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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记住!今后,你网购一定要注意这些!否则吃大亏...

 圆角望 2017-03-15

在今天,国家工商总局制定的《网络购买商品七日无理由退货暂行办法》正式实施,《暂行办法》细化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内无理由退货”制度中不适用商品。


网购新规今天实施:7类商品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



《暂行办法》扩大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范围。《消法》规定了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四加一”情形,即:消费者定作的商品;鲜活易腐的商品;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以及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或者期刊等四类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及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 



《暂行办法》在综合考虑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保障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补充了三类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可以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的商品,即:拆封后易影响人身安全或者生命健康、或者易导致商品品质发生改变的商品;一经激活或者试用后价值贬损较大的商品;销售时已明示的临近保质期、或者有瑕疵的商品。 



由于网络销售的商品种类繁多,商品性质、商品包装千差万别,难以通过一一列举具体商品名录的方式规定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范围。所以,《暂行办法》采取了概括加列举的方式,以更贴近网络交易实际,增强实践中的可操作性。 


商品完好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此外,《暂行办法》还对商品完好标准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退回的商品应当完好。商品能够保持原有品质、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标标识齐全的,视为商品完好。并进一步明确,消费者基于查验需要而打开商品包装,或者为确认商品的品质、功能而进行合理的调试,不影响商品的完好。界定商品完好标准,将为消费者网购退货提供更好的依据,比如基于检验拆开包装视为完好,卖家以后将不能以此为理由拒绝退货。 



此外,《暂行办法》明确规定各方主体的规定动作、时间节点、延误责任,并规定选择无理由退货的消费者,应当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向网络商品销售者发出退货通知。七日期间自消费者签收商品的次日开始起算。 



另外,对于销售者和平台提供者不履行无理由退货有关义务的行为,《暂行办法》规定了两类罚则,再次重申倡议建立主体责任制度,并列明了工商部门对于不履行规定的经营者和平台不仅有处罚制度,而且还有信用处罚制度和公示制度,将更有力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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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央视财经(ID:cctvysc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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