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本级医保门诊特殊疾病医保政策及办理流程医保办公室 2017-03-08(一)省门诊特殊疾病病种 第一类 糖尿病,高血压,再生障碍性贫血,甲亢或甲减,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精神病(稳定期),肝硬化,甲、乙、丙、丁、戊型肝炎,肺心病,风心病,高心病,冠心病,帕金森氏病,结核病,类风湿关节炎,硬皮病,地中海贫血,干燥综合征,肾病综合征,血友病,慢性肾功能衰竭(衰竭期)药物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青光眼,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阻肺,COPD)。 第二类 恶性肿瘤病人门诊治疗,慢性白血病,红斑狼疮,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透析治疗,肾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肺移植术后抗免疫排斥药物治疗,肝移植受者后续抗排异门诊治疗。 第三类 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 第四类 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间质瘤。 (二)门诊特殊疾病的申报审批、定点、结算 认定:由本人持本人医保卡和定点医院疾病诊断资料,到医保办9号窗口办理认定并联网登记。 定点:每年第一次在我院开具处方前需持就诊卡、医保卡在第一住院大楼一楼医保办公室9号窗口刷卡定点 医院就医:相关专科就医开具处方(医嘱) 即时结算:持导诊单、医保卡、就诊卡在结算科8、9号窗口进行结算 (三)各门特疾病的报销范围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治疗该疾病的特定药品费用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医疗保险只支付治疗该疾病的特定药品、检查和治疗费用 三类门诊特殊疾病(湿性年龄相关性黄斑变性):报销期限不超过两年,单眼支付康柏西普眼用注射液用药量不超5支,注射费用不超5次,连续两次注射间隔时间不短于28天,报销期内按省本级二类门特政策执行 四类门诊特殊疾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胃肠间质瘤):酪氨酸激酶抑制剂药品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75%比例支付,每个病种支付最高限额为6万元/人/年。 若同时患有精神病(稳定期)、肝炎、结核病的门特病人,除选择前三种疾病相应专科医院外可再选择一家医院作为其他门特疾病的就医结算医院。同时患有一、二类门特疾病病人,可选择两家定点医院。 (四)门诊特殊疾病报销标准 1.起付标准(“门槛费”) 一类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300元 二类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三类门诊特殊疾病:起付标准为500元 四类门诊特殊疾病:不计算门槛费 一个自然年度内,一类二类三类疾病均为一次起付线。 2.报销标准 一类疾病:基本医疗(费用-全自费-10%乙类药品-起付标准)′50% (一类疾病基本医疗保险报销额度 为1500元,一自然年度内超过限额后由补充医疗保险报销) 补充保险(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已报销部分)′70% 50岁以下 ′90% 50岁以上 二类疾病:基本医疗(费用-全自费-10%乙类药品-20%部分支付诊疗项目自付费用-起付标准)′80% 补充医疗(费用-全自费-起付标准-基本医疗已报销部分)′70% 50岁以下 ′90% 50岁以上
本资料最终统计时间为2017年3月,若有政策调整,以省医保局公布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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