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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载的磨砺:《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上海专职律师 2017-03-20

三十载的磨砺:《民法总则》亮点解读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人就是整个国家”。诚然,民法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调整着民事主体方方面面的行为与关系。1987年施行的《民法通则》距今已逾三十载,随着各民事单行法的出台以及民法典的日益临近,这部“小民法典”的历史使命也即将完成。此次《民法总则》的颁布,当中不少的亮点值得关注。


01


基本规定




调整对象(第二条):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增加“绿色原则”(第九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以基本原则的立法方式突出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性,同时也为环境侵权行为民事责任的规定与追究提供法理基础和立法根据。


认可习惯作为民法法源(第十条):习惯,即多数人对同一事项、经过长时间、反复而为同一行为。在当前对于“交易习惯”、“国际惯例”等普遍认可的情况下,确认习惯作为民法的法律渊源有其合理性。但在实践中,裁判者如何准确把握和界定“习惯”将是一个无可避免的难题。




02
自然人



出生、死亡时间的认定(第十五条):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确定出生、死亡时间的第一位证据(社会生活经验);户籍登记或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时间为第二位证据(户籍登记机关公信力)。


胎儿利益保护(第十六条):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胎儿利益特殊保护规则的创设弥补了原来对胎儿利益保护不利的立法漏洞,解决了现实中大量的“遗腹子争产案”。


下调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标准(第二十条):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一来社会的发展导致未成年人的心智成熟加快,二来给予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识更好地尊重。


监护制度的大幅完善:《民法总则》将监护规定的条文大幅增至14条,确立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体系。同时,强化了“意定监护”,成年人可在自己智力正常时预先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该成年人失去民事行为能力时,由协商确定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扩大了被监护人的范围。




03
法人&非法人组织



法人的分类:按照法人设立目的和功能等方面的不同,将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营利法人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其他企业法人等;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特别法人:涵盖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其中,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地位的认可有利于完善农村集体经济实现形式和运行机制、增强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活力。


非法人组织: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当非法人组织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设立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04
民事权利



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第一百一十一条):2016年轰动全国的“徐玉玉案”使得电信诈骗问题受到了全社会的关注,非法收集、使用、买卖、提供或者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现象猖獗,社会危害严重,明确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使公民免受非法侵扰,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具有现实意义。


征地应予以合理补偿(第一百一十七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征收、征用不动产或者动产的,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该原则性规定与《物权法》现有的规定保持一致,均体现了对人民权利的保护。


明确了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第一百二十七条):《民法总则》将数据信息、网络虚拟财产纳入到民事权利的框架当中,是互联网时代特点在法律中的体现,对于互联网产业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




05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内涵(第一百三十三条):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其内涵已不再局限于“合法行为”,也包括无效、可撤销和效力待定的行为。在充分尊重民事主体意愿的同时也强化了民事主体的责任意识,民事主体需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意思表示规则(第一百三十七条至一百四十二条):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基础,其表现为民事主体将进行某一民事行为的内心意愿,以一定的方式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民法总则》对于以对话方式(或非对话方式)、有(或无)相对人、公告、明示(或默示)等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及其生效、撤回进行了全面的规定。


完善了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规则:《民法总则》在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有效要件的同时,对于重大误解、欺诈、胁迫、显失公平等行为的撤销、恶意串通行为的无效等均做了规定,修改了以往《民法通则》与《合同法》规定不一致的地方。




06
民事责任&诉讼时效



英雄烈士的人格利益保护(第一百八十五条):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当年的“荷花女案”使得社会开始正视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问题,而近年来社会所出现的利用歪曲事实、诽谤抹黑等方式诋毁英雄烈士的现象(如侵害狼牙山五壮士死者名誉案),更是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英雄和烈士是一个国家和民族精神的体现,加强对其人格利益的法律保护,是尊崇英烈、扬善抑恶的表现。


诉讼时效改为三年(第一百八十八条):多年来的实践表明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稍显过短,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学界对于延长诉讼时效的声音一直存在,甚至还有学者认为应该取消时效。鉴于当今的社会生活已发生深刻变化,交易方式与类型不断创新,权利义务关系更趋复杂,本次将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延长为三年,也是一个平衡后的结果,毕竟法律不应保护权利上的睡眠者。


未成年人遭性侵的诉讼时效期间(第一百九十一条):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这个与中国的社会传统观念有关,遭受性侵害的未成年人家庭往往不愿寻求法律保护,甚至隐瞒子女受侵害的事实,致使侵害人在原来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下逃脱了法律的惩罚。




07
《民法通则》暂不废止



《民法总则》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有其特殊的时代背景和历史使命,其不仅涵盖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和一般性规定,还包括了合同、所有权、知识产权、侵权责任、涉外民事关系法律等内容,该部分内容需要在下一步编纂民法典分篇内容时再进行系统整合,《民法通则》暂不废止。《民法总则》作为未来民法典的开篇之作,仅规定了民事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和一般性规则,以其统领民法典各分篇。当中与《民法通则》规定不一致的,应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适用《民法总则》的规定。



注:本文来源于“广州仲裁委员会”(gzac_gziac)微信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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