间所获的财产将视为夫妻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办理离婚登记后即解除了婚姻关系。相较于婚姻关系,法律对于同居关系的保障明显较弱。因此,即便“离婚不离家”,继续保持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亦无法推定为双方共有,在发生纠纷时仍需查明双方同居期间是否发生财产混同,是否共同出资、共同取得相应财产。王女士虽然与夏先生“离婚不离家”,但无法据此推断二人财产混同,也无法推断王女士出资参与了夏先生离婚后的购房行为,因此,王女士要求分割夏先生离婚后所购房产的主张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