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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只此一生爱你 2017-03-15

                  法庭上如何发表质证意见

                          郑智兴

    

    前些天开了一个庭,在庭上对方律师对我方的证据只要是复印件,对其不利,就不予认可,认为不能作为证据而不予质证或认为是虚构的,而对于对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收款的原件,对其不利,则认为是按我方公司意思抄写的。因为不真实,所以后来双方对帐时未提供作为依据。

    我的回复是,根据民诉法的规定,复印件可以作为证据,不质证只能说明对方企图回避一些事实,复印件只是不可以单独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需要其他证据的佐证,而我方是有大量相关证据佐证的。

    对于复印件的虚构问题,我的回应是,作为复印件的证据存在于十多年前归档的案卷,而非诉讼提起时,从纸张和纸张上的文字可以看出,当时并不存在纠纷。如果要虚构,那么也涉及多个单位或部门的协助造假,工作量浩大,而这些单位或部门根本不存在造假的动力。

    至于对方当事人书面确认收款的证据,对方律师称是按我方财务人员的意思所写,更不客观。对方签字的人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加盖了公司的公章,他不可能不知道行为的法律效力和后果。后来在对帐时未提交,只是证据收集方面存在漏洞,不能得出双方否认其真实性的依据。书面确认的东西当然应当书面否认,双方后来并未对该确认收款的文件予以否认。所以,原来对方出具给我方的收款函仍然是有效的。

     说了这么多,不是想表明自己的代理是多么给力,而是想从中探讨各方律师在这种情况下该如何发表意见才是恰当的。应当承认,对方的代理律师在代理过程中,展示了很好的周旋能力和引导能力,使法官一度对我方的证据产生了很大的疑问,为什么缺少一些重要证据,而一些证据又只有复印件没有原件。

    从代理的效果来看,对方的代理意见无疑有可取之处。但我以为,对方律师的策略存在偏颇,首先,复印件是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质证,而不能回避质证,哪怕对自己不利;其次,证据本身来源于生活,而非来自于大空,常识无处不在,不应当违背常识去发表质证意见。引导法庭认为未发生纠纷的多年前就以复印件存在的证据来自于虚构并不客观,也有悖常理,法庭的庭审不是上演玩穿越的宫廷剧。恰当的质证意见应当是复印件不具有唯一性,存在多种可能,不能充分证明本案事实。书面确认的证据只是当时在证据掌握不完整的情况下所写,所以后来双方未将该证据列入。尽管这样说仍然会有些牵强,但仍然能够入情入理,不至于因为违背常识而让法官认为代理律师完全不顾事实,缺乏诚信。把如此重要的确认行为说是照抄对方财务的的资料所致,岂不是认为法定代表人正式确认收款的重大行为等同于小学生之间相互抄作业应付老师那样随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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