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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建筑施工合同固定价纠纷

 江山BQ 2017-03-17

    作者:曹敏律师    分类:欠款纠纷    时间:2015-7-2 13:28:15  

原告:太原xx建筑工程公司 ;

法人:韩某;

代理人:曹敏,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xx开发公司;

法人:钟某;

【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为3000万。竣工合格后,被告认为原告施工工程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程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3000万,被告要求对工程总价进行鉴定。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固定价款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

【分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2条: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鉴定原则:

1、 要按约定原则;

2、 鉴定材料质证原则;

3、 律师全程监督鉴定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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