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曹敏律师 分类:欠款纠纷 时间:2015-7-2 13:28:15
原告:太原xx建筑工程公司 ; 法人:韩某; 代理人:曹敏,北京新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太原xx开发公司; 法人:钟某; 【案情】 2012年6月,被告与原告签订施工合同,固定价款为3000万。竣工合格后,被告认为原告施工工程量,达不到合同约定工程价款的程度,要求减少支付工程款。协商不成诉至法院,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3000万,被告要求对工程总价进行鉴定。 【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同有效,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对固定价款进行鉴定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判决支付工程款3000万元。 【分析】 《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解释》22条:当事人约定按固定价款结算的,一方请求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的,不予支持。23条:当事人对部分案件事实有争议的,仅对有争议的事实进行鉴定,但争议事实范围不能确定,或者双方当事人请求对全部事实鉴定的除外。 鉴定原则: 1、 要按约定原则; 2、 鉴定材料质证原则; 3、 律师全程监督鉴定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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